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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4:30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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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文件

汕府[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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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在汕尾市市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优惠规定》业经市政

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汕尾市区范围内分批设置若干集中连片开发的市直工业园区。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公司、外国工商界和国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到工业园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证招商引资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汕尾人民的最高利益出发,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经济为目的,脚踏实地,干事创业;做到主动服务、跟踪服务、优质服务,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三条 工业园区在汕尾市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采取"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为客商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实行"一揽式"审批。客商在工业区投资办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符,提供所需资料,经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或督办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在1至4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或报批)手续。按规定需经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并由市直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客户到上级部门理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一个口"收费。凡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应纳税款(有优惠的按优惠税率计算),由税务机关派员会同市直经济办公室协调做好有关纳税事务的工作。按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企业应交各种规费,属地方收入部分尽量优惠;需缴纳上级部门部分,在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收费额度后,统一由市直经济办公室向企业收取。市直经济办公室可在代收的各项规费中提取5%至8%的代收手续费用后,才分别归还各有关收费部门,每季度结算一次。
在实行"一个口"收费后,有关部门不得擅自上门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收取各种规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工业园区者,应事先与市直经济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该办公室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持执勤证件、标志进入企业履行公务。

第六条 提供"五通一平"服务。市直工业园区供电、供水、通讯的总线(管)路和排污主渠道、主干路道的配套,由市直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投资建设,从总线(管)路驳接至企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企业可直接向市直经济办公室报装,有关部门在接到市直经济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务必派员到场安装施工;企业的水、电、通讯及排污管道一旦发生故障,各相关单位必须优先给予抢修排除。

第七条 依法保障工业园区所有投资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资者有意刁难、索礼索贿。工业园区内的治安由公安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市直经济办公室专设客户投诉电话(3363888),及时受理投诉。客户在工业区投资办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需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时,市直经济办公室将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尽可能协调解决。

第八条 建立和推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承诺制度,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开各项优质服务的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市直工业园区内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期满后可申报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内,完成平整后出让的首期工业用地的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下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其地价可按下列单件的各项享受其优惠:
1、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减收10%;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减收15%;
2、 鼓励大中型项目落户本工业园区,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减收15%。
上述项目从投资企业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18个月,由市直经济办公室会同验资部门进行验资,确认实际投资额后方后享受地价款优惠。

第十一条 用地企业须按与国土部门及市直经济办公室议定的地价款在限定时间内如数缴纳后,国土管理部门方能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地价款的缴纳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可在缴纳首期(不低于总地价的50%)地价款后先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其尚欠部分地价款可在发给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进行建设,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收、规费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1、 凡在工业区兴办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一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外,国家和省规定有幅度的,我市均按最低限额征收。属地方所得税分成部分的,可根据新办企业提出的实际困难和要求,由财政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报市直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可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已纳税款额度中适当返还部分资金给困难企业,以扶持其发展,但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分别再享受下到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包括港澳台资、侨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法定机构认定仍为先进技术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地投资工业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头两年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后3年按50%返拨给企业。
(3)、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在工业区投资办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市直工业园区内再投资兴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由财政返还企业。
(5)、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及其加工费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工业园区兴办的外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资企业新购置的房地产3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7)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提取。

第十四条 收费优惠
1、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发文为准。
2、 工业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建成投产后,3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均优惠减收50%;高新技术项目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3、 凡在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免收场地使用费。工业厂房、仓库及生活设施等基建项目的报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及消防设施配套费等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述各项收费可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的两年内分期缴纳。
4、 企业的用电设施增容费及供水设施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5、 市直工业园区内企业自用轿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及企业自用货车等,由企业报市直经济办公室,经办公室会同市交通公路部门予以核定后,可发给免费标志牌,在经过市区车辆收费站时给予免费通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视为市属企业,允许冠以"汕尾市XXXX公司(厂)"的名称或其他名称。

第十六条 在市直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国内外客商,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享受2至4名亲友免费在汕尾市区入户;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要求到本市区落户的,除可享受上述优惠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以免费在本市区入户,并优先照顾其子女在附近学校就读,免收其异地入学费。

第十七条 在市区及市城区兴办工业企业的投资者,除地价款与有关方面另行商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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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4月15日,国家教委


