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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9:18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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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根据国务院部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级党委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公安、监察、纠风办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开展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整规办《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国家工商总局决定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在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和目标

(一)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

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是2005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延续和深入,是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十一部委联合整治任务和要求,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努力实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目标和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的重要举措。

  (二)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做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整治的目标是: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整治措施

  (一)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加大惩治力度。

  1、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打压违法广告反弹势头。经过前一阶段整治,严重违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蔓延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一些地方广播、电视“非黄金时段”的违法医疗广告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些报纸的违法医疗广告也有所反弹。各地要在上半年集中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及案例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2、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3、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推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要统一执法标准,整体推进整治进度,联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介、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组织各地开展整治工作互查等方式,实地督导,加强对各地查办医疗广告案件的指导协调,解决问题,促进落实。

  (二)强化标本兼治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1、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各地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2、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行为。各地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

  3、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防范体系。要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各地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

效机制。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地要将医疗广告专项整

治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党委宣传、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医疗广告整治中发现本地区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由各成员单位分头落实,并跟踪落实情况。

  2、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各地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要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介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推动广告诚信建设。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及广告审查员,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3、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各地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继续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三、整治工作的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加强对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加强医疗广告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在多个省(市、区)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总局将加大统一部署查处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各地要在6月底将医疗广告整治情况总结及典型案例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和考核。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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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中青联发[2002]50号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法院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日

 

 

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制裁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符合青少年实际、形式多样的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4.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重视帮教工作,成立帮教组织,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方面

  1.少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组织机构健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相对稳定,并设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

  2.已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3.设有青少年维权咨询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二)审理程序方面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较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开庭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内容能积极进行探索;

  3.对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能较好地组织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成效明显,并能对法庭教育的时机、形式进行探索,已形成较规范的做法。

  (三)实体裁判方面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均能依法适用缓刑,并能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3.所办案件质量好,上、抗诉案件的改判比例低于13%,发回重审比例低于2%(非因一审原因造成的不计入改判、发回重审比例)。

  (四)配套工作方面

  1.能主动与公、检、司相应部门及时联系协调,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套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2.同未保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五)延伸帮教方面

  1.与少管所已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能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

  三、 奖励办法

  1.首次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应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两次以上获得全国级优秀称号的单位可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在立功集体中,从事此项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可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凡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

(1998年6月2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业现代化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对混凝土的组分材料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建设布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划、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 在市区焦枝铁路以西(含机车工厂),三一0国道以南,150中心医院、外国语学院联线的南北延长线以东,龙门桥东西延长线以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吉利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吉利区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与其资质相适应的试验室,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严格把好质量关。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测算,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公布。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供需合同。供需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要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符合环保规定,做到不扰民、少扰民。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属于工程特种用车,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特种用车通行证。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建筑安全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按第四条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已浇注的混凝土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程序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