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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57:33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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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
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
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
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优先评聘。对于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教师不予评聘,已经聘任的,应进行教育帮助;对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要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调
离教师岗位。
3.各地高教行政部门、有关部委及高等学校,要根据首次评聘工作的情况,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聘组织。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成绩优良,办事公道,学术造诣深,群众信得过的学者、专家担任。人员组成要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
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产生,并注意增加中青年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德育、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师职务评聘组织应予单设。
4.各地高教行政部门、有关部委及高等学校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继续采用评审与考核结合的办法,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教师任现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要根据学科特点
,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克服在教师职务评审和考核中,忽视对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要求的问题。各级评审组织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条件。评审的教授、副教
授应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5.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学校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时,应该区分类型和层次,制订相应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要有利于不同类型和层次学校的正确发展。理工科院校要鼓励教师参加生产实践,为国民
经济建设服务;农林院校要强调教师为我国农林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农林科技成果服务;师范院校要强调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艺术性、示范性,教书育人和教学教法研究(包括中小学教学教法方面);医学院校要鼓励教师参加医疗卫生实践;而文科的教师要看能否坚持学科
领域的马克思主义方向,参加社会实践,理论联系实际,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专科院校应重在专业实践能力和生产技术应用上。国家教委将组织一些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学校进行试点,以便制订出更为合理,符合不同类型和层次高等学校特点的规定。
6.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职务的考核工作。学校的教师考核工作应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工作实绩应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聘、晋职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优良者才能晋职。对教师的考核应依据他们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而有所侧重。考核的
政策,要促进教师既教书又育人,要有利于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促进优秀的教师上教学第一线,特别是上基础课、公共课,要有利于本、专科生教学。要加强和改进对教师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如公共课、基础性课教师),应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教
学效果及在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方面的成绩;对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除也须考核教学成绩外,着重考核其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及其在学术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主要承担科学技术推广任务的教师,应着重考核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和管理好考绩档案。要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表现与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结合起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此外,对青年教师还应把近年来参加社会实践情况作为重要
考核内容。
8.高等学校应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职务数额内评聘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动、解聘等出现岗位空缺时,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由于事业发展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拨尖人才等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设教师职务岗位及因此所需的增资指标,须由学校主
管部门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9.要加强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所属学校的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等基础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和抓好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工作,要根据学校学科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师职务岗位。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逐步采用控
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等办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
10.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今后5至10年内解决高级职务教师年龄老化和新老教师交替问题。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注意把评聘教师职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学校急需的又红又专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上。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解决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
青年专家的职务晋升及年龄在40岁以下教师晋升教授、35岁以下教师晋升副教授的问题,其所需的职务岗位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同时也要注意解决1982年以来毕业的符合任职条件的青年教师晋升讲师的问题。
11.国家教委成立优秀中青年拨尖人才高级职务特别评审组织,对因职务岗位数额及增资指标等原因所限不能得到评聘的国内外争夺的优异人才,可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送国家教委特别评审其任职资格,所需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由国家教委会同人事部安排,学校可及时聘任
他们担任高级职务工作。
12.高等学校经批准,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开的试点工作,并且,目前只限于在职人员的副教授这一层次上进行。任职资格不与工资挂钩,对获得任职资格,因职务岗位数额限制而不能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师,要鼓励他们到校内外其他岗位
任职。
高等学校评聘分开的试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评审数量和评审结果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应将实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学校和评审
副教授任职资格而不聘任副教授职务的教师数量报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备案。
1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办理离退休手续。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不再评聘教师职务。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精神,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的某些专业的教师队
伍已出现的青黄不接状况,当前对那些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有真才实学、身体条件尚能工作的教师,应根据需要,经过批准,适当延长其离退休年限,不要用一刀切的办法,简单从事。
14.高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研究和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的聘任工作经验和办法,认真抓好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某些忽视聘任工作的倾向。学校可以试行缓聘、低聘、解聘教师,教师也可受聘和不应聘。
凡取得任职资格后应聘的教师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的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教师聘任期届满,经聘任双方协商,可以续聘或延长聘任期限。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聘任关系。解聘或中止聘任一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聘期届满,经考核不合格未
被聘任的,其因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至少下调一级。
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的教师。
15.高等学校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
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各省市、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国家教委将对已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少数地方、部门未按规定已下放了一些学校的评审权,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做出说明,以便审核。经检查和审核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国家教委有权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16.高等学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相继进行,所需职务岗位数额或增资指标由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统筹安排。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要从学校各有关工作岗位需要出发,着眼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优化和教学科研工作整体效益的
提高,并注意逐步理顺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关系。必须严格坚持国家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得任意扩大评审系列范围和评审权限。
17.为切实搞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教委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高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把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对于
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坚决取消其教师职务和任职资格。



