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8:50:20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机构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女性专职计生主任,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职业化”的原则,每150名左右已婚育龄妇女配备1名专(兼)职计划生育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楼(院)长。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共同承担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第七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居委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二)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并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三)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和有关手续。(四)协助县(市、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社区居民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情况,并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宣传教育

第九条 积极在社区构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将其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努力营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依托社区文体活动室和人口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社区自主组织的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社区应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阅报栏和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社区内的住宅小区、市场等设立宣传牌(板)。

  第十二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保健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保健查体。

  第十四条 依托社区医疗中心和辖区内其它卫生机构,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制度,让群众能及时取得所需药具,并做好避孕药具使用、随访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孕期、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并做好服务。

  第十七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

  

五、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社区内的育龄群众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生殖保健等的动态情况,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及时汇总信息员采集的变动信息。

  第二十条 每月按时将上月婚、孕、育、节育等方面变更情况,通过报告单的形式上报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根据相关变动情况每月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做好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人员的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一)《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情况登记表》、《年度<生育证>审批表》、《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等。(二)备份保存计算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三)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六、政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证明及有关登记手续。(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告知初婚夫妇生育前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注册,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告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二)做好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三)协助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及时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及时将在本社区居住15天以上的流入人口,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一)配合街道办事处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二)社区居委会每月要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清查;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在限期内回户籍地办理,有条件的可为其提供异地办证服务。(三)动员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应采取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及时落实相应的措施,并报告街道办事处。(四)进行流入人口全员登记,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服务管理。(五)每月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印的《流入人口反馈表》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六)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八、居民自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群众自治工作水平。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集贸市场、商场等流动人口集中从业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动员居民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九、居务公开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公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各种办证、审批等程序应制板上墙。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一)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四)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五)违法生育夫妇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十、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社区人口学校)等工作场所。

