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6:56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5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容环卫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文件和《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个人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对单位产生的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

生活垃圾,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其他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口等)每人每月3元。

对餐饮业等产生垃圾比较集中的特殊行业,其单位负担部分,除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外,另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建筑垃圾、医疗单位有毒有害垃圾等垃圾的处理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分别委托市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管处、运管处、区环卫处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必须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支出计划每年年初编制,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使用。凡通过改革,城市公用事业由企业单位经营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区范围内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以及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有关部门按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返回住户所在地物业公司,冲抵住户上缴的公共服务费。另对将垃圾运送到中转站的物业公司,按每户每月0.5元的标准返回,专项用于补贴垃圾收集费用。对人行道、街巷里弄保洁(含垃圾房管理)所需经费的拨付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财政局、城管局应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收支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后,城市环境卫生费、生活垃圾代清代运费、门前三包费、垃圾房管理费、袋装垃圾收集费等相关收费一律停止。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可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各所辖市物价、财政、城管部门可以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所辖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收缴城市环境卫生费暂行办法》(常政办发〔1994〕85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殊行业垃圾处理费标准


附件:

特殊待业垃圾处理费标准


序号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1 专业市场(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 45元/吨(其中,转运费27元/吨、处置费18元/吨) 垃圾产生单位 签订委托协议,按垃圾产出量和作业环节收取。如单位自行将垃圾运送至填埋场的,缴纳处置费18元/吨,下同。

2 旅馆业 4元/床.月 业主 按床位收取

3 餐馆业 2.5元/餐位.月 散座 按餐位收取

3.5元/餐位.月 包厢

4 长途客运汽车站 15元/辆.月 大客车主 按营运车辆收取

10元/辆.月 中巴车主

5 水果、饮食临时摊点 1元/天 业主 按营业天数收取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9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安全,保证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大运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以及在深圳大运会相关活动(以下统称深圳大运会赛事)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控制区域,由深圳大运会安保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筹备期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举办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第四条 成立深圳大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涉及深圳大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并组织开展深圳大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深圳大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障办公室),负责深圳大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大运会执行局、无线电管理局、公安局、应急办、深圳海关、深圳警备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深圳大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在深圳大运会赛事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用户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通过深圳大运会官方网站(http://www.sz2011.org)或者市行政服务大厅指定窗口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

  前款规定的无线电频率申请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委托保障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告知许可结果。

  第七条 用户身份经大运会执行局确认后,保障办公室应当将无线电频率申请资料移交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由保障办公室自用户身份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到保障办公室领取《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也可直接在深圳大运会官方网站获得《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打印件。

第三章 无线电设备管理

  第九条 获得《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将有关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由保障办公室组织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可预约上门进行检测。

  检测地点由保障办公室根据服务便利原则设置,并在深圳大运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在深圳大运会赛事中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经检测合格,粘贴专用标签。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深圳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进入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测,粘贴专用标签后使用。

  第十一条 专用标签分为黄色、蓝色和绿色。

  黄色标签适用于深圳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外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蓝色标签适用于深圳大运会筹备期间(包括测试赛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绿色标签适用于深圳大运会举办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专用标签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已粘贴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可在专用标签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相应的技术指标及操作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无需粘贴专用标签。

  除前款规定的设备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粘贴相应的专用标签的,不得在深圳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进入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出)境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办公室应当将《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及时传输给海关。

  第十五条 参加深圳大运会相关活动,从境外采购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应向海关出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参加深圳大运会相关活动,暂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应向海关出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并按照海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出境。

第五章 无线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参加深圳大运会相关活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干扰时,用户可以向保障办公室投诉,保障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移送市无线电管理局;用户也可直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投诉,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向保障办公室或投诉人及时反馈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产生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发射无线电;

  (四)关闭、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第二十条 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空中电波秩序重大干扰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深圳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无线电安全。

  在应急过程中,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障办公室的安排,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三)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核定项目的;

  (四)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五)产生有害干扰拒不停止使用的;

  (六)非法进行无线电监测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黄色专用标签,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二)未取得蓝色专用标签,深圳大运会筹备期间(包括测试赛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未取得绿色专用标签,深圳大运会举办期间在深圳大运会比赛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4日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50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测绘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同志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吴兆琪、副主任李烨(兼服务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资源节约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层层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约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任务、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局面。

二、找准问题,明确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节能减排的要求、措施和目标,结合单位实际,按照“严、细、实”的管理作风,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和排查,找准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及时抓住国务院对节能减排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这个机遇,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节能改造,力争使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设备和技术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推行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办公网络建设,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化,办公无纸化。要充分使用网络办文办会,减少公文数量和纸质文件的印发,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要对工作流程进行再造整合,减少各种环节,使行政管理层次清晰精确,提高行政效能;要严格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水电、办公、会议、车辆等经费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四、开展节能改造,降低水电消耗

各单位要抓好建筑物采暖、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节能装置或设备。积极推广高效节电型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安装延时或感应等自动控制开关,防止“长明灯”现象;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电热水器等办公设备的待机电耗,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源,节约电能消耗;推广感应式水龙头,使用节水型产品,降低水资源消耗。

五、严格温度标准,减少空调能耗

除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图库等场所外,各单位在夏季和冬季,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和取暖设备,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加强对空调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采用空调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除湿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优化节能控制技术,降低空调用电负荷,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

六、加强公车管理,降低车辆耗费

各单位要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燃油定额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支;认真落实派车登记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降低公务用车油耗;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从严控制购置大排量公务车,除外业车辆外,原则上五座以下公务车排量控制在1.8升以下。

七、减少公务费用开支,注重新建项目节能

各单位要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制度,耗材要实行专人管理、以旧换新、杜绝浪费,提倡双面用纸,注重信封、复印纸再利用,尽量减少使用纸杯等一次性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一次性笔的使用量。差旅费、交通费要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加强办公电话管理,提倡简短通话,养成使用IP电话的习惯,努力降低公务开支。要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建设节能、节水、节电、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要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超标准过度装修。

八、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节约氛围

各单位要制定更加细化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和制度,建立节约资源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节能降耗信息统计公示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的宣传节能减排和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节能减排的部署上来,自觉成为节能减排的宣传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形成“人人节约、时时节约、事事节约”的良好氛围。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