我委于今年3月9日至13日在广州市中山大学召开了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高等理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了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了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的有关教学文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我们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传达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章程》的规定,研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请各校、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这两个《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制定有关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等项工作。修订理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工作如何进行由各校自行决定。
附件:一、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
意见
三、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理科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课程或专业下设若干教材建设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材建设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材建设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秘书由主持学校在本校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材建设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四)研究理科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课程或专业的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课程或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建设组的工作。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的实施。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教材建设组的联络员,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经常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199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一、高等理科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服务面向
高等理科本科教育,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科学素养,受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初步训练的数学和自然科学专门人才。
理科本科毕业生,可以到科研部门、高等和中等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可以到生产、技术、行政部门和厂矿企业从事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二、高等理科本科生的基本培养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走与工农群众、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
2.基本业务规格分为“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这两种规格的理科人才,都应具有理论和实验基础扎实、科学素养好、知识面比较宽和勇于创新、适应性强的共同特点,但在基础理论深度、广度及知识、能力结构以及培养方式方面各有侧重。
基础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和应用性知识,对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及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应用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对相关的生产技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受到应用方法和技能的初步训练,具有良好的从事实际应用工作的心理准备,具有较强的运算、测试、分析等技能;对本学科的新发展及其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科技管理和分析解决一般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了解体育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的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三、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原则
理科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理科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和理科本科教学工作所规定的基本质量标准。它是培养目标的具体化,是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的依据。高等理科本科各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和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施行。
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原则是:
1.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2.遵循高等理科教育和教学的基本规律,明确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合格标准,使培养目标得以具体化。贯彻高等理科教育要“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基础学科类专业一般应定出对“基础性”和“应用性”理科人才进行分流培养的基本业务规格;应用理科和技术学科类专业主要按照“应用性”理科人才的要求定出基本业务规格。合格标准要与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标准相一致。
3.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确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具有一定弹性的课程结构。确定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教学目的、基本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注意教学内容的完善性和系统性,整体优化知识能力结构。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生产实习、科学研究等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
4.积极吸取教学研究和改革成果,借鉴国内外教学经验。
对少数只有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其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有关学校按上述原则自行制定,并报送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备案。
四、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修订教学计划是落实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教学计划的制定权在学校。在理科本科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审定颁布后,各校应按照新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这次修订教学计划,要认真总结历史的特别是近十年来改革的经验,继续深入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要贯彻“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培养“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关系。
基础学科类专业,有些要在同一专业内培养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人才,一般可实行“前期”加强共同的学科基础,“后期”按两种规格的不同要求分流培养的方法,加大教学计划的弹性。培养“基础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继续加强基础训练,并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要求相衔接;培养“应用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加强应用知识、技能和方法的训练。
应用理科和技术科学类专业,主要是培养“应用性”人才,要在基础课教学阶段,早期渗入应用意识,开设具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并注意加强应用性课程和应用训练。
单独设班培养“基础性”人才的专业,要制订特殊教学计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同时,也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不论哪类专业,都要注意在贯彻加强基础的同时,防止理论过深、知识面过窄的倾向,努力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培养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增强人才的适应性。
教学计划一般应包括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学习年限、时间安排、课程设置、课程基本要求、教学环节、选课规定、成绩考核、学位授予等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修订出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四年制本科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在2500~2800学时以内,五年制一般在3100~3400学时以内,平均课内周学时一般为18~22学时,最高不超过24学时。政治课、德育课、体育课、军训、劳动及假期等,国家教委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一般专业可安排3至6周,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地学和海洋类有关专业应适当增加。科学研究训练(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般可安排10至14周。

附:关于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步骤
高等理科本科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制定工作分两批进行,分别在1991年和1992年完成。制定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安排如下:
1.1991年3月,由国家教委高教司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草拟。今年5月底前,由负责草拟学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稿,并寄送有关学校征求意见。7月10日前各有关学校应把提出的意见寄回负责草拟学校的教务处。
2.第三季度,由负责草拟学校召集参加草拟学校一起讨论修改,于9月底前提出讨论稿,并印发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第四季度,召开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有关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讨论稿,提出相应的审定稿,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4.1992年初,由国家教委批准发布。
二、格式与内容
1.培养目标
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服务面向两部分内容。
2.基本培养规格
对本专业的毕业生所应达到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标准、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包括基本方法、基本工具)和基本素质,以及应达到的体育标准作出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
3.课程结构
制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各类课程的结构框架,明确主要课程名称、参考学时范围及其相互关系。
4.主要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指明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和教学目的;列出教学基本内容和学生应当掌握或达到的程度,提出相应的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教学环节
本专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科研训练等)的要求。
三、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参加草拟学校分工名单
专业名称 负责草拟学校 参加草拟学校
数学 北京大学 武汉大学、内蒙古大学、暨南大学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吉林大学 中山大学、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
工大学、北方交通大学
数理统计 南开大学 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安徽大学
物理学 复旦大学 北京大学、西北大学、吉林大学
应用物理学 浙江大学 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深圳大学
化学 南京大学 南开大学、厦门大学、杭州大学、
郑州大学
应用化学 华东化工学院 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植物学 四川大学 云南大学、西北大学
动物学 山东大学 复旦大学、安徽大学
微生物学 武汉大学 山东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
生物化学 厦门大学 杭州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云南大学
无线电物理学 北京大学 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计算机软件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西北大学、清华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自然地理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西北大学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中山大学 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天气动力学 南京大学 云南大学、青岛海洋大学
力学 复旦大学 兰州大学、北京大学

