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27:13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3号

1994-03-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已经一九九八年六
月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
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和
处理。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铁路系统的站区、列车、货场
以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民航系统的机场、飞机、通信导航站
(台)、油库发生的火灾事故除外。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处
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为重大火灾事故:
(一)死亡3至9人的;
(二)重伤10至19人的;
(三)死亡、重伤10至19人的;
(四)受灾30至49户的;
(五)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30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为特大火灾事故:
(一)死亡10人以上的;
(二)重伤20人以上的;
(三)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
(四)受灾50户以上的;
(五)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发生地盟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实火灾损失,
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原因鉴定书》。
第七条 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
责任调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将重大火灾事故交由旗县级人民政
府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八条 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
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或者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一般由公安、监察、劳动等部门组成。根据需
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责任调查组应自火灾发生之日起2日内组成。
第十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认定事故性质、责任;
(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写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与发生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了解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情况的人,都有向公安消防部门和事
故调查组提供情况和作证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外,还应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
(一)未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
安全制度;
(二)未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且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未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
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以
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未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发生火灾后,未及时报警和采取扑救措施;
(六)不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不协助有关人员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包庇有
关事故责任人;
(七)有其他违章或失职行为。
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特大火灾或者指使职工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
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对旗县
(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有消防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辖区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对盟、市负有消防领
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放松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
(三)对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没有进行研究和督促解决;
(四)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本行政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消防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队(站)装备长
期得不到改善;
(六)有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六条 明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批准或者指使开工、生产、营业、
使用以致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批准人或指使人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在其所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
而不加制止;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五)在消防监督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五是截留、挪用手续费。这些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和加强双代手续费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全面开展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对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期间的双代手续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不签订代征协议(无委托)代征或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及签订虚假代征协议,把税务部门正常征收的税款划为代征税款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的问题。
  (二)有无超比例计算支付双代手续费问题。
  (三)有无直接由国库退库,提取双代手续费问题。
  (四)有无代征单位给税务部门返还双代手续费问题。
  (五)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问题。
  (六)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问题。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检查3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和复查阶段从2004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从4月10日至4月30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省国税局应制定具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下布置本省自查自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双代手续费的有关文件规定各负其责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下列问题应坚决纠正:一是属于正常代征的税款,已支付手续费,但没签订代征协议或代征协议不完善的,应立即补齐相关手续;二是虚假代征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三是接受代征单位返还的手续费,应作冲账处理;四是违规超比例计算支付的双代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五是 2002年1月1日以后直接由国库提取的手续费,应立即作退库处理;六是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弥补经费不足的,应作调账处理;七是虚列虚报双代手续费支出,应作收回支出处理。
  (二)复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省国税局应根据本省情况开展复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填报《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及说明和《违规取得、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及说明,并逐级汇总上报,纸质表由上级留存备查。省国税局应于2004年3 月31 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汇总纸质表一式五份(不含说明表)及数据软盘一份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     
  (三)重点检查阶段。总局组织人员对各省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双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规范双代手续费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对当前双代手续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清理,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
  (二)查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对本次清理整顿自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和纠正。清理整顿工作中如发生阻挠、干扰以及不配合或有错不纠、包庇掩盖问题的情况,监察部门应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把职责落实到各部门。今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切实负起双代手续费管理责任,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代征范围、代征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管部门主要负责签订的代征协议以及双代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合规。计统部门主要负责对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中所列入库税款情况,以及对双代手续费计算比例进行确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双代手续费的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列支是否合规。审计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双代手续费收支情况进行审验,主要检查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有无收取双代手续费返还等。监察部门负责对严重违规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做出处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理。

  附件:1.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
  2.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说明
  3.违规和手续不全收取、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
  4.违规和手续不全收取、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说明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