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竞字[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实施2010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从2004年起,以四年一届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中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在下发《基地》办法和条件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研制了《基地》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对《基地》认定条件中各条目的具体量化和补充,旨在进一步统一尺度和计算方法,以便于受评单位的掌握和实际操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是《基地》认定工作的唯一依据。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认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的规定进行自评和复评工作,以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表1: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略)
表2: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3: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4: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5:《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40分)
(一)教练员职称学历(4分)
1.高级教练员是指属于学校编制的有教练高级职称的且从事奥运项目教练工作的人员。
2.凡具有教练员高级职称被正式聘用从事专任教练员工作满四年以上的非本校编制的兼职人员可按高级教练员统计。
3.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但从事行政工作及其它工作的人员不计算在内。
4.教练技术职称或学历有一项未达标则降一档计分。
5.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6.必备材料:
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人事档案、教职工花名册、聘任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花名册(原件)。
(二)训练计划(5分)
1.年度训练计划应包括:
(1)对运动员个体的基本分析;
(2)全年训练的基本任务;
(3)制定运动员素质、技战术指标及训练的基本手段和成绩目标;
(4)周期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时数及训练的基本手段;
(5)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计划的措施。
2.阶段训练计划应包括:
(1)训练任务,各项训练内容的比例;
(2)训练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3.周训练计划应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4.课时计划应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
5.总结包括:
(1)全面检查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有经验体会,找出缺点与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有数据、有分析。
6.界定:
(1)上述五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3个以上内容(含3个),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7.各校应有格式标准统一规范的计划、教案。
8.齐全规范率=计划总结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与在岗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9.检查认定前二年(含检查认定当年)所有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和总结。
(三)教练员培训(4分)
1.培训工作指参加国家及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奥运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培训比例=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的教练员人数与专职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3.必备材料:
培训的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听课笔记、考核结果等。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四)专项训练设施设备(8分)
1.标准场地指训练场地符合各项比赛规则规定用场地。
2.学校开设项目完全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计8分。
3.学校开设项目有8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90%计5分。
4.学校开设项目有7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80%计3分。
5.学校开设项目有6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70%计2分。
6.学校开设项目60%以下不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低于70%该条目不计分。
7.训练器材的完备率=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运动项目数与学校开设项目总数之比×100%。
8.凡场、馆、房无所有权,又没有100%使用权保证,均降一档计分。
9.使用权是指能保证正常训练使用,并与所有权单位签有保证使用权的协议书及场馆使用记录可查。
10.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11.需提供各奥运项目场地平面图和租用场地合同。
(五)科研设施设备(5分)
1.完全符合内涵要求,有科研室(所),仪器设备齐全并能为训练服务,设有形态测试室、理疗室,并配有专职人员,具备以上条件计5分。
2.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一件仪器计4分。
3.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二件仪器计3分。
4.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三件仪器计2分。
5.无科研室(所),该条目不计分。
6.必备材料:仪器设备账册、仪器使用工作记录,科研室(所)成立批件。
7.科研室的界定:学校有独立科研所(室)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办在学校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能为学校提供便捷的服务,并形成文件规定或协议的,均视为有科研所(室);否则,视为没有。
8.检查认定工作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工作当年)。
(六)训练常规管理(5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训练制度和计划应包括:训练部门有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对训练常规管理(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还应有学校中远期、近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教练员评聘和考核制度应包括:聘任考核评定办法,考核执行情况记录,做到制度健全,评、审、聘严格把关,充分运用考评机制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查原始记录)。
3.选材测试和训练监控制度应包括:招生原始材料,形态、机能、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监控应包括:训练过程中监控制度、机能评定办法、监控队员的检查记录(原始),运动员年度考核办法。
4.运动员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等制度规范齐全是指:
(1)所规定的各类齐全;
(2)各种制度的检查、落实材料规范、记载详实。
5.以上四条齐全规范计5分,缺少一项计3分,缺少二项计2分,缺少三项计1分。
6.以上四条未进入微机管理,降一档计分。
7.教练员业务档案应包括教练员登记表、综合考核评定、职称考核和晋升、进修、奖惩、训练成果等的记录,发表的论文、著作、训练总结等。
8.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七)人才库(5分)
1.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应有参赛、输送、综合达标、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2.运动员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
3.微机档案数据库存档要分项目、时间,详实记录。
4.入库率=入库学生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比×100%。其中,中专性质体育运动学校中的学生数不包括师资班学生。
5.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八)教学训练大纲(4分)
1.本条目评定是以参加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研制颁布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考核项目的学生人数为基数,统计计算达到优秀的人数比例。
2.因故未能参加“大纲”考核的学生,但已达到一级运动员的,可按优秀标准统计计算。
3.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尚未研制颁布“大纲”的项目,但有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可按已达到一级运动员数量统计计算。
4.既无“大纲”也无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将对该项目学生不予统计计算。
5.参加“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各项指标成绩齐全的学生,方可统计计算,否则不予统计。
6.对运动员的考核,每年应按国家及学校研制的“大纲”或要求全面测试一次。
7.入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可不予统计,但已达标的学生可统计在内。已输送的运动员但在规定年限内的可统计计算。
