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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39:34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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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7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研究制定其他级别中医医院及各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的特色评价细则。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

1.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2.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以坚持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的进步,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卫生、中医药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指南。
一、管理
(一)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一支懂得科学管理、具有中医药知识、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各级管理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培养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积极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加强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
(三)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临床科室和专病门诊(病房),开展中医重点临床科室建设。
(四)确定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的科研方向。重点学科、专科的研究方向稳定,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五)加强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服务。
二、临床科室
(一)制定并实施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二)医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所有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提高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和参与治疗率,不断提高临床疗效。
三、重点专科
(一)达到临床科室的基本要求,并成为本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示范科室。
(二)医师队伍结构合理。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三)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研究,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中药医院制剂。
(五)学术水平在本区域领先,工作效率高于本院其他同类科室。
四、急诊
(一)制定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
(二)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并在急诊急救中积极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
(三)医师队伍结构合理,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专业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
五、药事
(一)药学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二)加强中药尤其是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严格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或炮制经验。
(三)积极开展中药临床药学工作。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六、护理
(一)护理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满足岗位需要,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附件2
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一、管理(3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发展规划(10分) 1.依据科学发展观,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2.在规划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3.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目标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查阅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无中长期发展规划,或规划中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未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不得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不明确,扣8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明确但缺乏具体措施,扣6分。 10
(二)工作计划(10分) 1.依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计划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3.配套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实施方案。 查阅医院近三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无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不得分;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但与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不够,或实施方案不具体,扣5分。 10
(三)领导水平(20分) 1.医院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中医药政策。 现场考核4人。考核主要内容:中医药专门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中医药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中医药政策,医药卫生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中的中医药政策。 每1人不熟悉,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领导水平(20分) 2.分管医疗、教育、科研的院领导应具备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 现场考核3人。 每1人不了解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扣2分。 5
3.医院主要职能部门(医务、护理、科研、教育、人事)负责人应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制度措施并具有组织落实的能力。 现场考核3人并查阅主要职能部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资料。 每1人不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扣1分;每1个部门上述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扣2分。 10
(四)人员配置(50分) 1.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临床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检查5个临床科室,每1个科室的人员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2.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药师。 查阅药学部(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
3.护理部主任应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接受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护理部主任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扣2分;未接受至少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扣3分。 5
4.中医、中西医结合科室学术带头人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单和抽查3个相关科室学术带头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设立学术带头人,不得分;每1个科室未设立学术带头人,扣2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6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人员配置(50分) 5.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重点专科(专病)应确定学术继承人,学术继承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为高年资主治医师。 查阅医院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带头人,扣1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继承人,扣1分;学术继承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6.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达到60%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五)继续教育(30分) 1.加强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西医人员进院三年内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医院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计划及抽查10名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20名临床西医人员(医师、护士各10名)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未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扣10分;未实施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扣10分;抽查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1分;抽查的西医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0.5分。 15
2.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落实专项经费和配套措施;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完善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及上年度财务预算与支付凭证。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专项经费支出,扣5分;无配套措施,扣5分;未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扣10分;无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扣3分。 15
(六)科室管理(30分) 1.设置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12个。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录并抽查门诊日报表。 每少1个,扣1分。 5
2.重点建设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科(专病)不少于3个。 查阅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名单文件。 没有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不得分;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每少1个,扣2分。 5
3.开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专病)门诊不少于30个。 查阅门诊公示牌及门诊日志等相关资料。 低于30个,扣2分;每少1个,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六续)科室管理(30分) 4.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应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 查阅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及考核记录。 无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不得分;每1个科室指标未落实,扣2分。 10
(七)科研管理(30分) 1.医院在科研规划或年度计划中确定的研究方向应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 查阅近三年医院的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 无规划或计划,不得分;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研究方向与临床结合不密切,扣8分。 10
2.医院中医药课题占研究课题总数比例≥80%。 查阅近三年科研课题目录等相关资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10
3.重点学科、专科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课题应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查阅近三年重点学科、专科的课题研究目录。 研究方向不稳定,扣5分;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结合不密切,扣5分。 10
(八)教学管理(10分) 承担中医药专业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重视学生中医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 查阅上年度教学资料。现场考核5名学生(考核内容: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九)文化建设(10分) 1.大力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 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考察。 未开展,不得分。 4
2.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现场考察。 未体现,不得分。 3
3.开展中医食疗服务。 查阅病历资料并现场考察。 未开展食疗服务,不得分。 3
(十)综合指标(100分) 1.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6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清单。 低于60项,扣10分;每少1项,再扣1分。 20
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按摩科、理疗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低于1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十续)综合指标(100分) 3.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6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4.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处方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3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5.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50% 。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5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6.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15%。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15%,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7.常年应用的中药医院制剂品种≥40种。 查阅上年度中药医院制剂入出库单。 低于40种,扣5分;每减少1个品种,再扣1分。 20

