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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8:10  浏览:8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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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1998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2005年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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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建设投资效能,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办法实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门,委托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运河、蓄水库等。


  第四条 使用费征收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直接或间接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驻沈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建筑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五条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使用费,但校办工、职为学校除外。


  第六条 使用费按排水户实际排水量计征。即每排一吨水征收人民币0.30元,由排水户按月到所在区征收部门缴纳。


  第七条 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计量装置测定,或按自来水总用量(包括自备井用水量)计算。一般排水户和造纸行业按用水量的80%征收;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条 无排水出口、无计量装置、无自来水表的排水户用水户用水量按照《用水计量换算表》计算。


  第九条 因故确需临时性排水的使用费,均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小时)×0.30元计算征收。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排水量0.8吨计征使用费。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对收取的使用费,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使用费纳入城建投资计划,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建设告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有权对排水户水表、票据等实施查验核量。对隐瞒不报或少报用水量的排水户,征收部门视其情况处以应缴纳数额的2-5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1万。


  第十三条 对逾期缴纳使用费的排水户,每逾一日,征收部门加征应交费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或屡催不交使用费的用户,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停止其供水。


  第十五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关于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沈政发)〔1985〕19号)同时废止。

附:           用水计量换算表




  一、宾馆、酒楼、商住旅店等,视其等级档次或卫生设施完善程序按0.8-1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水量、采暖等用水。


  二、医院、疗养院1-1.2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洗衣房、食堂、空调、采暖等用水。


  三、门诊部按0.05吨/人。日次计算(按设计标准)。


  四、洗衣房、店等按0.1吨/公斤干衣物计算。


  五、洗车场按0.6-0.8吨/辆日。
  小于赞美地25辆时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大于25辆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但不小于25辆。


  六、影、剧院等娱乐设施按0.01-0.02吨/观众,场计算。


  七、商店、商场等按0.03-0.035吨/人。班计算。


  八、餐、饮店按0.015-0.02吨/座.人.日班计算。


  九、体育场、馆按:1、观众0.003吨/人场;2、运动员淋浴0.06吨/人.场;3、游泳池补充水每日占水池容积的10-15%计算。


  十、办公楼按0.03-0.05吨/人.班。但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采暖和住宿人员用水。


  十一、职业学校:0.04-0.05吨/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
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发布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同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有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经费拨付办法: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除去应当上缴的提成和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外,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除应当上缴的提成外,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上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83)工商字第91号文中(三)的规定掌握使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本着“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原则,可以用作宣传教育费、表彰先进个体劳动者的奖励费以及其经验交流、专业会议等费用,不准挪作他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提成,应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百分之一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