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一、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工作,在各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教师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1.数、理、化、生、地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在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有无”问题的基础上对许多品种进行了修订,并且增加了新的品种,初步形成了系列配套。目前,基础课程教材已有多种版本,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形成了品种较多、质量较高的格局。
2.数、理、化、生、地专业的高年级课程的通用教材品种有了明显增加。大部分专业基础课有了一种通用教材。出版了一批专业课、选修课和少量研究生课程教材。
3.计算机软件、天文学、力学、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等专业程度不同地解决了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其中计算机软件专业已经出齐了主要课程的教材。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划下达时间较晚、规划规模偏大、部分选题未经落实就列入规划,因而造成部分选题规划未能完成。
二、制定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高等理科教育的意见》,重点提高基础课程教材质量,积极组织应用性教材,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和数量。
具体任务是:
1.有重点地修订理科本科基础课程教材。根据正在制定的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各主要基础课都要选择基础较好、质量较高、使用面较广的一至两种教材,下大功夫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使其在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上有较大提高。同时,也要积极扶持一些确有特色、对教学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的基础课程教材。要特别注意列选若干本思想性和科学性结合得比较好的,对学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教材,进行试点。
2.继续解决应用性理科专业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积极组织一批应用性理科教材。近年来,理科毕业生大量流向应用部门,许多高等学校在理科教学改革中开设了一些应用性课程,取得了一些经验。要选择若干使用面较大、理论联系实际较好、有较成熟讲义的选题列入规划,组织出版,促进理科教学改革的深入与推广。
3.有重点地规划出版本科高年级课程教材、研究生教材,继续解决通用性较大的专业基础课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要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以及带有基础性质,并能由此较快地进入学科前沿的选修课、研究生教材列入规划、组织出版。
4.对学科发展较快的计算机科学、信息与电子科学、环境科学等专业主要课程的教材,要注意更新内容,及时修订,适当规划出版部分新教材。
5.根据教学需要和实际可能,积极规划出版主要课程的各种辅助教材,逐步完善系列配套。
6.配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通用性较大的基础课程中试验声像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制作和出版,为今后的发展取得经验。
三、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提高教材质量是这一轮教材建设规划的重点。要认真总结教材建设的经验,加强教材研究,注意吸收教学(教材)研究和改革的成果,优先列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启发性好的选题,使本轮规划的教材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2.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校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品种和数量,留有余地,使规划既适应理科教育的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3.要努力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中、青年作者,注意列选学术水平高、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努力钻研教材的中青年教师的选题。理科获奖优秀教材中,不少作者(主编)年事已高,要征求作者的意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中青年教师协助修订,使这些优秀教材后继有人,不断更新内容,提高质量。
4.对1986至1990年理科教材建设规划未完成的选题,根据这次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可以有选择地列入本轮规划。
四、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工作步骤
1.今年3月,讨论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2.今年第二、三季度,各教材建设组召开会议,根据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规划选题意见。高等教育出版社汇总各教材建设组的意见,形成规划草案。
3.今年第四季度,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规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4.1992年初,国家教委正式审批下达本轮教材建设规划。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规划的制定与汇总,承担规划内教材的出版任务,与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2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产煤地区及煤矿企业在加强火工品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煤矿购买非法和不合格炸药,井下炸药库不符合规范要求,超量贮存,违章爆破作业,火工品管理混乱,加之少数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炸药燃烧、爆炸和放炮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火工品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三、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四、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五、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六、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察执法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火工品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购买、贮存、使用火工品的行为。要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量,严禁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供应火工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进行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收缴,严防流失。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火工品管理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