8.对于既有“大纲”达标成绩,又有等级标准的学生,以其最好成绩计算。
9.必备材料: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达等级运动员有关证明材料;
(3)测评依据学生运动班分项目学生情况表等。
10.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认定工作当年)。
二、人才质量(20分)
输送率:
1.向国家队直接输送一人以10个名额计算;向国家二队(青年队)直接输送一个以5个名额计算;向国家少年队直接输送一人以3个名额计算。
2.学生性质的界定:
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性质以当地招生办审批件为准,属九年义务教育性质的以年度在训人员花名册为准。
3.本条目学校自评时须有详实的数据和计算步骤。
4.输送的学生要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名单和省(区、市)体育局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接收单位证明,方予统计计算。
5.凡属体育运动学校分校、教学班、教学点的学生均不统计在内。
三、人才效益(40分)
大赛成绩:
1.在校系统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在输送后取得成绩的方可计算在内;
2.以国家体育总局每年统计的国际大赛成绩为准。
3.计算方法:
按取得大赛名次累计分数,满40分不再累计,但对取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可以累计记分,按附加分统计。
4.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同上)名次得分相应减半。
5.凡破世界纪录、奥运会纪录以40分计算,凡破亚洲纪录以20分计算。
6.统计年限:
输送的运动员在检查认定前四年(含认定工作当年)中所取得的大赛成绩。
7.检查认定方法及必备材料:
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名单及成绩统计表;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输送及参赛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基地》备选学校必备条件
学校自评和复评得分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含大赛附加得分,其中:
(一)专项训练设施设备必须达到8分。
(二)科研设施设备必须达到5分。
(三)训练计划必须达到5分。
(四)大赛成绩必须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
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方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申报《基地》。
五、表格要求:
在自评和复评工作中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具体包括: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附后。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09〕6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4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
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水库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口粮补助是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不与人口直接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长期不变的原则。
(四)坚持采取现金直补的原则。
(五)坚持与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为岩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原确定享受口粮补助的库区专项征地区、受水库蓄水影响无排涝工程措施的内涝区、坝区永久占地区的村民小组。
第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本村民小组的移民(含现役义务兵、临时合同工、在校学生、已兑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待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
下列人口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
(一)已由政府组织跨县外迁安置的库区移民;
(二)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以及双职工子女、在部队服役已提干的;
(三)离退休干部、工人,回原籍居住的;
(四)干部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期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居住的;
(五)出嫁或入赘到库外已不属于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库区外人员(婚嫁除外)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居住的人口;
(七)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收留的其他人员;
(八)原库区移民在厂、场、站安置的,因企业破产、倒闭或企业改制下岗失业的职工现仍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其他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的人员。
第三章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与补助费计算
第八条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数量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计列的淹征耕地面积中扣除外迁至黎塘园艺场移民以及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职工及随迁家属所占的淹征耕地面积后,由剩余的淹征耕地面积和测算最低口粮补助增列的耕地当量面积(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组成,实行总量控制。库坝区移民口粮补助耕地总面积为62574.44亩(水田28157.92亩,旱地34416.52亩),其中大化县36732.6亩(水田15957.05亩,旱地20775.55亩), 巴马县6992.67亩(水田4533.1亩,旱地2459.57亩),东兰县18217.72亩(水田7076.32亩,旱地11141.4亩),南丹县348.85亩(水田148.85亩,旱地200亩),天峨县282.6亩(水田142.6亩,旱地140亩)。
第九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等于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乘以耕地补助标准。
第十条 本次耕地补助标准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规定的耕地年均亩产值减去中间物质消耗(生产成本)计算。移民口粮补助标准为:水田1036元/亩•年,旱地1014元/亩•年。
第十一条 今后随着自治区发布耕地年均亩产值的调整,耕地补助标准和年口粮补助费也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移民口粮补助费分解程序及兑现办法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民小组淹征耕地面积和耕地补助标准,核定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并以文件形式逐级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制定本村民小组口粮补助分配方案,足额分配落实到户到人。
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以移民为主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享受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和对象为基础。
村民小组组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位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通过后,填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在本村民小组居住地公示7天,各移民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移民签字确认后的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口粮补助方案实施后,如需要对原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每三年可调整一次,且必须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方案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作为移民口粮补助费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时间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2009年11月、12月移民口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2010年起按季度发放,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移民口粮补助费兑现到移民户。
第十六条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做好资金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资金到位。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优质安全的原则,资金到位后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按照移民口粮补助清册,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的管理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返还违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外,有关部门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二)截留、挪用、贪污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四)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口粮补助资金开支范围、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