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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05:30:31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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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继续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批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三名专家医生(外科二名、内科二名、麻醉科二名、针灸科二名、妇科二名、放射科二名、眼科一名)和六名辅助人员(译员、厨师、司机)组成。其中六名医生(外科一名、内科一名、妇科一名、放射科一名、麻醉科一名、针灸科一名)和三名辅助人员在哈博罗内玛利娜医院工作,其余人员在弗朗西斯敦新医院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博茨瓦纳的国际旅费和他们的国内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博茨瓦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由博方免费提供。因工作需要用车和在哈博罗内及弗朗西斯敦市区合理的因私用车由博方免费提供,经卫生部批准后亦可在哈博罗内及弗朗西斯敦以外因私免费用车。博方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每人每月一千三百九十七普拉的税后薪金和一百八十一点二五普拉的加班补贴费,并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按博茨瓦纳政府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薪金将按博茨瓦纳文职人员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由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博茨瓦纳大使馆经商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医生享有博方为博茨瓦纳医生规定的假日,并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茨瓦纳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博方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博茨瓦纳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博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在哈博罗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德政             马坦波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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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部:
为进一步加强牡丹卡业务管理,完善牡丹卡业务监督机制,保障牡丹卡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提高对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的认识。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是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差错,防止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各行要加强《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领导,保证《办法》的顺利执行。
二、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各发卡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事后监督人员的素质要符合《办法》的要求。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成立单独的事后监督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发卡机构也要配备专职的事后监督人员。
三、各发卡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监督范围、要求、内容和方法对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业务量大、确难做到上述要求的发卡机构可将一部分事后监督业务分散到各业务部门,换人监督。
四、总行准备开发全国统一版本的牡丹卡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将独立于目前的牡丹卡业务系统,使牡丹卡的事后监督真正做到前台业务和事后监督严格分离。在该系统开发完成以前,使用总行统一版本牡丹卡应用系统的发卡机构可使用目前该系统中的事后监督子系统,对前台输入凭证进行监督,对无法使用计算机监督的部分采用手工监督。
五、各发卡机构要根据《办法》,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改进内部操作环节,简化柜台重复工序,对现行的前台记帐程序可做相应的修改,把复核记帐方式改为单人记帐方式。
六、各发卡机构要把执行《办法》同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业务行为结合起来,使牡丹卡的业务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各发卡机构要根据实施细则制订事后监督的具体步骤及操作流程,使事后监督规范化。
八、各省(区)分行要加强对辖内发卡机构执行《办法》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法》顺利贯彻执行。
九、执行《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

为加强牡丹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保证牡丹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防范风险,促进牡丹卡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发卡机构是指经总行批准发行牡丹卡(包括牡丹信用卡、牡丹国际卡、牡丹专用卡、牡丹智能卡、牡丹取款卡等系列产品)并办理牡丹卡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指牡丹卡业务是指牡丹卡的资信审查、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机密机具管理等业务。
第二条 牡丹卡业务的事后监督是对牡丹卡业务的处理依据、处理手续和处理结果进行事后全面复审检查的重要监督制度;是进一步防范重大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系统;也是规范牡丹卡业务行为的根本措施。
第三条 牡丹卡业务的事后监督应按照“前后分离、范围全面、方法灵活、制度灵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的基本任务是:
(一)通过对已完成的牡丹卡业务的资信审查、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机密机具管理等业务进行审查监督,规范业务行为;保证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手续符合规定,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
