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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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广府办发〔2004〕1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县、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承担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下达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负责采购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县、区采购人采购下列项目,其集中采购计划,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并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一)计算机、打印机:数量在10台(含10台)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二)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摄影仪、扫描仪。
(三)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四)空调:数量在10台(含10台)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五)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六)电梯、锅炉。
(七)汽车:包括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第六条
未纳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通用采购项目,县、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定点采购,也可采用其它法定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类专用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自行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其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需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县、区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增强服务意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向市、县(区)财政部门送达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应当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通用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和其它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的采购资金外,其余集中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筹集和拨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利用金财工程网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中询问、质疑、投诉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按照《广元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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