  第三十二条 建立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定期考核评估。实行绩效联酬,考核结果与社区计生专干和计生信息员工资补贴挂钩。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保障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社区计生专职主任、计划生育信息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1997]5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快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农村各类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对外营业单位,军工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省级在兰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在兰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将消防宣传列人工作计划,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 普及消防知识。
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消防教育。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有关的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要有专门的防火安全组织,主要领导担任防火安全组织的负责人。要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干部,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工作组织,负责日常防火、灭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要建立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防火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 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2、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及保卫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消防设备施工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事业专职、兼职防火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持有经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证书,方可上岗。
3、在职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4、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5、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重点单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其完整好用。
6、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7、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必须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
8、建立灭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该立即报警,同时要组织疏散人员及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9、房屋、场地的管理单位。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都要签订防火责任书,按照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10、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 因管理不善,防火机构和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发生火灾事故, 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损失,消防监督机构在查清原因和核准事实的基础之上, 除按有关法规对肇事者、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视其情节对事故单位有关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贯彻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关于放活科研机构的若干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放活科研机构的若干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科研单位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加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保证科研机构在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财、物、计划的自主权,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权、科研成果使用、推广、转让权,确定工资、资
金分配权,以及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自选课题,承接委托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和进行横向联合、协作的权利,使科研机构真正能够直接面向社会、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研究科研机构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因势利导,把改革步步引向深入。
二、鼓励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渗透并长入经济,发展新型的科研经营实体。
1.在继续贯彻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工业企业的规定》两个文件,推进各种横向联合、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等形式的同时,科研机构同企业间可互相承包、租赁、参股或转让产权。科研机构可以同国营、集?
搴透鎏迤笠盗⒖赏杓频ノ弧⒏叩仍盒A辖⒖萍伎⒓拧4罅χС挚蒲谢姑嫦蚬谕馐谐。窗旎蛄旄髦炙兄菩问降姆炙⒐尽⑵笠怠⑵笠导牛邮滦虏犯呒际醪返目⒑蜕幸际醯南⑽蘸痛葱隆?
2.鼓励科研机构在沿海地区设立窗口,与那里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并积极吸收外资,同国外合作办所办厂,大力开发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3.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发展成为独立的技农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允许开展有偿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经营少量与农业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兴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或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运一类业务,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
4.为推进科研、设计机构和高等院校同企业的联合,支持科研机构新办或联办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科研机构新办、联办企业同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银行、信贷部门货先发放贷款,并可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开发新产品所需的少量外汇、计划部门应优先解决。解决不了的,外汇部门给以调剂。
(2)科研机构新办企业,开办初期生产的产品,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半征收所得税。
(3)科研机构同国外合办的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内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再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七年,再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减免地方所得税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由
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4)科研机构同生产单位合办企业所创外汇,可将省内按规定留成部门的百分之五十留给合办企业。属我省鉴定的省级新开发产品所创外汇,省内留成部分两年内全留给合办企业。
(5)经省科委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允许其成员单位在联合开发新产品实现利润中,税前提取百分之二十的资金,或从该产品的销售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作为联合体科技开发基金,专项用于科技开发,自批准之日起,连续提取三年。
