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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55:00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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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量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是法定的计量技术检定机构,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经各级标准计量局授权,也可以执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的监督任务。
第四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计量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计量标准器具
第五条 全省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分布,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规划,分别由省、市、县组织建立。其最高一级的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申报,经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向同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其他等级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并报同级标准计量管理局备案。
各种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单位办理报停手续。

三、计量检定
第七条 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以及实施该项目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名称,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 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有权实施该项目检定的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申请检定发证,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考核合格的其他技术机构,经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可以在该区域内对外开展第七条公布的目录以外的计量检定测试业务。
第九条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规定自检,不能自检的,应当送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检定。

四、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
第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应当向所在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经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进货单位必须向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 以下计量器具禁止销售:
(一)没有产品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
(二)经检定不合格的;
(三)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四)国家禁止使用的。

五、计量监督
第十三条 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设置计量监督员。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所中选配监督员。
所有计量监督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合格者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给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计量监督员有权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检定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人员,必须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计量检定员证件,才能开展有关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未领取检定员证的,不得独立从事计量检定,不能签发计量器具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进行计量认证,认证合格者,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实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计量调解和技术仲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受理计量纠纷,负责实施计量调解和技术仲裁。有关调解和仲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办理。

七、罚 则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为计量违法行为:
(一)没有领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从事生产、修理业务的;
(二)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四)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造成计量不准的;
(五)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六)未经计量标准考核或者计量标准考核不合格而继续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
(七)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八)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计量部门考核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九)生产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十)涂改、伪造、冒用、转让、出卖生产许可证、修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检定印证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者,由标准计量管理局或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提请有关管理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计量监督员有权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现场罚款,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有权处以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处以罚款五千元以上(不含五千元)的,报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审批。
执行罚款时,应当开具省财政税务厅统一印制并盖有县级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印章的罚款通知单通知被处罚者。
第十九条 被处罚者对计量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执罚单位收缴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一条 计量监督员、计量检定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弄权渎职者;
(二)未经检定而发给检定合格证者;
(三)出具假数据者;
(四)不按照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者;
(五)擅自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者;
(六)未领取计量检定员证而擅自执行计量检定任务者;
(七)未获授权而擅自从事强制检定并发出检定合格证者。

八、费 用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的计量标准器具和检定设施,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所需的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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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
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997年8月2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国食药监人[2003]324号


  为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5名处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一)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处长
  (二)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三)药品市场监督司医疗器械督察处处长
  (四)药品注册司保健品处副处长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
  报名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北京市户籍。

  (二)一般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报考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处长职位,应具备药学或医学专业学历,熟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现状,有一定的药品或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报考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处长职位,应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法学、药学双学士学位;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报考药品市场监督司医疗器械督察处处长职位,应具备临床医学或理工类、法律专业学历,掌握医疗器械基本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经验;
  报考药品注册司保健品处副处长职位,应具备公共卫生或中医药学学历,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报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副主任(正处级)职位,应具备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博士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规,了解医疗器械国内外先进技术,有一定的医疗器械研究或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报考处长职位的,应为现任的正处级干部或任副处级满两年。报考副处长职位的,应为现任副处级干部或任正科满三年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对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六)英语水平一般应达到六级。

  (七)身体健康。

  三、选拔程序
  (一)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人员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网站下载并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报名登记表》(附后),带报名表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任职文件、有关获奖证书等,于2003年12 月12日之前,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报名。

  (二)资格审查
  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每一职位报名人数少于3人的,不进入公开选拔程序。
  资格审查时间:2003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

  (三)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以《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为准;专业科目主要是测试应试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时间:2003年12月22日

  (四)面试(满分100分)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一定比例,选择分数排在前列者进入面试。
  面试时间:2003年12月26日

  (五)考察
  综合笔试、面试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六)体检
  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七)确定人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人选任职一般按本人所报志愿确定,必要时可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决定该职位暂时空缺。

  (八)任前公示
  按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有关规定进行。

  (九)任职
  对任前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公开选拔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
  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联系电话:88363239(传真),68313344-1833。
  监督电话:68313344-1811;1905。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网址:http://www.sfda.gov.cn。
  (三)本公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报名登记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