(二)发现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差错,揭露各种违章、违纪、违法等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
(三)监督牡丹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五条 所有发卡机构,其牡丹卡业务必须实行事后监督。业务延伸机构的事后监督办法由管辖发卡机构制定。

第二章 监督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范围包括:资信审查、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机密机具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七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要求如下:
一、资信审查
申请表的项目完整,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申请人符合条件。
二、会计核算
1.会计凭证(包括专用凭证、自制凭证、机构凭证)的基本要素齐全,处理手续正确;
2.总帐核算与明细帐核算核对相符;
3.利率使用及利息计算正确;
4.联行凭证进出口核对无误,不压单,查询查复迅速,往来对帐正确,资金清算及时;
5.空白重要凭证和抵(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科目使用准确,帐实核对相符,交接手续严密;
6.特殊交易有据可查,手续完备。
三、授权业务
索授权真实准确,记录完整。
四、止付业务
止付等级审批严格,增删处理及时,止付范围确定恰当,止付名单传输核对准确。
五、透支追偿
透支资料齐全,追偿记录清楚,追偿及时,方法适当。
六、机密机具管理
黑盒子、编密机使用正确,管理严密。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分别采用计算机监督和手工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监督内容及方法如下:
一、资信审查
每天随机抽取已开户的两张以上的申请表,并检查和监督:1.申请表填写项目是否清晰、完整,有关资料是否齐全;2.电话核实申领人、担保人单位及家庭地址是否真实;3.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已打卡种类与批准领卡种类是否相符;5.抵押担保是否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质押凭证是否向签发单位确认了凭证的真实性。
二、会计核算
(一)会计凭证。每天检查:1.凭证要素是否齐全;2.牡丹卡专用凭证超过交易限额的,是否有授权号;3.抽查两份(含)以上的汇计单,检查其手续费率与协议书签订费率是否一致;4.自制凭证是否有合法依据,编制是否正确;5.转收、转付凭证及单位卡取现凭证是否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次日将前台录入的凭证采用联机方式录入,逐笔检查与前台录入凭证数据是否一致。
(二)总分核算。每天检查:1.科目日结单与所附凭证的笔数、金额是否相等;2.总帐、分户帐的余额、积数是否相符;3.总帐与分户帐、联行往来帐报告表、出纳现金登记簿和现金结数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4.日计表各科目借、贷发生额是否与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相符,日计表发生额借、贷方合计和余额的借、贷方合计是否各自平衡;5.帐、表、科目日结单的签章是否齐全。
(三)利息计算。每天检查:1.持卡人用作质押的定期存单是否按规定的期限使用相应利率;2.在还贷还息清单中抽查不同利率档次的三笔还贷还息业务,看其利率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3.特殊交易清单中有调贷起日或计息积数记录的,是否有相应的合法凭证。
(四)联行、分行辖内往来及代理行往来业务。每天检查:1.联行、分行辖内往来和同城票据进出口的借、贷凭证以及电报是否全部真实地纳入核算;2.联行往来和电子汇兑清单信件与往来帐报单份数、查询查复书份数是否有有关人员核对的签章;3.通兑业务清单是否与储蓄部门提供的清单相符;4.非特约单位大额结算手续费是否与相应转帐凭证相符。5.POS业务。(1)与储蓄所的对帐有无对帐人员签章;(2)根据代理行划来的储蓄所使用POS的凭证按所勾对POS清单,检查资金清算是否及时,有无重复入帐或未记帐的情况发生。每月检查:1.查询查复登记簿处理是否及时,分行辖内往来(包括同城行处往来)及代理行往来对帐有无对帐人员签章;2.ATM库存数有无业务主管人员查库的签章。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联行往来和电子汇兑清单信件与往来帐报单份数、查询查复书份数是否一致。
(五)空白重要凭证和抵(质)押物。每天检查:1.机打作废卡实物与其表外登记簿是否一致,收回的作废卡是否已打洞或剪角;2.表外科目有关凭证、清单、登记簿的内容是否一致。每月检查:空白卡、已打未发卡、作废卡、过期回收卡、空白凭证、抵(质)押物品、定期存单等登记簿有无有权人定期检查的签章。不定期检查各种空白卡、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帐实相符。
(六)特殊交易。每天将大机产生的特殊交易清单或微机产生的操作修改记录档案逐笔勾对,检查交易是否有凭证,凭证是否真实,审批有无有权人签章,手续是否完善,修改前后内容与审批的要求是否一致。
三、授权业务
每天检查:1.脱机授权后次日是否有补授权的签章;2.有异地大额授权单的是否有主管人员签章,是否有保证金划转凭证,异地授权的保证金划转凭证与异地大额授权单是否相符;3.经发卡行授权同意异地卡在本地挂失的,检查止付登记簿是否进行了本地止付;4.用于委托总行代行处理的授权限额表的设置和修改是否有有权人签字。
四、止付业务
每天检查:紧急止付是否符合条件,有无有权人签章。每旬检查:1.正常止付是否符合条件,有无有权人签章;2.将止付登记簿与有关部门提供的止付清单核对,检查过期卡、截获的止付卡、挂失后又找回的卡是否及时进行撤销止付的处理;3.止付名单回传后,对勾对出的差错是否有已处理的说明;4.挂失手续费是否与挂失申请书的份数相符。
五、透支追偿
每天检查:是否打印违章透支户清单,有无追偿记录。每月检查:对透支款的追透方法是否恰当。
六、机密机具管理
每天检查:对打印出的黑盒子错误代码和错误日志是否进行了分析处理。每月检查:黑盒子、编密机,A、B参数及有关文件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九条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条 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三、熟悉牡丹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本行正式职工,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备较强的检查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牡丹卡事后监督应建立监督人员的岗位轮换制度,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轮换,确保监督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牡丹卡事后监督应建立事后监督业务与柜台业务分离制度。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核算、授权等前台业务的替岗顶班,不得签发、编制各种会计凭证;不得接管密押和各类重要印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替经办人改错。事后监督人员因故暂时离岗,不得抽调其所监督业务的经办人代理事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牡丹卡事后监督应建立事后监督业务系统维护审报制度。前台业务系统的维护人员不得参与事后监督系统的维护,如条件不具备,应建立请求维护审报制度。由事后监督人员提出系统维护要求,填制审报单(见附件一),经有权人批准,再由维护人员进行系统维护。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监督范围及要求、内容及方法,严格监督核对,并将工作情况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起(见附件二)。发现问题,立即查明,监督纠正,并写出事后监督报告。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人员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袒护作案人的要从严处罚。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现发布《绍兴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代市长:董君舒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绍兴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绍兴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除按规定由省直接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外,绍兴市范围内其它新建、改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由质监站实施监督。