199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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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决定在2000年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编制部门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方法,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
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组织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工作机构明确和力量充实,工作范围不重不漏,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层层发动,狠抓落实,并做好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本部门(单位)2000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
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
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三是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四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
进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中央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中央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
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军队、武警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各部门(单位)要以2000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认真做好预算
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严格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中央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从2000年3月开始,到2000年7月底主体工作基本结束,即: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要工作任务。为便于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与单位会计决算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1999年
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倒轧账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六、中央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领导组织和临时工作班子,组织做好部门(单位)及所属预
算单位清产核资业务和报表及软件培训;二是按规定时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严格把关,彻底清查,不打埋伏,不留死角,在全面摸清各类实物财产“家底”的基础上,核实单位人员结构、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情况,认真做好所属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审核汇总工
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汇总报表及所属分户数据软盘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三是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资产清查出的各项财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各类资产损失和
占用的各项国家资金,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于10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七、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对各预算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编制与安排。为此,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
作质量关,如实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在按照清产核资统一工作要求对所属单位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系统内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样本
核查,原则上各部门(单位)随机选定1—2户。各部门(单位)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所属预算单位,要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预算单位,要组织进行补课或推倒重来。
八、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和相关政策,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工作文件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事关财政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前期准备,精心组织各阶段实施工作,狠抓各环节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
资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000年3月17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第七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九条 征用土地经批准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就被征用的土地进行下列行为:
   (一)处分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二)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
  (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
  (四)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委托测绘机构对征地范围进行测量、定界。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权利人及权利归属。
  第十五条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清点应由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代表、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及其委托的人员共同实施。
   需要补偿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应由测绘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查丈,查丈结果经权利人确认后张榜公布。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办理公证,公证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清点、查丈和法定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等价格评估的结果张榜公布十五日后无异议的,由派出机构根据清点、查丈和评估结果及本办法附件的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第十七条 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后,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与被征地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并申请公证机构将征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的实施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

(万元/亩)
合计

(万元/亩)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园地(平地)
1.2
0.5
1.7

园地(丘陵地)
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鱼塘
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地 类 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合计(万元/亩)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园地(平地) 1.2 0.5 1.7
  园地(丘陵地) 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鱼塘 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4.番木瓜、葡萄
   每亩最高补偿200棵,不足20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每棵补偿20元。
   5.香蕉
   每亩最高补偿120墩,不足120墩按实际墩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大:100元/墩 (每墩>6棵)
   中:50元/墩 (每墩3-6棵)
   小:15元/墩 (每墩<3棵)
   6.菠萝
   每亩补偿青苗费2000元。
   (二)茶园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3500-4000元。
   (三)竹子补偿标准
   大墩:100元/墩 (每墩10枝以上)
   中墩:70元/墩 (每墩5-10枝)
   小墩:50元/墩 (每墩5枝以下)
   (四)林木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参考《林木、苗木信息价》补偿。
   (五)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青苗:每亩500-700元。
   2.旱地青苗:每亩400-600元。
   3.菜地青苗:每亩1500-1800元。
  (六)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红砖石棉瓦房: 150元/平方米。
   2.红砖铁皮顶房: 180元/平方米。
   3.红砖瓦房: 240元/平方米。
   4.简易铁皮棚: 70元/平方米。
   5.简易石棉瓦棚: 50元/平方米。
   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元/平方米。
   7.绿化荫棚: 40元/平方米。
   8.人工挖井: 200元/立方米。
   9.手摇井: 300元/口。
   10.水泥石灰池: 80元/立方米。
   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
   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
   坟墓的搬迁,只补偿搬迁费。
   (七)鱼塘开发费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2800元。
   (八)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的补偿标准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原则上参考评估价格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可考虑按评估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