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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时,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6:18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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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时,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时,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字〔1985〕第05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理终结,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了诉讼费用。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作了改判,第一审的败诉者变为胜诉者。第二审法院在改判时,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收取诉讼费部分的判决,改由第二审的败诉者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和《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的决定,是以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的。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第一审的败诉者变为胜诉者,第二审法
院应当根据改判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的负担,同时相应地改变第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负担的决定。
(二)《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中所说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应包括哪些?
其他诉讼费用是除案件受理费以外,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此种费用难以一一列举,故在《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中,除具体规定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车费外,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诉
讼费用”这一概括性条文。对于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从轻收费的原则,从节省诉讼当事人开支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诉权出发,从严掌握。因此,只是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才可以作为其他诉讼费用判令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审判人
员办案的差旅费,不能作为其他诉讼费用判令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至于请示中提到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以及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第四款,已具体规定由该当事人负担,故亦不应
列为其他诉讼费用判令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198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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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2011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08〕71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适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地于2010年5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按附件二格式)报送我部,同时请报送电子件。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对社会公开。我部将对各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 杨俊峰

电  话:(010)66556277,66556243

传  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mep.gov.cn

地  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  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2.省(区、市)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 业 类 别
子行业(产品)

1.火电 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燃料发电等)
2.炼焦 焦炭、干馏炭生产(含煤焦油、沥青等副产品生产)
3.多晶硅 多晶硅生产
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贵金属冶炼(包括金冶炼,银冶炼,其他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包括钨钼冶炼,稀土金属冶炼,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炼铁(包括高炉炼铁,直接还原炼铁,熔融还原炼铁)
球团及烧结
炼钢(包括转炉炼钢,电炉炼钢)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铁合金冶炼(包括硅铁,锰铁,铬铁,镍铁,其他常用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包括热轧,冷轧,涂镀层,热处理)
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包括锰冶炼,铬冶炼)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铁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农药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10.橡胶制品 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靴鞋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11.煤炭 煤炭开采及洗选
煤炭地下气化
11.煤炭 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
12.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3.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4.轻工 酿造,包括: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造纸,包括: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包括: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5.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6.皮革及其制品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包括毛皮鞣制加工,毛皮服装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1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电机制造(包括电动机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业,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包括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电池制造(包括锌锰电池、镉镍/镍氢电池、铅酸蓄电池)
照明器具制造(包括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
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汽车制造(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修理,涂装)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及拆船)
2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电子器件制造(包括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元件制造(包括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21.环境治理 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做好新股发行准备工作,我部于八月十七日下发了《关于1995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原要求你们待国家计划额度下达后再报送企业材料,现根据新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请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将预选的一家拟在95年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辅导、验收、初审合格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备审。

附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复审会议时间;
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2 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与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概要完全一致。
3.招股说明书目录各项的页码应与实际页码相符。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营估算书)
6—1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七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7—1 辅导工作报告
7—2 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辅导工作的评估验收报告
7—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评估立项的文件
7—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
7—5 地方或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准文件
7—6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地价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7—7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7—8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7—9 承销协议
7—10 交易所同意安排其上市的承诺函
7—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批准文件
第八章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其中土地评估的机构需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
第九章 原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
9—2 定向募股的承销、发行情况的报告
9—3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4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
9—6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说明:1.原标准格式中第七章要求的“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单独报送。
2.老企业申报材料参照本格式编制;其中应将第五章分为两部分:
5—A 招股说明书
5—B 上市公告书



19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