  第五条 质监站按监督工程范围及监督工作深度配备质监人员和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交通工具。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六条 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第七条 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试验检测中心(室)及人员的资格预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三)参加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工程招标和评标工作;
  (四)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工、竣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由省主管监督的工程交工、竣工质量鉴定;
  (五)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争端;
  (六)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及时制订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核验。
质量监督人员对所监督工程可调阅有关记录材料、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
  第九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前,应主动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质监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对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质监站向建设单位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不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交工验收时质监站不予工程质量鉴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予)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和人员名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应将委托的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报质监站初审同意,转报省交通质监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申请报告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监理试验室的装备清单和试验室人员名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分工情况;
  (三)监理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确定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建设、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监理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站《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二)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要督促建设单位实行施工监理,并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随机抽查,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三)质监站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质监人员在质监工作中,均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登记表》,所作的各种意见、文字和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交工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同时携带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到质监站办理交工质量鉴定申请手续。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并对交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工程缺陷保修期过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要求完善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到质监站办理竣工质量鉴定申请手续。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签发《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对缺少重要竣工资料或未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质监站有权拒绝进行交工、竣工质量鉴定。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质监站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第十九条 有资质的市外交建设工程社会监理单位承揽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先到质监站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格)证书、保证到场的监理试验室装备清单和人员名单等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承揽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应经市交通局初审,报省交通厅办理交通施工监理资质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监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试验检测费,按国家、省的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工期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整顿或退场,并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