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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18:34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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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管理工作,推动商业街培育和发展,提升商业街品位及影响力,引导和扩大消费,打造城市服务业品牌,根据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分为综合性商业街区和专业性商业街区。
  综合性商业街区是指历史悠久、区位优越、规模集聚、业态丰富、定位清晰、功能完善、品牌云集、管理健全、效益良好,处于商业中心地位,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于一体,拥有主力店及众多国内外品牌店,集聚效益明显,具有较强辐射能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商业街区。
  专业性商业街区是指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经营面积,达到商业街区总经营面积60%以上,或拥有某一类专业经营店铺30个以上,汇集该类专业知名企业,具有高度专业化、集群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辐射力,依托相关产业度高,形成商业和产业互动发展,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商业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色商业街区的命名。
  第四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由市政府命名,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商务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特色商业街区的论证和评审。
  第六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二)商业规模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市场定位清晰,综合效益良好;拥有知名的地方特色、老字号店铺、龙头企业和国内外品牌商家,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对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综合功能完备,具有达标的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实现有机结合;
  (四)商家诚信经营和消费环境良好,人文环境优良,街区商会(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突出,投诉、服务机制健全,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
  (五)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达标的消防、安全、卫生、治安、环保、节能、排烟、排污、排水、公厕、交通、停车、标识、指示、监控、垃圾、无障碍等设施和条件;
  (六)周边环境优化,建筑风格、空间布局与商业经营、街区功能、历史背景、地域文化相适应。在规划、建筑、设计、装修、亮化、店招、绿化、人文、休闲、景观、小品等方面独具特色;(七)商业街已开业运营1年(含)以上,主街区总长度大于150米(含),店铺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餐饮类商业街可适当放宽);其中,经营面积在5万(含)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商业街区,3万(含)—5万平方米为中型商业街区,1万(含)—3万平方米为小型商业街区。
  第七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
  (三)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现场考查和评审,提出论证评审意见;
  (四)市商务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意见,形成命名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综合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著名商业街”;专业性商业街区命名为“济南市特色商业街”。
  第八条 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命名后,各县(市)、区应加强对特色商业街区的培育完善和日常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造特色鲜明的精品商业街区。
  第九条 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经营运行、培育发展和改造建设情况的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被命名的济南市特色商业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命名:
  (一)因城市规划、拆迁等原因,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的;
  (二)商业聚集度降低,规模萎缩,不再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
  (三)经营特色弱化,主营行业与命名特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四)基础设施严重受损,经营管理混乱,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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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系统各有关国家级、部级质检中心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满足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需要,深入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2004年,农业部将继续对优势农产品、部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产品种类

  (一)优势农产品:稻米、专用玉米、专用小麦、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柑桔、苹果、出口水产品。

  (二)主要农产品:茶叶、马铃薯、蜂产品、出口蔬菜、出口畜产品、出口花生、热作农产品。

  (三)农业投入品:水产种苗、拖拉机、秸秆还田机械、粮食加工机械、植保机械、设施农业机械设备、绳索网具、微生物肥料、禽流感相关器械产品。

  二、普查内容

  (一)各类产品的生产(含生产过程管理)及贸易情况;

  (二)各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三)各类产品的标准和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各类产品的适用性及发展趋势;

  (五)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国外主要贸易国的对比分析;

  (七)制约各类产品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八)提高该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三、普查要求

  (一)明确普查任务。各类普查产品的检测技术依据、承担单位、普查范围及普查方案见附件。

  (二)统一普查方案。各承担普查任务的质检中心严格按照审定的普查方案执行。

  (三)按时报送结果。同一类产品多个质检中心承担的,各参加单位应及时将普查结果报牵头单位汇总,按时报送普查结果和总结报告。各类产品的普查结果和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按规定时间(见附件)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司局,同时抄送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编:100081)。

  (四)加强沟通和协作。请各省(区、市)农口有关厅(局、委、办)对普查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请各承担普查任务的质检中心主动与有关省(区、市)主管厅(局、委、办)衔接和联系,科学、公正、及时地做好普查工作,同时向部内相关行业主管司局汇报普查结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请各接受普查的单位,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五)落实普查经费。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农业部统一解决,经费将划拨到承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或挪用普查经费。

  普查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3156;传真:(010)64193315;E-mail:scszlc@agri.gov.cn。

  附件: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工作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修订《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水务局


关于修订《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财政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2007年我市制定的《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7]25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

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是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险工险段治理等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和用于农业生产灌溉而修建的节水灌溉设施、水土保持、农村安全自来水、渠道和井、塘、闸、坝等农村生产生活水利工程项目。但单项投资在400万元以上水库除险加固和200万元以上的灌区改造工程不在此列,相关部门或管理经营单位可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向基本建设计划主管部门申报,或按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第三条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资金(以下简称“水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我市防汛应急工程和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四条 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及重点: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防汛项目按照事权、责权划分由市、县、乡及经营管理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市政府直接管辖的项目不再由县级政府负担资金,县级政府管辖项目,市财政可视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在项目安排上,应先做好规划,同时要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从2008年起,对小型水利工程支持要优先考虑设施农业、水果项目。

