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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7:17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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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国家科学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按此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了进一步广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商业银行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借款需求尚有很大差距;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部分经济困难学生还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一些银行对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银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二、实行“四定”、“三考核”,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一)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申请贷款学校)。申请贷款学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定额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按照本地区确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具体测算确定各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四)定银行。由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目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尚未选择经办银行的申请贷款学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城市的商业银行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五)“三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三、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

  (一)调整财政贴息办法。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贴息资金应按学校隶属关系,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并分别将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为确保中西部地区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需贴息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二)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三)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四)积极、主动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各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人员要努力适应贷款额度小、环节多、成本增加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要给予表彰。

  四、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培养和教育大学生增强信用意识,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要利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经办银行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二)公安部门要加快换发我国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工作,并且首先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换发,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唯一化;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协助查找违约借款学生工作和居住地址。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申请贷款学校应及时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总行,在税前予以核销。对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四)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将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学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贷款风险。

  (五)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载入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六)各申请贷款学校要加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要对学生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七)经办银行要收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五、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通力协作,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各省级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协调机构,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申请贷款学校要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配合本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 “三考核”工作,确保“四定”、“三考核” 的各项准备工作在2002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到位。

  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应把查验银行、教育系统的有关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省级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并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办法,督促基层有关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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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规定

邮电部


关于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规定
1991年7月1日,邮电部

近年来,国家分配给我部的木材指标逐年减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有架空明线杆路的正常生产维修难以保证。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是确保明线通信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架空明线杆路和线路迁改工程一律采用水泥杆、钢担架设,不得使用木杆木担。
二、除大山区施工特殊困难和受电力线影响超过标准又无法避让及受化工、盐、碱、酸等污染、腐蚀严重的地区外,都要结合线路大修、改造逐年更换成水泥杆、钢担线路。
三、平原地区、运输和施工较方便地区的线路要首先改造成水泥杆、钢担线路;少雷、少雨的北方地区要先换、多换;对需要较长时间维持明线通信的杆路要先换、多换。
四、以换杆为主要内容的线路大修工程要做到:
(一)以加设水泥帮桩为主;
(二)集中一段或几段更换成水泥杆、钢担,将拆旧木杆、木担大修另一段线路。
五、线担的更换,原则上一根电杆使用一种程式的线担,并逐步更换成钢担。
六、在日常维修中,必须使用木杆、木担用以维护的,可开发采用部分议价木杆和木担,或将换杆量较多的一段线路集中更换成水泥杆、钢担后,拆旧材料继续作维护料使用。维修费用要给予保证。
七、线路的大修、改造和维修,严禁使用素材杆和素材担。需用的拆旧木杆、木担应进行防腐处理,有白蚁的地区还要进行药物防护处理后再使用。未经处理的不准使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重视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线路的工作,要对现有的架空明线线路状况进行分析,制订出逐年改造成水泥杆、钢担的年度计划。制订计划应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影响通信质量和逐步过渡的原则。在资金上要给予保证。
九、各物资供应部门对采用水泥杆、钢担改造木杆、木担的线路大修、改造和日常维修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保证材料的供应。
十、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现制订《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高校应根据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单独设置,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中级以下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聘任高级职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但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2.副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其从事学生工作年限可累计3年以上。

  (三)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3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4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四)工作实绩要求

  1.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2.副教授: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五)科研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次以上;

  (六)教学要求

  每年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

  (七)外语要求

  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执行。

  (八)计算机能力要求

  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能力,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九)参加培训要求

  1.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2.其他应聘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

  (十)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十一)破格要求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

  以上十一项要求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基本要求。对研究型高校、教学研究并重的本科高校,有关要求应适当提高。

  六、组织与管理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上海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分管领导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包括职务聘任条件的确定、评议专家的选聘、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认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具体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的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务。

  (二)已独立开展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评议。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各校评议组经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评议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学校应将应聘高级职务教师的有关材料和本校年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设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评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材料,组织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简称“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应聘人员获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三年内有效。

  七、其他

  (一)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并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副教授职务。

  (二)鼓励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间正常的职务流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转聘其他岗位的,一经聘任,应同时聘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认定后可转聘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五)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翁铁慧(市科教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骏修(市教委副主任)

  成员:蔡桂其(市科教党委组织处处长)

  周国明(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丁晓东(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王宏(市教委学生处处长)

  王兴放(市教委科技处处长)

  江彦桥(市教育评估院副院长)

  陆震(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

  赵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副主任:赵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