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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0:31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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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84 号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的管理,规范检查场的查验、监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进出境货物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是进出境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场所。
  车检场名称为“地名+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车检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车检场的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承担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指货物或车辆直接入境或出境的口岸,包括公路口岸、港口口岸、铁路口岸和航空口岸等。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直通港澳的货运车辆(包括境内来往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第五条 根据车检场查验监管的任务,凡派驻检查检验机构的,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与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协商后,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车检场的开设由地级以上市口岸管理部门报省口岸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开设车检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设车检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三年内进出口货源预测情况和发展前景);
  (二)开设车检场的规模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立项的文件;
  (五)所在地检查检验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车检场建成后,应当报经省口岸主管部门组织口岸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九条 车检场的调整、搬迁、撤销和关闭,由车检场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意见,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口岸管理部门报省口岸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车检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口岸主管部门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查验车辆逐年下降,低于车检场查验设计能力30%以下的。
  (二)不具备检查检验条件又无法改善,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第十一条 车检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口岸主管部门应予以限期整改或关闭:
  (一)不按规定报批,自行开设、搬迁的。
  (二)管理混乱,走私、违规情况严重的。
  第十二条 口岸与车检场的检查检验部门对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工作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高通关速度和服务质量:
  (一)对在入境口岸办理边防检查和检验检疫手续,并由海关施加关封分流到车检场的入境车辆,货主或承运部门必须向指运地车检场的检查检验部门申报,接受检查检验。
  (二)在车检场已进行检查检验,并办结报关等出境手续的货物,除鲜活农产品、食品等产品外,出境口岸不再实施检查检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按规定验单核准放行。
  (三)对运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车检场各查验单位应给予优先检查检验。
  第十三条 车检场内车辆未经检查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装卸货物,擅自驶离或停放在车检场监管区。
  第十四条 对检查检验部门需要卸货检查的车辆,承运人员与装卸人员应认真做好货物装卸的现场记录。凡无记录可查的包装破损、货损、货差,由承运部门承担责任;因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包装破损、货损的,由装卸作业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车检场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负责车检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检查车检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召集驻车检场检查检验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四)处置车检场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进驻车检场的各有关部门,应就其使用场地与当地口岸管理部门签定安全生产、防火防盗、治安管理等责任书。
  第十七条 车检场按规定建设隔离设施,并设立卡口,实行封闭管理。检查检验部门工作人员凭穿着制服和佩戴标志进出;其他需要进入车检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出入证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车检场的出入证件,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车检场应当根据检查检验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置场内车辆行驶路线、停靠标志等。进入车检场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调度。对不服从管理,干扰妨碍车检场正常运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在车检场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车检场各有关方面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他配套服务性收费,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没有实施检查检验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车辆和货物,不得收取费用。
  口岸和车检场对同一车辆及其货物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条 驻车检场的管理、检查检验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对外公布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3日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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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

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失去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四、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次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对严重或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打击。信息产业、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也将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治理。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法律义务,

建立和落实广告基本管理制度,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对广告基本管理制度不落实、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严重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可采取告诫整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法规培训、公告为广告重点监管单位等管理措施。

六、各有关单位开展广告活动,必须依法经营,树立诚信

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认识虚假违法广告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净化广告市场经营环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农村彩礼问题引发的思考

刘黎明


  彩礼风俗在我国可谓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几千年来农村婚姻遗留下来婚嫁彩礼的旧的传统风俗,至今仍未破除。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的根源。高额的彩礼与疯涨的婚嫁花费与农村现代化进程是不协调的,已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迅猛。然而这期间彩礼的额度却由上百元增加到了上万元甚至几万元,增长的幅度达上百倍还多,远远高出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与物价的上涨幅度,造成农村畸形的繁荣,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
  许多农村家庭省吃俭用、节衣缩食,艰苦奋斗多少年,将所有积蓄用作娶亲彩礼。有的老人为了给儿子张罗婚事,连买种子、农药、化肥的钱都花光了,使不少农民因娶亲致贫,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投入,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良婚俗蔓延,不利于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彩礼的存在使得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带上了“铜臭”的气息和买卖的性质,使爱情和婚姻因金钱而异化变味。个别女方还认为彩礼要了是自己的,越多越好。男方家里东借西借、债台高筑,高额的彩礼成为婚姻的“绊脚石”,结不起婚的男青年,往往会迁怒于父母的无能;有的成为婚后产生矛盾的诱因,极易引发家庭不和;还有的则因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还有一些父母,为了给孩子攒钱娶媳妇,干脆让孩子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挣钱。特别是近年来,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频频见诸报端,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类似以上的社会遗留问题在此不多阐述。最后再说一点自己的想法:我想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主义法制进步的体现,婚姻法及其解释也不例外。法律之所以对彩礼问题作出规定,其目的是要告诉大家结婚不要过彩礼而不是鼓励大家多过彩礼,婚姻的基础不是金钱而是爱情,而现在社会上看谁过礼过的多,相互攀比的风气是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如果每个人都能现实点,别“死要面子活受罪”,我想社会会更加和谐,纠纷会更减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