(三)加大惠农和公益性项目补助原则。对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组织自愿投资的水利项目予以政策倾斜。

(四)收支挂钩原则。对未完成河道维护费收缴任务的,将扣减项目所在地区本年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对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根据项目特点相应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其中: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险工险段维修等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渠道及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扶持方式。

第六条 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建设标准及补助比例:

(一)扶持条件及建设标准。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和建设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目
管理权限
扶持条件
建设标准


水库
市管水库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和400万元)
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已解除,维修后实际抗御洪水标准需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

(一)丘陵区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大(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0-500年;中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50-100年;小(1)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30-50年;小(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20-30年。

 (二)滨海区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大(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50-100年;中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20-50年;小(1)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20年;小(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年。




企业管水库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县以下管理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河道
市政府直管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通过河道维修,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三条中型河及大沙河,这四条主要河流堤防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其他小型河流堤防按5年或10年一遇标准治理;沿途有较大企业和居民区及防洪任务较重部分的河流、河段堤防可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


县以下管理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农村

安全

自来水
按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安全自来水建设任务而建设的项目,且经市人畜安全饮水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有较完善的水利工程设计,项目实行招投标。
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每人每天获得水量不低于45L;供水方式必须配套管网入户;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二)补助比例。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比例补助:

1、病险水库维修补助比例。对市政府直管的水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的60%补助;对县级以下及企业管水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的50%补助。

2、河道险工险段维修补助比例。对市政府直管的河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额的100%给予补助(移民、动迁占地补偿由县级以下承担);对县级以下管理的河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3、农村安全自来水补助比例。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对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和长海县,市按实际投资的70%补助,对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市按实际投资50%补助。

第七条 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渠道及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扶持条件、建设标准及以奖代补额度:

(一)节水灌溉项目

1、扶持条件: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用节水灌溉新技术,设计资料完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2、建设标准: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微灌、喷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效益显著,工程所需的设备、管材等采用市场准入制度,项目区单位面积节水率达到30%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节水灌溉项目,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投资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节水灌溉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

(二)水土保持项目

1、扶持条件: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含10万平方

公里),土壤侵蚀面积在1000亩以上,水土保持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建设标准: 采用生物与工程相结合的措施,进行坡耕

地、沟道、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梯田的田面宽度在3-5米以上,防御暴雨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3-6小时最大降雨;谷坊工程防御标准为20年一遇,3-6小时最大暴雨;林地内不存在连片面积1亩以上无林草地块。工程治理程度达70%以上,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20%—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实施期末与实施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70%以上,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的水土保持项目,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投资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100万元;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5-50万元。

(三)渠道

1、扶持条件:设计合理,新建和维修的渠道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灌溉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受益农户达100户以上。

2、建设标准:干支渠道能保证设计输水能力,渠道衬砌的技术指标达到规范要求,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渠系水利用系数绝对值提高0.1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和维修的渠道,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其中:投资额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投资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投资额在20—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20万元。

(四)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

1、扶持条件:当年新建的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单项投资在15万元以上,配套灌溉设施齐全,蓄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可解决周边100亩以上农田灌溉。

2、建设标准:布局合理,便民务实,其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设计标准不低于5年一遇。水源工程年调蓄水量达到50000立方米以上,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灌溉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的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其中:投资在100万—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投资在30—50万元(含3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20万元;投资在15—30万元(含15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10万元。

第八条 对防汛应急及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项目,市补助部分可给予资金补助或实物补助,实物将全部通过政府采购。

第九条 为促进各区市县(先导区)加大河道维护费征缴力度,更多地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除市管项目和防汛应急工程及人畜安全饮水项目外,其他项目按区市县(先导区)河道维护费收缴情况(每年市对各县区收费考核截至日期为11月30日),年终通过财政结算按一定比例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具体办法如下:

以2005年应缴额作为基数(2005年应缴额:庄河市500万元,瓦房店市900万元、普兰市500万元、金州区800万元、旅顺口区600万元、甘井子区800万元),凡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90%以下、70%以上的,按市财政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10%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50%以下、30%以上的,按市财政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15%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30%以下的,按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50%扣减县级财政资金。

第十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河道维护费的征缴工作,并要按季度上报河道修建维护费的收缴情况,以确保市补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用于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3%部分可用于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信息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在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属于防汛应急工程的,可在项目施工前申请。项目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可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关于╳ ╳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评审报告》,分别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申报,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负责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水务局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水务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防汛应急工程除外),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对防汛应急工程项目,市补资金可在项目确定后先预拨80%,其余资金待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拨付。

第十三条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申报截止日期:防汛应急度汛工程为每年的5月31日;其他项目为每年的7月31日(2008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水务局与各区市县(先导区)签订协议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和财政部门须联合上报市水务局、财政局,经市水务局和财政局协商同意批复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有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利资金实行市、县财政支农专户运行。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招投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水利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达到建设标准或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对已拨的项目资金,年末通过结算双倍扣回。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对已建成属于集体的项目,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加强维护,防止被盗或毁损。市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管理情况,要纳入项目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财政局、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7]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