(6)科研生产联合体实施自主开发的新产品,经同级科委和税务部门批准,两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7)科研单位从联合体内分得的纯收入,除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外,可增提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成果研究开发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8)科研机构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山、穷地区提供的技术及其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三、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深化科研机构内部改革。
1.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应由竞争产生,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所长是科研所的法人代表,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所级领导,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2.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包括大部分农业科研在内的所有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都应实行所长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长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产生,并同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指标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科研水平和确保科研后劲?
敌小拔灞R还摇薄N灞<矗罕Pб妫ㄖ苯泳眯б婧蜕缁嵝б妫⒈?蒲谐晒ㄊ俊⑺胶屯乒阌τ寐剩⒈9潭ㄗ什鲋怠⒈H瞬排嘌⒈A旎虼窗炱笠捣⒄埂R还壹矗壕炎粤⒌目蒲谢梗敌兄肮すぷ首芏钔拔灞!敝副晖瓿汕榭龉夜常痪巡糠肿粤⒌目蒲谢梗敌薪崩
鹜拔灞!敝副晖瓿汕榭龉夜场?蒲谢鼓诓渴摇⒆椤⒊导洌悴闶敌谐邪⑾嘤┐笞灾魅ǎ跃缓谩⑿б婧懿畹目蒲谢梗赏ü娌⒌确绞阶貌ā?
3.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政策,把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同他们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挂钩,使他们能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做出贡献来改变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机构奖金税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金福?
鸨壤胧乱捣鸭醪缺壤夜场?蒲惺乱捣炎粤⒌目蒲谢梗谇惺当Vな乱捣⒄沟那疤嵯拢渴杖胗傻ノ蛔灾鞣峙浜褪褂茫浣苯鹚捌鹫鞯阍蚩纱锶司鲈禄竟ぷ省J敌惺乱捣寻傻目蒲谢挂惨ü乜矸穹段В谇贝词眨靡愿纳乒ぷ魈跫臀镏蚀觥I缁峁嫘钥蒲
谢梗乱捣寻山谟嗖糠止榈ノ蛔灾魇褂谩?
4.各类科研机构在实行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都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除国家分配的复转军人、大中专学生外,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科研机构的干部增长要实行计划管理。实现经费自立的科研机构,调入和聘用必需的技术干部,可不受原编制限制,专业技术职务?
溉尾皇苌霞吨副晗拗疲云牢嵬ü挠凶矢竦娜搜。梢云赣茫部刹黄赣谩?蒲谢挂岷贤菩谐邪鹑沃疲吵锛婀烁骼嗳挝竦陌才牛灾肮ぐ丛诟诓辉诟凇⒈嗄诒嗤獾炔煌榭龈璨煌墓ぷ省⒔崩⒏@觯缘髡嗽苯峁梗岣吖ぷ餍省?
四、进一步搞好运行机制的改革,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放活技术市场。要继续抓好管理、中介、经营三个方面的组织建设,使大中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普遍都建立起技术贸易部门,尽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技术市场网络。同时,要按照集中指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系,?
欢显銮考际跏谐∥Α7布际醭晒酶臼〔捎玫模眉际醯牡ノ豢纱恿粲玫募际踝镁皇杖胫校崛“俜种桨俜种崩苯哟邮卵芯靠⒏孟罴际醯娜嗽保患迫氡镜ノ唤苯鹱芏睢?
2.鼓励科研单位加快国拨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在“七五”期间完全做到或基本做到事业费自给。对完全取消国拨事业费的科研机构,每年可允许百分之三的人员晋升工资;国拨事业费削减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每年晋升工资人员为百分之二;国拨事业费削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百?
种陨系模磕杲ぷ嗜嗽蔽俜种弧=ぷ仕黾拥墓ぷ识畲颖镜ノ辉鍪樟舫刹糠至兄В患普鹘苯鹚啊?蒲谢剐惺剐幸导际踔行闹澳芑虺械P幸导际醴窆ぷ鳎蛏嫌λ芤嫠鸦蛩挝袼选? 3.鼓励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大力组织出
口创汇,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以进口先进技术、仪器、设备及其科技人员出国考察。
五、推广厂办科研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辐射作用。
1.企业要在“七五”期间逐步建立起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技术骨干及试验场所和手段的技术开发部门或科研机构。大中企业。、企业集团必须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大中企业或企业集团已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可以进一步充实加强,也可以吸收现有的独立院所参加;没有技术开?
⒒沟模χ饕障钟卸懒⒃核渭印V行∑笠悼梢远懒⒒蛄辖⒓际蹩⒒梗部梢晕杏泄乜蒲械ノ蛔魑约旱募际蹩⒒埂?
企业要把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上等级和评选先进企业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的技术进步程度要与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
2.厂办科研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要有一定的人、财、物方面的自主权。企业对厂办科研机构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厂办科研机构根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实行单项承包,或开发、试制、投?
⑾垡惶趿邪>哂幸欢ü婺:退降某О炜蒲谢梗】莆迹上蛞猩昵肷枇⒄屎牛蛩拔癫棵派昵氚炖硭拔竦羌牵蚬ど绦姓芾聿棵派昵肓烊∮抵凑眨硎芏懒⒖蒲谢购退笆盏扔呕荽觥F笠挡捎贸О炜蒲谢沟某晒Ω莩晒胶痛丛炀眯б娲笮∪范ǔ晒
壑担际跏谐』蛑鞴懿棵湃啡希砂垂夜娑ù悠渥芾笾刑崛“俜种宓桨俜种崩苯哟邮赂孟钛芯抗ぷ鞯目萍既嗽保患迫氡境Ы苯鹱芏睢?
3.企业要制订具体措施,放宽放活管理,通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鼓励多种贡献等多种途径,提高科技人员在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待遇,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
4.大中企业要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在带动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要允许厂办科研机构在完成本企业技术开发任务和不损害企业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开展技术转让。其所得纳税后纯收入可用作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⒓甯@稹⒔崩鸷退せ穑渲锌萍挤⒄够鸩坏蒙儆诎俜种迨米骷甯@⒔崩鸬牟糠郑闯О炜蒲谢沟么笸菲笠档眯⊥返脑蚪蟹峙洹?
六、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建立科技信贷科目,在每年新增的信贷资金中,拿出不少于百分之五的额度支持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开发和创办科研型企业。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旨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信贷和创业投资机构。同时,
允许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计委、科委和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科研机构中试基地和实验室建设,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努力改善自身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能力。“七五”期间,对经省科委审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自筹资金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能源交通基金给予免税照顾。各级政
府和部门不得对科研机构随意摊派。
七、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在陕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
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在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内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本与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科委负责解释。



198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