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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3:40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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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18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渔业的通知
(1997年1月18日水利部水管[1997]30号发布)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自1980年水库养鱼归口水利部门管理以来,以水库为主体的水利渔业取得了长
足发展,渔产量连年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已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一大支
柱产业。目前,我国已建成了一批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良苗种和商品鱼生产基地
;水库网箱养鱼、库汊养鱼和施肥养鱼等高产技术得到进一步推广;名特优新品种
的养殖在全国各地得以发展;水利渔业的标准化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水利渔业的发
展已经具备了再上新台阶的良好基础。
水利渔业是发展水利经济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加大改革力度
,狠抓两个转变,大力发展水利渔业,不断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的经济实力。现就加
快发展水利渔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利用水库等水面的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渔业生产,是国家赋予我部的行业任务。
目前全国水库养殖面积已达200万公顷,约占全国淡水可养鱼面积的40%,在内陆渔
业和水利经济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利用水利系统管护范围内以水库为主的各类水
面发展渔业,对于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丰富市场需求,扩大出口创汇,增加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收入,加快水利行业脱贫、职工致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水利
部门的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渔业摆上应有位置。
“九五”期间全国水利系统渔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年总产量达到
100万吨,实现产值70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认真
完成目标任务。
二、抓紧制订各地水利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
要求和水利行业的特点,结合水利部门拥有的水面资源条件,积极组织制订水利渔
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目标规划。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制订《全国水利渔业
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今后十五年全国水利渔业生产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职能。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管理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设立渔业管理机构,配备
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发挥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各流域机构也要对已有
的渔业管理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协
助部里抓好流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掌握本地区
水库渔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进
一步调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渔业的积极性。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主经营水
面,继续经营好已经开发利用的水面,提高经济效益。对尚未开发利用的水面和滩
涂,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尝试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
加快开发利用步伐。
四、广泛开辟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管好、用好80年代初切块下达的用于发展水库养鱼的专项资金,对被挪用或
砍掉的资金要积极做工作,尽快恢复原来标准和用途,并根据本地区渔业发展的任
务和要求,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加强渔业行业管理工作;要从水利基本建设经费和技
改经费中切出一定比例用于渔业配套设施和商品鱼基地的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
大力提倡和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胆吸收和使用各种渠道的资金,敢于负债经营

五、树立科技兴渔观念,提高渔业生产科技含量。
水利渔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
牢固树立科技兴渔观念,不断增加渔业的科技投人,在科研、推广和培训经费的安
排上要和其它水利技术同等对待。水利系统的渔业科技工作者应该结合水利工程特
点,研究解决渔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建立起适合水利工程管理和调度应用、适合
水库等水域生态特征、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技术理论。要在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上下功夫,将新的科技成果尽快地应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
生产单位要充分依靠科技人员,积极引进和使用新技术、新品种,特别是引进
适销对路、经济价值高的养殖品种,不断提高渔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要抓好职工的岗位培训工作,力争在“九五”期间培养一批有一定专业技术、
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现有的渔业管理和经营队伍。
六、改革生产经营方式,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在养殖技术上由粗放经营向精养方式转变;在品种结构上由常规品种养殖向名
特优新品种转变;在经营方式上由单纯生产型向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转
变。要特别注重抓好鱼产品的加工、保鲜和销售工作。努力改革内部经营机制,有
条件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为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需要的渔业经营体系。
七、加强水利工程渔业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今后新建水利工程,凡具有渔业功能的,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渔业效益的
发挥,并按照部颁标准《水库渔业设施配套规范》(SL95—94)要求建设相应的渔
业设施,其经费应统一纳入工程基本建设预算中。对于渔业设施不配套的已建工程
,应积极、主动地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完善渔业设施配套。
八、要重视和加强渔业统计工作。
统计报表是行业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订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宏观调控职能
的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各级水利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及
时地做好统计工作。
发展水利渔业是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壮大水利经济、加快水利管理单
位脱贫致富步伐的一项大有可为的事业,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通知要
求,把渔业作为行业任务来抓,确定目标,落实措施,深化改革,增加投入,努力
促进水利系统渔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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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及音像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门:
1994年4月12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文〔1994〕5号)后,各地有关部门较好地执行了这个通知,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光
盘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清查,新闻出版署和外经贸部对有关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但最近一个时期,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新的光盘生产企业,造成重复建设、资财浪费,严重破坏了已经建立起来的生产秩序。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顾大局的做法,助长了侵权盗版、
非法出版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光盘复制,系指从事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oto-CD)、一次性写入光盘(CD-R)、可消型磁光盘(
CD-MO)、高密度光盘(DVD)和激光视盘(LD)等母盘刻录和子盘的生产。
本通知所称光盘生产设备系指上述各种光盘生产设备,包括精密注塑机、高压注塑机及同一税号内的其它设备。
二、光盘生产属限制性产业,其中项目建设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办法审批;设立光盘生产企业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颁
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目前不再审批新建光盘生产企业。
三、各地、各部门擅自批准设立的光盘生产企业,设备尚未引进的,应立即停止引进;已经引进设备的不得开工生产;已经开工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立即撤销其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擅自审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
批准引进的生产设备,已到口岸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并予以扣留;已进口的一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由新闻出版署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理办法。
四、现有光盘生产企业申请更新光盘生产设备,对其中有利于跟上世界科技发展水平、改善光盘生产结构和更新换代的项目,由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从严审批。
五、凡进口光盘母盘刻录和子盘复制生产线等光盘生产设备,海关一律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验放,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进口光盘生产设备。海关一旦发现以其它名义进口光盘生产线,依法处理。
六、接本通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光盘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发现擅自批准引进设备并非法开工生产的,依法从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做好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清查和
处理情况于1996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署,同时抄报中宣部。



