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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36:05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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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核机关)对本级行政机关、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机关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考核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活动。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依照《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适时调整修订。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人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内部考核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执法单位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被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方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等方面内容。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
  第九条 被考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评优资格:(一)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恶劣影响事件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三)因其他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第十条 考核机关按照考核得分对被考核机关排出名次并抄报同级组织部门。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应当依照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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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计[2004]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为两地振兴和发展做出贡献。



2004年07月14日

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简称东北振兴),加快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防科技工业在我国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央和地方各军工单位都要牢牢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比较优势,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指导思想

(一)西部和东北地区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基地,承担着许多重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任务,在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汽车和摩托车等民品发展上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武器装备建设的加快发展,两个地区军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必须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既是发展军工经济,提升国防科技工业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服从于国家战略、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没有西部和东北的振兴,就不会有国防科技工业的全面振兴,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将为国防科技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军工单位体制创新和产业调整。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军工产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强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的开发和东北的振兴,使国防科技工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三)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整个军工和两地军工的发展,加强军工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线,加快两地军工的发展,为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贡献一份力量。

二、加强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统筹衔接,做好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专项规划

(四)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总体要求,充分结合地区振兴与发展的需要,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的规划。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规划的衔接,加强咨询论证,按照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优势互补、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提出各军工单位的发展思路,在此基础上制订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军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各军工单位建设和改造计划。

(五)在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军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两地军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军工能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的,要给予重点支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研究军工高技术产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切入点,在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全方位合作和深层次联合上实现突破,发挥军工优势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六)要把军工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地区发展规划之中,加快军工产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融合,推进寓军于民的进程。军工发展要充分依靠当地的工业基础,不搞大而全、小而全;要充分依靠和利用当地资源,加强与地方经济的统筹,促进与当地企业的联合重组,壮大军工经济规模。

三、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大力推进军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

(七)国防科技工业进一步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必须贯彻改革的思想,发扬改革的精神,运用改革的方法,制定改革的措施。要坚持军民结合的方针,推进军、民品协调发展;要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要进一步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脱困步伐,通过关闭破产、债转股、停息挂帐等政策措施,尽快使军工企业走出困境,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现良性发展。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军工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和试点。要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为军工经济发展服务;要引导军工企业按集团化、专业化模式进行重组、联合和分工,发展专业配套协作生产体系;要推动军工民品资源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资金,鼓励军工企业直接进入市场融资;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推进境外投资。

(九)加快结构调整,努力培育市场竞争能力。要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地区军工关键能力和优势产业的相对集中,实现专业化和产业链重组,解决资本分散、能力分散的问题;进一步搞好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精干军品科研生产主体,扩大一般加工能力的对外协作,压缩过剩能力、为进一步提升高技术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十)推进军工单位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坚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加快转变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军工单位辅业改制后能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通过试点,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剥离军工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军工企业负担。

四、发挥军工产业技术人才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充分发挥军工比较优势,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产业。要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加大内引外联,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西部和东北地区要重点发展与军工产品关联度高的民用飞机、通用运输机、民用船舶、燃气轮机和航空转包生产等军工特色产品,振兴东北装备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夯实核燃料循环产业基地,推进民用飞机和核能工业成长为国家重要的高技术产业。

(十二)培育军工优势产业基地。加快现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东北造船基地;鼓励现有汽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夯实摩托车、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基地;加快电子信息、软件开发、医疗设备、光电等高技术产品产业化进程,培育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工程机械、民爆器材、精细化工等军工传统优势产业,建设优势产业群。

(十三)大力推进军转民,促进军工高技术与民用技术的嫁接,推动民用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发挥军工人才、技术优势,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开发有特色、有市场的新产品,增强地区经济活力;加大军工技术在民用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发展。

(十四)充分发挥军工单位技术装备优势,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大型工程建设。发挥钢结构研制生产优势,积极承揽大型路桥、水电站等钢结构工程;加强工程机械、铁路货车、民用爆破器材等制造能力的重组,承接机场、公路、铁路、采矿等重大工程建设;组织石油机具、压裂弹具、综合测井等技术和产品,参与油气开发工程;组织卫星通讯、雷达通讯、光纤通讯及“三网合一”等技术和装备用于地区通讯网络建设和城乡电视、电话、邮电建设工程;组织勘察、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参与地区城乡规划和城市工程建设。
(十五)合理利用军工专用设施,实现军民共享。充分利用军工单位的铁路专用线、专用站台、专用码头、试验场(站)、库房和货运车辆等设施,组建货运公司,发展军民两用运输、仓储和搬运等服务业。打破部门管理限制,开放部分军工实验室、试验场、工业厂房等设施条件,承担民用生产和试验任务,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五、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两地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六)按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要求,围绕军民结合、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和安全生产,加快重点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一要坚持高起点、高效益;二要突出重点,明确方向,量力而行;三要与企业改组改造和机制创新相结合;四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国家将在财政贴息、资金补助、资本金匹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七)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基础和能力建设。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长远发展需要,国家将加大军工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的建设。在军工能力和研发平台建设中,将视国家财力情况,适度兼顾民机、民船、核能开发利用等军工主导民品发展的需要。要通过加强军品能力建设,构筑高水平的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研发平台,实现军民两用技术的快速发展。

(十八)按照建设“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国防科研生产新体系的总体要求,鼓励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一是在西部和东北筛选能够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优先颁发军品研制生产许可证,为其承担军品任务提供方便;二是择优扶持民口重大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实验室的建设改造,促进军民优质资源的互动互补。

(十九)制定有利于西部和东北军工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鼓励并推动军工单位人才交流和定向培养;鼓励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的优秀毕业生支援西部和东北建设;完善军工专业技术职务体系和技能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军岗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的收入待遇;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偿转让制度;鼓励军工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吸引和引进高科技及管理人才。

(二十)改进政府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两地军工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审核,并及时与地方政府协调;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对于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能力建设和重大军民两用技术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十一)为更好地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国防科工委将设立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事宜。各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落实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规划,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内蒙古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内蒙古自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业主自用部分,按其表计的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由自治
区制定基本标准,规定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盟市在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共同协商议定,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
定。
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城市住宅小区除代收代缴服务收费外,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及服务收费基本标准规定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劳动法》规定,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及实际情况确定,计取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5元,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上下浮动50%;
3.绿化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元,在此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50%,下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清洁卫生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元,可上下浮动50%;
5.保安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元,可上下浮动20%;
6.办公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2元,可上下浮动50%;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企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的折旧率执行;
8.法定税费:按照上述7项之和计征缴纳;
9.利润:物业管理单位为微利企业,成本利润率按不超过8%审定;
(利润=本条的1至8项之和×8%);
10.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的计算应为:
公共性服务费(元/平方米·月)=本条1至9项之和。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办公用房,公共性服务费可按收费标准分别加收20%和10%。
高档住宅小区,如:别墅区、高级公寓等公共性服务费可提高20%收费标准。
第九条 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条 从1996年开始,凡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小区、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自批准日期的下月开始,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可在原确定的标准上,分别上浮20%和10%。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赔偿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管辖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情况测算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项目、标准和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每项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各地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优质优价。提供几项服务只能收取几项费用,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
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追偿。
第十六条 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屋及其它非住宅小区的综合楼、写字楼、商厦等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不进行年度审验收费的;
(三)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