二、临床科室(200分)
说明:
1.对每家医院的4个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进行评价考核,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临床科室的实际得分。
2.该项评价的科室中不含重点专科,4个科室由医院推荐2个、评价组随机抽2个。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40分) 1.制定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2分。 10
2.规范应用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指本科收治的前三位病种或科室确定的重点病种,下同)的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规范(40分) 3.定期对本科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3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2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2分。 10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评估,不得分;有分析、总结,但无改进措施,扣5分。 10
(二)人员素质(30分) 1.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如针灸技术应用等)。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3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三)诊疗水平(130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双重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10分)。 20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130分)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6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 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低于60%,扣10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5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0分)。 45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1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1分。) 2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20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3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三、重点专科(240分)
说明:
1. 对每家医院的3个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进行评价考核,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重点专科的实际得分。
2. 各医院被评价考核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25分) 1.制定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1分。 5
2.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3.定期对本专科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5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不得分;未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扣3分。 5
(二)人员素质(45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 查阅科室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2.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综合考核。 未开展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学术继承人不熟悉本专业中医经典著作及学术前沿动态,扣3分;对本专业主要病种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人员素质(45分) 5.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5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三)诊疗水平(95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0.5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5分)。 35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70%。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20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0.5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0.5分。) 1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95分)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历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1分。 5
(四)特色与优势(75分) 1.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规划与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无规划、工作计划或在规划与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得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具体或落实不到位,扣8分。 10
2.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查阅近3年的资料。 无确定的重点病种或重点病种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不得分。 5
3.开设中医专病门诊≥3个,床位数≥30张。 查阅有关资料。 无专病门诊,扣5分;专病门诊每少1个,扣3分;床位数低于30张,扣2分;每少1张,再扣0.5分。 10
4.开展本科独特的中医诊疗方法≥3种。 查阅病历等相关资料。 每少1种,扣3分。 5
5.本专科中药医院制剂≥2种,并正确使用。 查阅病历及相关资料。 无专科中药医院制剂,不得分;每少1种,扣3分;1种未使用或使用不正确,扣3分。 5
6.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并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 查阅相关资料或档案。 未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或未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不得分;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研究不够,扣3分。 5
7.有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3分。 5
8.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查阅财务报表、科室有关资料。 无经费、设备投入,不得分;经费投入不够或设备配置不合理,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特色与优势(75分) 9.每个医师担负的门诊人次、出院人数、住院床日及床位使用率等指标至少3项优于本院同类科室平均水平。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每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扣4分。 10
10.区域外患者比例≥2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2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 5
11.接受院外会诊,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每年接受进修生≥2名。 查阅相关资料及上年度医院进修人员名单。 未接受院外会诊,扣3分;未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扣3分;无进修生,扣5分;每少1人,扣3分(最多扣5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四、急诊(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常规(20分) 1.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健全。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或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每少1个,扣2分。 5
2.定期对中医药参与急诊治疗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常规(20分) 3.有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5分。 10
(二)服务水平(30分) 1.能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急诊服务。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排班表及现场抽查。 每少1科,扣2分。 5
2.急诊中应用的中医诊疗技术≥5项。 现场检查。 低于5项,扣2分;每少1项,再扣2分。 10
3.积极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参与急诊抢救。急诊病人中医参与治疗率≥80%,中医治疗率≥30%。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处方及留观病历。 中医参与治疗率低于8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治疗率低于3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 15
(三)人员素质(50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50%。 查阅上年度急诊科人员名单与执业证书。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低于5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5
2.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能指导下级医师应用中医药参与急诊诊疗。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主任查房中无中医内容,每1份病历扣1分。 5
3.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应有中医药内容。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无中医药内容,每1份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本科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3名医生。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人员素质(50分) 5.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 抽查3名医生,考核5项技术。 每1项不正确,扣1分。 5
6.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急诊常用中药方剂60首(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抽查3名医生,每人考3首方剂。 每1首不正确,扣1分。 10
7.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中以中医为主进行诊治的病历10份。 每1份辨证不准确或理法方药不一致,扣1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五、药事(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0分) 1.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饮片鉴别经验。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2.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3.煎药室由中药师负责。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4.中药煎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5.中药制剂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质量管理(60分) 1.中药采购制度、进货渠道符合国家规定。 查阅制度,检查中药入库清单。 无制度或进货渠道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 10
2.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 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记录不完整,扣3分。 5
3.中药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 查阅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及现场检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3分。 5
4.饮片调剂的基础设施条件能满足工作需要。 现场检查。 基础设施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得分。 5
5.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处方并现场考核。 无饮片调剂制度,扣5分;抽查一日的中药饮片处方,1张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扣0.5分(最多扣5分);抽查调剂后的中药饮片20剂,重量误差1剂不符合要求,扣0.5分(最多扣5分)。 10
6.加强中药饮片煎煮质量控制。按要求浸泡、先煎、后下、单煎、包煎、烊化等,煎煮完的饮片无硬心、生心。 现场检查。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7.加强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控制与监测。 医院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医院制剂室的许可文件及2个院内制剂品种的配制质控记录;医院未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委托配制协议书及受委托方的资质文件。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质量管理(60分) 8.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 现场考核并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扣2分。 5
(三)临床药学(20分) 1.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不得分;未建立中药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扣5分。 10
2.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无临床药师查房制度,扣5分;未进行中药使用情况分析并向临床反馈,扣5分。 10

