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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19:51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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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5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管〔2007〕39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特此函复。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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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9年度具有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资质企业目录》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3号

公布《2009年度具有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资质企业目录》


  根据《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现公布《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和《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本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2/1235701282956.doc


《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2/123570130608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监委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办法
一、根据各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3年偿付本息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二、1992年到期可兑付本息的国债券是:
(一)个人购买的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8年公布的中签号码在1992年到期的部分;个人购买的1987年国库券和1989年国库券。
(二)在1989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推迟3年还本付息后,于1992年再次到期有部分。其中1981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6年公布的中签号码为准,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分别按当年单位购买
总额的20%偿还。
1992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3年、1984年、1987年国库券的兑付办法,另文下达。
(三)个人和单位购买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
三、1992年到期国库券的兑付事项:
(一)各年度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债券的利息均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1992年6月30日止,其年利息率和计息年限分别是:
个人购买的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8%,计息年限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息率8%,计息年限8年;1987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0%,计息年限5年;1989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4%,计息年限3年。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11年;1982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10年;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8年。
以上债券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三)个人购买的1983年、1987年、1989年国库券和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国库券中推迟三年偿还再次到期部分,今年已到最后偿还期,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四)凡以前年度到期按规定可还本付息,但应付未付的各年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债券,1992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其计息年限以该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准,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即:1981年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2年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5年国库
券计息年限5年;1986年国库券计息年限5年;1988年国库券计息年限3年;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计息年限2年。
(五)1987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在购买时已发给国库券收据,今年办理兑取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今年是发给个人国库券收据到期的最后1年,各银行对尚未兑付的个人国库券收据持有者要通知其办理,以便做好个人国库券收据的
清理工作,其中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办理国库券收据转移过户的,按(85)银发字第471号文办理。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凭券办理兑付;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单位购买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四、1992年到期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以下简称保值公债)兑付事项:
(一)保值公债还本付息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为方便群众,简化兑付手续,凡在保值公债发行期内(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2月底)购买的保值公债,不论债券背面购买时间的标记如何盖章与否,均以1992年8月31日为期满3年,从1992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办理兑付手续。逾期兑取的,不
再加计利息。
(三)保值公债的年利率为发行时人民银行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到期时的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由于目前保值贴补率为零,保值公债兑付时的年利率即为14.14%。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不计复利。
(四)保值公债实行全国通兑,不受购买地点的限制。为了避免发生误兑,各地应指定1-2个兑付点,专门办理面值为5000元保值公债的兑付业务。
五、兑付期过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1-2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券兑付业务。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部门的网点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办理上述各年度国库券、保值公债和国家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七、在兑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