1996年6月12日

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制度化,加强防风防汛的指挥,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热带气旋采用国际热带气旋名称和等级标准,即热带气旋中心附近的平均最大风力小于8级称热带低压;8—9级称热带风暴;10—11级称为强热带风暴;12级和12级以上称为台风。
第三条 热带气旋预报分为:
(一)热带气旋消息(代号01):表示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在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者就在南海形成,可能影响本省;
(二)热带气旋报告(代号02):表示热带气旋已移入南海海面,据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二日至三日内,有可能在本省沿海登陆或者从近海经过;
(三)热带气旋警报(代号03):表示按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一日至二日内,可能在本省沿海地区登陆。
(四)热带气旋紧急警报(代号04):表示按照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十二小时至二十四小时内,可能在本省某些市、县登陆;
(五)热带气旋特急警报(代号05):表示按照气象预报,在十二小时内,本省某些市、县将受到热带气旋的正面袭击。
(六)热带气旋解除报告(代号06):表示按照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已经过境,基本停息,可以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条 凡可能影响本省的热带气旋,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防卫工作。
第五条 各级防风防汛防旱(简称“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防风防汛工作。当热带气旋可能发生时,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措施和方案。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既定的措施和方案开展工作。
在防风防汛紧急情况下,“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其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热带气旋预报发布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部署防风防汛工作:
(一)热带气旋消息(代号01):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加强值班,主动与气象台(站)联系,收听气象台发布的热带气旋预报,密切注视热带气旋的动向。
(二)热带气旋报告(代号02):
1.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汇报热带气旋的动向,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汛的各种准备。
2.各级气象台(站)对热带气旋应当做出分析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移动情况。
3.水产、航运部门和海上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出海船只回港或者往就近港口避风。
4.对热带作物和农作物,应当根据不同的生长季节,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已成熟的水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
5.对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检查危房及其他易被吹倒的危险物,做好防热带气旋袭击的准备。
(三)热带气旋警报(代号03):
1.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将热带气旋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有关领导应当亲自抓防风防汛工作,切实掌握情况,部署防灾工作。
2.航运、水产等部门要检查出海船只归港情况,督促尚未归港船只迅速回港或者到就近港口避风。
3.水利水电管理部门应当派出人员,对水库山塘、堤围涵闸、电动排灌站等防洪排涝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特别对险库、险堤、险闸等危险工程要加强防守抢修,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各水库管理部门要根据预报情况,严格执行各项既定方案
;施工中的工程要落实安全渡汛措施;易涝地区的电力排灌站应当注意开机预排。
4.水文站、海洋站根据热带气旋和暴雨预报,作出各主要江河的主要水文站洪水预报,主动通报下游有关部门;结合潮汐变化规律,及时向“三防”指挥部和重点防洪防暴潮工程单位提出对洪水暴潮的分析意见,以便做好防洪防潮准备。
5.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对危房及危险区域应当做好人畜安全转移的具体部署。
6.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应当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汇报防风防汛进展情况。
(四)热带气旋紧急警报(代号04):
1.各级领导应当立即亲临第一线,加强防风防汛工作的领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风防汛工作。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及时做出热带气旋、降雨和洪水订正预报,并通报“三防”指挥部。
3.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增加热带气旋、暴雨、暴潮报道次数,每日报道次数不少于四次。
4.防风抗洪队伍要各就岗位,服从统一指挥,执行各种任务。
5.可能受热带气旋正面袭击的中心区域,有关部门应当开始进行重要物资和人畜的安全转移。货主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港口及时提取货物,做好疏运工作。
6.电讯人员要严守岗位,保证防风防汛电话迅速挂接;电讯、供电部门应当派出人员,加强防风防汛通讯、供电所需要的线路维护和检修,努力保持线路畅通,通讯、供电正常。
(五)热带气旋特急警报(代号05):
1.各级领导应当把防风防汛工作,做为首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指挥值班。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继续订正热带气旋、降雨和洪水的预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继续增加播放热带气旋、暴雨、暴潮消息的次数。
3.有关部门应当注意热带气旋登陆时可能出现海啸、大海潮的袭击,做好水上和陆上的防护救护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对港口码头、江海堤围、涵闸、水库加强巡查防守,一旦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抢修。险情较重的地方,应当动员群众做好转移的准备,规定疏散路线和地点,以便能迅速撤离险区。
5.电讯部门要组织好突击抢修队伍,如遇电讯线路中断,应当随时出动抢修,同时做好迂回线路,派人传递等保持联系的准备,确保汛情、灾情的传递。
6.对内陆山区要做好防暴雨、山洪的工作。
7.对低洼易涝地区、洪泛区,应当根据水文站的洪水预报,进行水库洪水预测,做好防洪排涝、人畜转移工作。
8.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进一步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汇报防风防汛情况。
(六)热带气旋解除报告(代号06):
1.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崩塌的堤坝和破坏的工程;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交通桥梁和房屋仓库等;抢救损坏的各种器材、物资、设备等。
2.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抓紧救济灾区困难户,抚恤死难者家属。
3.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员,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病疫流行。
4.教育部门要想方设法修复学校校舍,迅速复课。
5.农业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排渍除碱,洗苗追肥,加强田间管理,对被吹倒的高杆作物要扶正培土追肥,挽回损失。对吹倒的林木要组织业主进行处理。要防止乱砍,乱伐。
6.组织各行各业支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实况。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三防”指挥部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