六、护理(6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5分) 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抽查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基本操作。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3.护士了解中医药基本知识,满足健康宣教的需要。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不了解,扣1分。 5
4.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现场检查临床科室,询问病人并抽查5名护士。 每1人不合格,扣1分。 5
5.急诊科护士能够掌握中医急症护理知识和技能。 抽查从事急诊护理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5名。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二)特色护理(35分) 1.有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并加以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不得分;有计划无落实记录,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特色护理(35分) 2.每个病区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少于两种,书写辨证施护病历每年不少于15份。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未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得分;年辨证施护病历每少1份,扣2分。 10
3.采取中医护理措施应体现辨证施护,并有记录。 抽查5份运行病历,查阅护理记录。 未采取中医护理措施,每1份病历扣1分;采取中医护理措施但未体现辨证施护,每1份病历扣1分。 5
4.积极开展专科(专病)中医特色护理。 现场检查5个病区并查阅资料。 每1个病区未开展,扣2分 10
5.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不得分;有评价但未制定改进措施,扣3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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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废止)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报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芜湖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 伟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



《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民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所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控制老城区建设规划,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布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芜湖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管理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各区规划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其规划管理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和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
(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参与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大型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会审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市规划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论证、评定。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芜湖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十一条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芜湖市人民组织编制,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县城和县域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芜湖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外部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二十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具有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建筑群、建筑物、古墓葬、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已建成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工厂,应限期整理、转产或逐步迁出。
第二十三条 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合理控制建筑密度。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电走廊、微波通道、公共消防设施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或有权批准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选址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选址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七日内,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提出二个或二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选址方案后,发给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签,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1: 1000 或1:500的现状地形图(二份)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查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即:建筑的体量、高度、密度、色彩和环境关系等);
(三)建设单位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时,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通过行政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持有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遵守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中心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碴、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临地用地单位应当提前二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申请建设临时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五公顷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以及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方案和设计要点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1:1000或1:500的现状地形图(二份)、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的用地范围、四角坐标、高程等规划设计要点。
(三)建设单位送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以及施工设计图、工程概预算等资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图纸后,经现场查验灰线和基础符合审批要求,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临地建设。
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并在批准在使用限期内自行无偿拆除、清场。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须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规划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灰线及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第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以后必须立即拆除。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土地,或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面积、色彩和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经通知仍继续强行施工或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罚没款按规定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 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审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 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转让、买卖、租赁、交换。
第五十六条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复议或起诉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高效、廉洁、依法办事,严肃执法。规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对城市规划内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蔽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在依法对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时,遭到无理拒绝、辱骂、殴打,妨碍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成绩显著的;
(二)忠于城市规划管理职守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违反本细则的建设活动,或举报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蔽
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杨涛


  今年审计报告提到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21名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人退赔受贿金额数十万元。(<<新京报>>11月18日)
  想必人们对于1998年那场洪水还有深刻的印象,那场史无前例的特大洪水,给我们国家造成损失达1666亿,人员死伤达到三千余人,国家为灾区下拨抗洪资金达到22亿。在与洪水的抗击中,我们也深切地感受到加强长江堤防建设的重要性,长江堤防就是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在洪水过后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堤防建设,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对于这么重要的建设项目,腐败分子居然“好了伤疤忘了痛”,将其贪婪的手伸了进来。李金华审计长在今年6月23日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做《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上指出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时说,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存在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等问题。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可想而之,如果这样的堤段遇到如果98年那样的特大洪水,就会如同当年的被朱榕基斥之为“豆腐渣工程”的九江堤段一样,一溃千里,后果不堪想像。
  所以,严厉惩治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跟抓好堤防建设的质量同等重要。如果不严厉惩治其中出现的腐败,那么不仅国家的财产被腐败分子中饱私囊,更重要的是在腐败的侵蚀下,各种偷工减料的事件就会不断地发生,堤防的质量就失去了保障,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将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痛。
  但是,有关部门对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的惩治的力度却不能让我们感到严惩的决心。来自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消息称,长江委党组根据受贿数额等情节,对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分别作出了相关处理决定:其中触犯刑法的4人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10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7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按照<<刑法>>的规定,受贿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如果说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不予追究的话,那么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仅仅作党纪政纪处理,而且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未免失之太轻。并且我们注意到,作出这样的处理还是在审计部门对长江堤防建设问题进行曝光后才作出了处理,那么如此的处理力度就不能不让我们对有关主管部门能否通过严惩腐败从而坚守我们的“生命线”感到担心。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要说的是“千里之堤,更溃于腐败”。惩治腐败对于保护“生命线”如此重要,容不得我们半点懈怠与纵容,因为能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毕竟还是少数,如果我们不能对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进行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的作案人,我们的“生命线”恐怕真正要一溃千里。所以,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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