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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4:58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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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

  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 (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 (mg/l)
剧毒品 LD50 ≤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 LD50 ≤500(液体)50< LD50 ≤2000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附件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一、填表说明
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1),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2-1~表2-12),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3)。
填表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所有符合申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就填报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每个重大危险源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请自行复印表格填报。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及其他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的填报、图文资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4. 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5. 当重大危险源申报涉及保密数据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ڤڤڤڤڤڤڤڤ-ڤ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经济类型 1 国有经济 2 集体经济 3 私营经济 4 有限责任公司5 联营经济 6 股份合作 7 外商投资 8 港澳台投资9 其它经济
所在行业 A 农、林、牧、渔业B 采掘业C 制造业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成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G 交通运输仓储业及邮电通信业H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I 金融保险业J 房地产业K 社会服务业L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电业N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P 其它行业
成立时间 占地面积 m2
行业管理部门 职工总数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年总收入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要产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1:贮罐区(贮罐)基本特征表
编 号 贮罐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贮罐区面积 m2 有无防护堤 1 有 2 无 防护堤所围面积 m2
贮罐个数 罐间最小距离 m
贮罐序号 贮罐名称
贮罐 贮罐形状 1 立式圆筒罐 2 卧式圆筒罐 3 球形罐
贮罐形式 1 固定顶罐 2 浮顶罐
安装形式 1 地上 2 地下 3 半地下
贮罐材质 公称直径 m 容积 m3
贮存物质名称 物质状态 1 液态 2 气态 3 液、气共存
日常最大贮存量 m3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实际工作温度 ℃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产时间
进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出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进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出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2:库区(库)基本特征表
编 号 库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库区占地面积 m2 库房个数
库房序号 库房名称
库房形式 1 单层 2 多层 层数:
库房结构 1 混凝土结构 2 砖木结构 3 木质简易库房4 其他:
设计使用年限 年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 m2 有无防火墙 1 有 2 无
库房储存物品种类 数量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t
工业炸药 t
爆炸危险原材料 t
烟火剂、烟花爆竹 t
易燃液体 闪点<28℃ t
28℃≤闪点<60℃ t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t
爆炸下限≥10% t
毒性物质 剧毒品 kg
有毒品 kg
有害品 t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3:生产场所基本特征表
单元名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占地面积 m2 正常当班人数 人
物质名称 单 元 内 危 险 物 质 量
现存物质总量(t) 工艺过程中的物质量(t) 存储的物质量(t) 废弃物质量(t)
1
2
3
4
5
6
7
8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4:压力管道基本特征表
管道名称 管道编号
管道类别 公称直径 mm 材 质
壁 厚 mm 管道长度 m 工作压力 MPa
强度试验压力 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 MPa
输送介质 工作温度 ℃
投用日期 敷设方式 1 架空 2 埋地
防腐方式 1 阴极保护 2 无阴极保护 绝热方式 1 绝热措施 2无绝热措施
设计规范 设计单位
安装规范 安装单位
管道图号
管道经过地区(厂区)
与管道相联的调压站(箱)数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5: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锅炉名称 编 号
具体位置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安装完工日期 投入使用日期
设计工作压力 MPa 许可使用压力 MPa
额定供热量或额定出力 KCal/ht/h 介质出口温度 ℃
水处理方法 锅炉用途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6:压力容器基本特征表
名 称 编 号 注册编号 使用证编号
类 别 设计单位 投用年月 使用单位
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 出厂编号
材料 筒体 封头 内衬
内径 mm 操作条件 设计压力 / MPa 安全件 是否有安全阀
壁厚 mm 最高工作压力 / MPa 是否有爆破片
高(长) mm 设计温度 / ℃ 是否有紧急切断阀
容积 m3 介质 / 是否有压力表
有、无保温、绝热 是否有液面计
安全状况等级 定期检验情况 备注





