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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52:38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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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发展,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下简称科技基金),用以支持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性开发工作,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三条 科技基金的申请对象主要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经市编制委员会定编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机构。
本市户籍的科技工作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第四条 申请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是经专家会议或市级以上科技主管机关评议认定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设计、新的科学管理方法以及专利技术、独门诀窍在珠海的应用和商品化开发生产,重点是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
化的项目。

第二章 科技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科技基金采取市财政拨款和筹集、捐赠等方法设立。主要来源如下:
(一)从本年度起,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前三年市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每年拨出不少于二百万元的专款作为科技基金的底金;
(二)科技基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回收的资金积累;
(三)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自愿捐赠的资金。
对自愿捐赠资金者,由市人民政府给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荣誉性嘉奖。
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六条 科技基金按年度使用,使用时必须接受市财政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基金使用计划和具体项目的经济指标和效益预测进行审核,对科技基金的使用和回收实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 科技基金应设立专门的会计帐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范围、内容、用途、物资条件、实施步骤和目标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上报预算和决算报表。
第八条 科技基金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科技基金项目计划和签订的科技基金使用合同办理代款手续,并由具有担保能力的经济实体负责担保。科技基金代款的用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时些高新技术项目由于技术复杂、难度大或实施所需的时间较长,用款时
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科技资金贷款按年度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按银行的科技贷款利率计算。技术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周期较长(二年以上)的项目,利率可以适当调低。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从科技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金额,用于对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的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奖励先进工作者和其它管理费用开支。

第三章 科技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珠海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财办、市工委、市农渔委、市外经贸委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在市科委设立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科委有关人员兼任。
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科技基金的资助原则,审批项目指南和重大项目的资助申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编制《珠海市科学技术和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二)与市发展银行签订“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委托贷款协议”,建立贷款发放的有关规定和手续;
(三)组织需科技基金支持的实施或开发项目;
(四)管理科技基金的经费,建立专户帐册,组织项目的评审;
(五)批准项目的立项,编制科技基金使用计划,掌握科技基金的发放,督促经费的回收,处理违章、违约和意外的事件。
本条所列(一)、(四)、(五)项的实施,须经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章 申请使用科技基金的条件、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科技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经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旁证材料,如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制品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二)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其投入产出比例较高,经客观分析预测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珠海市产业结构优化、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积极作用;
(三)承担项目的单位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设备,具备研究、试制、开发的场所,并且已经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
(四)具有偿还科技基金的能力,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经济担保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基金的申请使用手续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科技基金申请表;
(二)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旁证材料;
(三)经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
科技基金的申报截止期限为每年的九月底。
第十五条 科技基金发放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总申请项目,组织对口专家逐项进行经济技术评审,然后根据基金的当年可使用金额,择优选出支持项目和核定资金分配额度,交市科委批准立项,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的科技基金核定使用计划;
(二)科技基金使用单位凭科技基金的项目核定通知书与市发展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信贷手续。

第五章 科技基金信贷合同的执行和资金的回收
第十六条 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其主管部门、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终向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及时向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基金使用的决算明细表,提交技术鉴定或验收的报表,同时可以提出专利申请、技术密级审定和产品减免税请求意见书。
第十八条 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承担者报送的项目完成报告和技术鉴定证书,作出项目的成果评价和审定意见,交付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办理,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发展银行。
第十九条 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的承担者,必须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偿还使用的资金和支付占用费。逾期拖欠者,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者不执行合同的规定条款,或将科技基金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作出限期纠正、终止合同、或追回经费的处理,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科技基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项目的实施,造成项目中断或资金损失,项目承担者应及时向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抄报市发展银行,由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回收和项目实施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银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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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5 号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开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将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领导班子建设及廉政建设的事项等向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原则。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技术、组织秘密。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和监督。
省、市(地)、县(市、区)工会负责公开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重要决策方面:
1、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
2、改制、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
3、股本设计、增资扩股和股权激励方案;
4、职工招聘、解聘方案。
(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1、年度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
2、财务管理和审计、评估结果;
3、对外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4、大宗物资采购;
5、租赁、承包合同及执行情况;
6、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涉及职工利益方面:
1、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2、职工工资、福利、晋级;
3、奖励和惩处职工;
4、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
5、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
6、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7、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8、劳动保护、环境保护;
9、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责任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10、职工培训计划;
11、破产、转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
1、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2、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3、领导人员工资、奖金和持有本单位股权的情况;
4、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5、招待费使用情况;
6、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规章制度;
(二)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当成立由有关领导人员组成的公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开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应当成立由内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公开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组织职工对公开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和检查等监督工作。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实际确定相应的公开管理组织机构或者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开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公开事项应当通过下列形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二)建立公开栏、张贴公开告示;
(三)利用内部的广播、电视、简报、信息网络等。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开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发现本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省、市(地)、县(市、区)公开管理机构举报,公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公开管理的机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行公开管理或者搞假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并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人事局《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5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人事局《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履行好职责,树立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州人事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了《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提出从今年起,每隔三年在全州公务员队伍和行政部门中开展一次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我州公务员队伍建设,树立国家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贡献的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公务员集体,激励全州公务员与时俱进、勤政为民、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为我州“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州、县成立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宣传、监察部门的领导担任。在人事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评选范围、名额和时间
全州州、县、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公务员均可参加;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活动;全州每次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5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0个,并分别记二等功。
三、评选条件
个人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运用这些理论去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忘我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急人民群众所急,想人民群众所想,帮人民群众所需,为人民谋利益;能通过自己的言行和工作,让人民群众拥护、赞成和满意,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本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
㈢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反腐倡廉,勤政廉洁,能抵制各种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
㈣能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年内无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是本地区、本单位公务员的楷模。
㈤刻苦钻研理论和学习业务知识,掌握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办事效率高,真正做到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效率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㈥能深入实践,调查研究,熟悉和掌握基层和群众的情况,帮助基层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事迹突出、真实、感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受到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和公认。
集体条件:
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等方面成绩突出;
㈡领导班子团结,有创新精神,工作中努力拼搏,取得显著效益;
㈢在抢险救灾中挽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避免重大损失;
㈣锐意改革,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㈤团结协作,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突出;
㈥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评选办法与程序
㈠从今年起,每三年评选一次“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㈡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先由各县和州级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然后推荐出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各县经县人事局、州级机关经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㈢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进行审核,报州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表彰人选和单位。
五、表彰金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记二等功的,由奖励机关颁发奖章和证书,发给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或者奖品”的规定,发给荣获“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个人奖金2000元、荣获“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奖金3000元,奖金由州财政专项列支。
六、评选要求
㈠要高度重视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与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相结合;引导全州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各县、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严格按照评选的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㈡各县、各部门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人或单位,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报送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人民群众公认,事迹真实可靠,在本地区、本部门内堪称楷模。
㈢评选工作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侧重考虑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改进公共服务、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特别是基层乡镇机关、县直机关、基层站、所、队集体和公务员典型。
㈣按要求分别填写《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推荐审批表》或《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审批表》,并附被推荐人、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及县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七、其它
被推荐为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文山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云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人进行推荐表彰。


文山州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