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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2:13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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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市、地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本市地教育体制改革;审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中学的设置、停办;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
4.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中学教师和初中校长以上及相应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和盲童学校,市可以举办并主管市区中学或高中;按现行规定任免所属学校的领导干部。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三、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县(市、区,下同)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领导全县的教育改革,管理教学业务;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3.负责全县初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和设置、停办的审批;组织中小学的招生和派遣师范院校毕业生;负责举办并主管职业技术中学、高中和完全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县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和聋哑学校。
4.提出全县教育事业费的筹措计划;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分配管理,审批乡镇教育费附加征收方案和决算;检查监督教育事业费的使用;组织推动全县改善办学条件。
5.按现行规定任免县属学校领导干部和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负责办理全县学校人员编制、调配和公办教师自然减员补充;负责小学、初中教师和一般教育干部的培训进修;考核所属中小学教师,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和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职务;负责考核确定
民办教师的任教资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四、乡镇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乡镇教育工作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规划全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的布局,提出本乡镇小学和初中的设置、调整、停办的意见报县审批,具体组织乡镇属学校的招生工作。
3.对全乡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负责举办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主管全乡镇初中、小学和中心幼儿园。
4.根据上级党和政府的规定,负责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并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本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校舍修建,组织推动全乡镇改善办学条件。
5.任免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中层干部,中心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其他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和主任教师。负责本乡镇的初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调整安排,但不得调出教育系统。负责从经县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民办教师,报县
备案;提出辞退民办教师的建议,报县审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五、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本村教育事业的规划和本村小学、幼儿园的兴办,主管幼儿园,协助乡镇管理小学;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的有关问题;组织学龄儿童入学。
3.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负责本村小学、幼儿园的校舍修建,改善办学条件。
4.对本村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小学教师的调配、聘任、奖惩提出建议;决定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奖惩,并报乡镇备案,但聘任的对象必须是经乡镇以上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者。
5.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六、省、市、地、县教育厅、局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机关;乡镇和村应设立教育委员会,具体管好所属教育事业,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能互相配合。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研究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198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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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准确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金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
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
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
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5年7月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销售备案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管理认证手续,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交易状态,包括可售、不可售、已售、已办理合同备案、已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等;
  (五)商品房销售情况;
  (六)商品房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日期。
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正式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将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扫描后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提交市房产管理局,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九条 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及时修改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且正在发售的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合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