注: 1. 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填写在压力容器规格的容积一栏内。
2. 两个压力腔的压力容器的操作条件分别填写在斜线前后并加以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7: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产量 万t/年
煤的牌号 矿井可采储量 万t
从业人数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中央分列 3两翼对角 4分区对角 5其它
反风方式 1反风道反风 2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 3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无反风道反风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带式输送机 5其它
供电方式 1双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主采煤层倾角 主采煤层厚度 m
矿井开采深度 m 生产采区个数
回采工作面个数 掘进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回采方式 1前进式 2后退式 采高 m
主要落煤方式 1机采 2炮采 3水采 4风镐落煤 5其它
主要支护型式 1液压支架 2单体液压支柱 3摩擦式金属支柱
顶板处理方法 1全部垮落法 2充填法 3煤柱支撑法 4缓慢下沉法
矿井瓦斯等级 1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1容易自燃 2自燃 3不易自燃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1基本无爆炸性 2弱爆炸性 3爆炸性较强 4爆炸性很强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1简单 2一般 3复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1无冲击地压 2一般(弱)冲击地压 3严重(强)冲击地压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 1煤层赋存状况好 2一般 3煤层赋存状况差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 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采面粉尘浓度 总粉尘: mg/m3 呼吸性粉尘: mg/m3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1有 2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1简单可靠,易于管理控制,井下风流稳定 2复杂程度一般3通风系统复杂,管理困难,或有些巷道风流不稳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1非常坚固 2一般 3差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瓦斯(煤尘)爆炸 火灾
水灾 瓦斯突出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
主风机型号,台数
局扇型号,台数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传感器使用数量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瓦检仪型号,数量
自救器型号,数量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瓦检员人数 放炮员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电工人数 安技管理人员数 安全员人数
全矿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能力 万t/年
开采矿种 可采储量 万t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经济类型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其它  从业人数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4混合 5斜坡道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分区式 3对角式 4其它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皮带 5其它
供电方式 1两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同时生产的中段数 准备生产的中段数
同时生产的采场数 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是否是以下类型的矿井(可多选) 1瓦斯矿井    2煤系硫铁矿井  3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开采 4 放射性的矿山 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6高硫矿 7矿尘有爆炸性
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 竖井或倾角在45度及其以上的井巷
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度以下的井巷内
地面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矿井有无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疏水能力、水利工程等情况; 1有 2无
2历年最高洪水位,洪水量地面水体、各含水层及井下水的动态; 1有 2无
3矿区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 1有 2无
4矿区内的钻孔和封孔质量; 1有 2无
5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 1有 2无
6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联系。 1有 2无
是否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1是 2否
矿体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矿体顶底板有无承压含水层 1有承压含水层 2无承压含水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冲击地压(岩爆)危害 1无冲击地压 2弱冲击地压 3强冲击地压
矿区内影响生产与安全的断层数目
巷道围岩的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井下柴油设备数量 井下油压设备数量


井下各种油类的存放地点及最大存放量 油类名称和存放地点 数量(kg)

带式输送机数量(部):   有哪些防火措施(选择打√):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使用阻燃输送带 2液力偶合器使用不燃性传动介质 3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配备灭火器材 5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 6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 7其它措施(写出措施名称)。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井下有何种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矿井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矿区内有无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塌陷区或有塌陷危险的区域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水灾 火灾
大面积冒顶 坠罐或跑车
其它(注明事故类型):
主扇型号 数量
局扇型号 数量
主排水泵型号 数量
探放水设备型号 数量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 数量
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电工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放炮员人数
采矿方法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9:尾矿库基本特征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 邮政编码
建厂日期 从业人数 经济类型
矿  种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尾矿库名称
地理位置
尾矿库型式 1山谷型 2傍山型 3河谷型 4平底型 5其它(写出名称)
尾矿库等别 1一等 2二等 3三等 4四等 5五等 全库容 万m3
坝高 m 设计总库容 万m3 设计总坝高 m
坝长 m 最小干滩长度 m 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尾矿库危害程度分类 1、 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 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3、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1危库 2险库 3病库 4正常库
如果尾矿库失事是否会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 坝址区地震基本烈度
库区有无滑坡体 库区有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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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22日第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海南,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市、县、自治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名单。

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名单。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第四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费筹集

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含洋浦开发区,下同)分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

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以及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第十条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按本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第九条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市、县级统筹管理。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四)擅自减少或者增加个人账户金额的;

(五)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其多领、冒领养老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均含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给予优待与奖励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以下简称职工) 晚婚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奖励假7 天。晚育的女职工,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奖励假30天; 不休奖励假的, 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 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 给予适当奖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晚育奖励假, 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第四条 依照《条例》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光荣证》) 的夫妻, 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 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 经所在单位批准, 可再增加产假3 个月。增休3 个月产假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11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 农村安排宅基地, 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乡( 镇) 人民政府和农村生产合作社应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优先安排到乡( 镇) 、村办企业工作。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 均按生一个子女发给奖励费。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给予表彰和500 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夫妻, 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 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 除已有规定的外, 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 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
二、一方为职工, 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 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 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工的, 由雇主发给50% 。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 由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发给; 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 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 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 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 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 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 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已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 申请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应从批准之月起, 停止其奖励与优待, 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 交回《光荣证》。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