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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4:00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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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禁止赌博活动,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赌博活动的,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赌博活动,任何公民均有权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对检举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进行禁赌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发现赌博应及时制止或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交通通讯工具,从中牟利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公共场所设局聚赌的;
(七)聚众赌博,有抽利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九条 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不满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十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阻挠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二)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在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主动投案交待赌博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检举立功表现的;
(三)依法应当从轻或不予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其经营的场所和交通工具内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移交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处理。
出租屋业主或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利用游戏机、计算机软件进行赌博活动的,比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赌债和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对索讨赌债所得和为赌博提供的借贷资金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赌博中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吞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查处赌博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对查获的参赌财物、赌具以及赌博所得,一律没收。
依照本条例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应当场清点登记,开具凭证。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个人参赌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依参赌人数平均计值。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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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件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的函

外交部领事 等


外交部领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件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的函


1963年11月5日,外交部领事、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北京、天津、青岛、广东、广西、云南、湖北、内蒙、黑龙江、吉林、辽宁、旅大、西藏、新疆外事处,满洲里、伊犁、南疆外事分处;江苏、四川、河南、山西外办;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件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过去并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遗嘱、身份证明书、亲属关系证件、结婚证书、宣誓书、外国法院裁定书、外国驻华使馆补充证明等,都曾被认为可当做申请继承的“继承证明书”或“继承权证件”。
我们考虑,按1954年前政务院批准的“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必须依据……我国政府的政策法令”,“动产在互惠原则下”才“可按被继承人国家法律处理”。因此,处理无互惠协议国家侨民在华遗产,在法律根据上完全是以我为主。申请继承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继承权证明书或亲属关系证明书,但结婚证书不包括在内,因为当事人以后可能发生离婚等情况),说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这种文件交来后,我法院即可审核裁定。申请继承人应提的证件并不需要包括外国法院或外国使馆判定按该外国法律他有权继承的证件。他未交来这种证件,我们不宜指定索要,如交来这种证件却也不必一定退回。
以上意见,提供你们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案件时参考。在处理中有何具体问题仍可随时上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6】33号

各有关单位:
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提请政府审定的《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全文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123清洁能源计划”的实施,市政府决定将近期五年的13座天然气加气站进行公开出让。现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兰州市加油(气)站2005—2010年发展规划》和《兰州市推广燃气汽车系统工程暂行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加气站公开出让),本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化运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本次公开出让的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属国家特许经营权,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市规划、市土地、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第三条 本次公开出让中属于在同一个规划站点区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实行公开竞价出让经营权;属于在同一个规划站点区域内只有一个投资者,按底价直接挂牌出让经营权。
第四条 本次公开出让加气站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营期限为20年,属于有限资源经营,特设定为有底价出让。加气站经营权底价标准站为20万元、加气母站为3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底价)。本次公开出让的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经营期限从竞拍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拟选站址国有土地进行评估后,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底价,两部分相加后为本次公开出让的最终底价。不同地域、不同规划点,依照基准底价执行不同的出让底价。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第五条 本次公开出让将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组织实施,拍卖的规定、程序由兰州市燃气汽车系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核准。拍卖活动在行政监察、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竞拍条件:
(一)参加本次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竞拍者,应在《兰州市加油(气)站2005—2010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加气站规划点区域内提供符合建站要求的土地;拟建站选址必须经过市规划选址定点、市国土、市环保、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的预审;拟建站土地应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底价进行评估。
(二)具备以上条件的竞拍者还需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申请建加气站的报告;
2.企事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具项目所需资本金的有效资信证明;
4.市规划、市国土、市消防支队的初审意见;
5.申建加气站使用自有用地的,须出具土地权属资料;
6.申建加气站使用非自有用地的,须出具合作方的土地权属资料和双方合作协议。
7.拟建站土地图纸。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竞拍者须到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大楼817室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交通处)领取“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建站条件的竞拍者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合格后,签订竞拍协议书;
(三)竞拍者凭竞拍协议书缴纳20万元的竞拍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竞拍者凭竞拍协议书领取拍卖须知、规则等相关拍卖资料;
(五)竞拍者凭应价牌,按规定时间参加竞拍大会。
第八条 拍卖成交程序:
(一)竞得者由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现场签发《成交确认书》。
(二)竞得者凭《成交确认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成交价款(竞拍保证金用来抵扣成交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缴款、不办理手续者,视同自动放弃,成交无效,按协议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者从竞拍大会召开次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还保证金手续。
(三)竞得者凭成交价缴讫手续到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证书》。
(四)竞得者凭《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证书》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手续后,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
第九条 土地手续办理程序
竞得者凭《兰州市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证书》及土地权属资料,到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办理规划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等手续。
1.项目选址属国有土地,并且土地使用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选址属国有土地,而土地使用性质属非经营性用地的,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一切费用。
3.项目选址属于集体用地的,依据《土地法》规定,比照占用集体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对待。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集体建设用地为竞得者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之后,国家、省市对集体土地流转和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如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次公开出让的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权归竞得者所有,不得私自转让或拍卖。凡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建站者,视同自动放弃可收回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面的协调、组织及解释工作。


兰州市发改委
兰州市规划局
兰州市国土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