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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5:49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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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驻外机构服务鹤岗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市际间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开展外引内联和信息交流的职能作用,推动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办事处是鹤岗市人民政府派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领导,行使市政府赋予的相应职权。

  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联络、经济协作、信息反馈和接待服务四项职能,并负责对我市在驻地各类机构的指导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为中心,发挥办事处的地域优势和职能优势,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地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中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牵线搭桥。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代表鹤岗市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和办理有关事宜。

  (三)充分发挥窗口作用,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提高我市的知名度,扩大我市在国内外的影响。

  (四)利用驻地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工作。

  (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市领导及市直各部门在办事处驻地及联络区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在驻地的信访工作,通报情况并及时将上访人员稳定劝返回当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事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协管。市政府办公室对办事处的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办事处的自身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政府办公室对办事处的管理原则是议大事、定原则、搞协调。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办事处的具体联系、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工科负责,政工科代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驻外机构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通报市委、市政府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分管驻外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处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市政府在办事处驻地组织的重大活动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每年考核一次各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奖罚意见。

  (五)会同有关科室对各办事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每年对各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及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办事处根据主任任期目标制定一个时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办事处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允许利用工作条件从事个人的商业行为。

第九条 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季将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每半年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做一次工作报告,年终做出全面工作报告。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离开工作范围地一周以上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统一领导下按处级机构管理。根据需要可内设办公室、经贸联络科。凡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按干部管理权限,主任、副主任(副处级以上)任免由市委决定;科级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任免调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办事处负责。办事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市编委。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干部的考察、培养、教育、任免、晋升、审查、调配、退休、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并对办事处干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事处负责聘任或解聘,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除财务人员外,今后各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从当地招聘,由办事处与本人签订合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调出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办事处按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处要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回我市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特殊的由各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章 接待服务



  第十五条 接待范围及对象

  各驻外机构接待的主要对象是:

  市级班子现职秘书长以上的领导干部。

  市级班子离退休老干部。

  市直各部门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十六条 接待办法及标准

  接待用车:市级领导到驻外机构驻地用车,办事处要保证日常工作用车。

  住宿:市级领导到驻外机构驻地,有招待所的安排招待所住宿,按标准安排房间;无招待所的要安排到宾馆住宿,按实际价格交费。

  就餐:市级领导到驻外机构驻地工作,办事处有食堂的在食堂用工作餐,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就餐费,随行工作人员每人每日按出差补助标准收取就餐费。没有食堂的可就近安排工作餐,收费标准同上。

  宴请:除特殊情况外,市级主要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驻外机构驻地安排宴请的费用,为相关部门办事,由该部门负责结算费用,驻外机构不予承担。

  我市其他部门去办事处的公务人员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结算方法

  住宿、就餐等费用原则上由发生费用的人员离开驻地前一次结清;不能结清的,由工作人员填写承办单,各办事处凭承办单,每季度到四大班子办公室结算。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办事处财务活动在办事处主任领导下,由办事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对办事处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办事处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支出项目,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办事处实行收支两条线,在用好政府财政拨付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自主经营的力度,增收节支,不断增加固定资产比重。

  第二十一条 各办事处每年要完成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任务,具体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每年年初下达,超额完成任务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会计月报表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工科和财务审计科。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提出申请报告,填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签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控购办审批后方可购置。凡未经批准而购买的专控商品,财会部门不予核销。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基建投资要按程序报批。办事处要做好考察论证,申请报告及论证材料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安排。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主任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资产归国家所有,办事处拥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市政府办公室为办事处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办事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办事处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暂行规定》,认真履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办事处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固定资产运营情况,对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处置,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租赁、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报告,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评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制定下发《驻外机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奖惩办法》,明确各驻外机构的年度工作任务,并据此对各驻外机构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要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按要求开展活动,抓好干部职工培训,适应驻外工作需要,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市其他规定在内容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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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3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土地开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支出
严格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支出,确保完成我市每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银行设立一个专门帐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对项目资金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抵扣。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应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顺序从耕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四)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依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财务司颁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项目规划方案和概算首先报送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初审,再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纳入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从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中挑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执行。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予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清查和项目勘测。项目进入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后,市财政依据有关合同和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审核拨付项目前期经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工程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市财政拨付30%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竣工验收合格,新增耕地纳入合肥市新增耕地项目库后,按照中介机构审定的决算价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二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十三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综{2001}1061号)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不超过10%的比例留成,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组织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计划的编制;
(二)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备选库、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
(三)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踏勘、论证和规划设计,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验收、确认;
(四)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性支出。
上述资金使用,市国土局应根据当年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业务开展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纳入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本市区域内耕地占补无法自求平衡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内调剂平衡。


第四章 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十七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挤占,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关于请明确中央级电力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工效挂钩形式的函

电力部


关于请明确中央级电力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工效挂钩形式的函

1996年12月9日,电力部

财政部:
在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部分地区的检查组对我部所属电力施工企业目前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包量包干办法是否属于工效挂钩工资分配方式之一提出了疑问。1995年的大检查中,也曾提出此类问题,你部作出“中央级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包量包干分配方式属工效挂钩方式之一”的解释后,使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保证今年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处理今后大检查工作中可能再遇到此类问题,请你部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