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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1:09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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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国发[1988] 66号),控制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省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地市县委以政府名义召开在银行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各专业
银行要在十月份重新核定好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在核定之前,对原已核定,现需要调整限额和原来未核定过限额现需要新核定的单位,采取先将库存现金交存银行,后调整、核定库存限额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已重新核定了限额的单位,凡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立即送交银行。对于违犯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各基层银行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单位主动上门收款,搞好优质服务。
银行要大力改进结算方式,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大力推广储蓄代发工资业务,对收购农副产品推行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减少现金投放。
二、做好现金供应工作。从现在起,各地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参加的旺季现金供应领导组,分析现金投放情况和趋势,研究制订回笼现金的措施,灵活调度发行基金,合理安排现金供应。现金供应要保证重点,即要保证职工工资、国家规
定的奖金、补贴;保证群众提取储蓄存款;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包括外贸出口的农副产品收购)的合理用现。对不合理的大额提现和不符合现金使用规定范围的用现,银行拒绝支付。
三、控制消费基金。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户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类公司等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八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具体办法是:各单位如实填报八月份消费基金发放数额,经上级主管部
门领导审查批准,开户银行核实后发放。对于干部职工正常调动、新安置的复转军人、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录用的干部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工资含量、按率发奖、效益挂钩等因素,需超过八月份水平的一律由政府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银行方可支付。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多
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地政府要组织商业、供销部门拿出一批高档耐用消费品同银行储蓄挂钩,银行也可同生产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工厂挂钩,开办奖售储蓄;保险公司也可开办有奖还本人身保险回笼货币。同时,各级基层银行要进一步办好保值储蓄业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改
善服务态度,延长营业时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居民收储,搞好金融优质服务,吸引更多客户。严禁单位将公款转帐存入储蓄所,然后从储蓄所提走现金。
五、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今年国家批准我省的信贷规模,已分配下达到各地市。各地市要实行首长负责制,组织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认真落实,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哪个地区突破规模,由哪个地区的政府领导负责,哪个银行突破,由哪个银行的行长负责。对于目前已经突
破贷款规模的行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压到规模以内,压不回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压缩基建投资。各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要保证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一律不准发放国家计划外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拼盘项目)的贷款以及特甲类外汇贷款。已经贷了款的要清理收回。对于楼堂馆所的投资在
清理的基础上,建设银行严格监督使用,对违犯规定的一律不准拨付。对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与大厂争原料的小纱厂、小酒厂、小毛纺厂、小缫丝厂等企业坚决停止贷款,已经贷了的必须限期清理收回。严禁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严禁用拆借资金搞长期贷款。
七、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各专业银行都要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扶优限劣、区别对待、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信贷政策。四季度吸收的存薪,收回的贷款,挖潜的资金,要保证用于农副产品生产和收购,用于适销对路并有出口合同和计划的外贸出口收购,用于人
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高档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和购进。对于收购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所需资金银行要优先支持。对经营性亏损企业、产品滞销积压的企业和公司等立即停止贷款,已经贷了款的必须限期收回。除国家指定的商业、供销部门和种子公司外,银行对其它部门、单位一律不
准发放粮食、棉花的收购贷款,对抬价收购农副产品、不按国家规定跨行业枪购农副产品和集团性到农村抢购农副产品的,银行不发放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帐结算。对“集体商业”和“其它商业”的贷款余额要严格控制在今年八月底的贷款余额之内,对乡镇企业贷款必须控制在今
年六月末的水平之内,收旧贷新,周转使用,从严掌握发放。对逾期、风险、呆滞贷款要进行一次清理,力争年内要多收回一些。
八、努力完成挖潜降资任务。今年国务院要求每百元销售额减少资金占用二元,即要求全部流动资金加速百分之三,国家下达我省处理积压、压缩不合理占用任务为六亿四千八百万元。各地区要根据全国清仓挖潜电话会议精神,将清仓挖潜指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实行“先扣后调”的办
法。清仓挖潜工作涉及到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由计委牵头,经委、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参加,按照谁挖潜谁使用的原则,挖出来的资金由当地专业银行调剂使用。
九、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审批。对要求成立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暂停审批。对现有的信托投资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现在开始,全省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信贷检查的通
知要求进行自查。各信托投资机构自查以后人民银行要进行复查,并在检查、整顿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该撤的要撤,该并的要并,该罚的要罚,对符合条件需要保留的,应由省人民银行报总行审查批准。
十、开展信贷、现金、外汇大检查。从今年十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全省开展信贷、现金、外汇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要成立信贷、现金、外汇检查办公室。各金融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
恰当处理。对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吃回扣、索贿者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十一、大力发展和培育金融市场,搞活资金。各专业银行要进一步把短期资金拆借搞活,以解决头寸周转的不足,要积极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需要,要引导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吸收社会游资,将一部分消费墓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搞活有价证券的转让,进
一步把长期资金市场搞活。



198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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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关于对犯错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关于对犯错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的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在追究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责任中,严格照此规定执行。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
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案情】

某日,吴某跟踪其女友至某宾馆,吴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是一名男性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甲,并让甲又约乙、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即一起闯入房间,发现其女友正和田某躺在一起,即对田某拳打脚踢(后经鉴定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之后,吴某问田某如何解决此事,田某提出给吴某1万元化解此事。吴某则表示至少得拿出5万元,并威胁田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田某当场写下5万元的欠条。田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任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任某送3万到朋友李某处再转交给吴某。随后,在吴某的安排下,将田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守,由乙前往李某处取走送来的3万元。由于田某的朋友报案,吴某被抓获归案。

笔者同意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分析】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吴某勒取田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吴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吴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吴某以田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田某写下借据,勒索田某钱财5万元,但吴某并没有杀伤田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田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3万元是由田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田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借来的。吴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田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田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田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综上,吴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田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田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