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选举工作,侵犯村民民主选举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村的选举工作费用在村级经费中列支,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来信来访;
(五)处理、上报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另行推选人员,补足缺额。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接受村民有关选举问题的咨询;
(四)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确认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及地点、方法;
(五)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
(六)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选举日。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因为婚嫁、征地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生产、生活在本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提交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村民。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大会,组织本村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监票、唱票、计票;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在过半数的村民代表监督下集中监票、唱票、计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并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监票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七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到领票处领取选票。
选民因文盲、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意愿代为填写选票。
第十八条 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填写委托投票证,委托其他选民投票。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
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本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经过选举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宣布选举有关规定,提出选票填写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一条 投票箱应当当众验箱,加贴封条。多余选票,予以销毁。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封,核对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辨认的、不同职位填写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有效票、无效票累计总数为选民投票数。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内召开。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原因造成主任出缺或者少于三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两个月内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差额或者等额补选,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一)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三)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调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许诺竞争候选人、拉拢选民的;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三)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8月26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