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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9:20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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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政令〔2010〕第120 号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2003年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2003年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帐,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

  第三十二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电梯前室、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机房、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避难层、设备层等部分。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1年9月28日印发的《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房字〔2001〕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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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党〔2004)3号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出的新的重要部署,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若干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分析了当前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了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若干意见》是新时期指导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纲领性文献,必将对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现就教育战线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若干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事关我们党、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一件大事。面对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持良好社会风气,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保证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的主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德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若干意见》,深刻理解《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明确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应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现实问题,扎实推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规划,切实把《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要建立和完善校长亲自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和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的学生德育工作体系。

  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要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学校班主任制度;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德育专项投入,并随着教育经费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我部将会同中宣部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我部还将修订印发《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的各项措施。要强化班主任制度,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我部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加强班主任工作。各地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要把文明上网、网络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抵御有害信息的能力。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文明校园建设,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要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教育督导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报告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报我部。


纯碱成本核算规程

化工部


纯碱成本核算规程

1987年3月4日,化工部

为了提高纯碱成本的核算质量,加强成本管理,便于各生产纯碱的企业之间交流成本信息,对比、分析成本水平,进一步降低纯碱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结合纯碱的生产、工艺特点,特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 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小型生产纯碱的企业,包括氨碱法和联碱法纯碱的成本核算。
(二)按月计算成本,每月一至最后一日为一成本计算期。成本必须以实际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进行计算。产量和消耗,投入和产出的口径必须一致。
(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属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认真划清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等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摊提费用。
(五)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检验、定额管理、领退料手续、报废鉴定和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各大中型纯碱厂必须建立分级的成本核算制度,必须配齐各级成本核算员。车间成本应按实际价格计算,如按计划价格计算,必须保证厂部计算实际成本所需要的资料。
二、成本项目及内容
(一)成本项目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燃料及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4.车间经费
5.联、副产品扣除
6.企业管理费
(二)各成本项目内容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生产过程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主要辅助材料。
2.燃料及动力:指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外购和自制燃料、动力,包括电、蒸汽、重油、天然气、烟煤等。烧油特别税和用做动力的蒸汽也在本项目中开支。
3.工资及福利费:指氨碱、联碱系统从事操作的生产工人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补贴;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料和燃料节约奖。
4.车间经费:指车间为进行正常生产所耗用的各种材料,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和各项管理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化验人员、修理人员及勤杂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同成本项目第3项的内容)。
(2)折旧费:指财政部门和上级审查同意的分类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3)修理费:指生产系统设备和房屋的大修理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费用。下设两个子目:
①大修理费用:指按上级规定的大修基金提存率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②中、小修理费用: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进行的中、小修理费用,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耗用的维修材料有及辅助部门转入的劳务费用。
(4)办公费:指车间办公及岗位记录的办公用品费用。
(5)水、电费:指车间非生产用水、电费,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防尘、防毒等用电。
(6)室温调节费:指车间维护正常生产调节室温所支付的费用。
(7)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耗用的机物料,如压缩机油,润滑油,化验分析用材料及其它消耗材料。
(8)保险费:指为车间财产保险而支付的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为维护正常生产所领用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小型工具、分析仪器等低值易耗品,按规定摊销的费用。
(10)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按规定所支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费用。
(11)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报经上级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盘盈应从本项目中减除。
(12)排污费:指车间发生的按规定支出的各种排污费。但从开征后第地三年起,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不得列入本项目。
(13)租赁费:指车间向外单位租入各种设备工具等所支付的租金。
(14)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当由车间经费列支的费用。
5.联、副产品扣除:指在纯碱生产过程中的联产品、副产品,以及其它应从归集的氨碱、联碱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大块碱,扫地灰的价值。
6.企业管理费: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和分配办法按财政部有关的规定办理。
三、各成本项目的计算
(一)氨碱法纯碱(索尔维制碱法)
1.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计算
(1)原盐:根据计量,领料单的实物原盐量按化验分析报告折算为含NaCL100%的用盐量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2)合成氨:气氨或液氨根据仪表计量或领料单数量折含氨100%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3)石灰石:按领料量和化验分析报告折含CaCO3100%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4)二氧化碳:只计算系统外的补充量,按仪表计量折含二氧化碳100%量计算消耗。
(5)焦炭(或白煤):按领料单数量扣除过筛焦粉、水分后的数量,再按化验分析,折含固定炭84%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6)包装物:按领料单实物量,扣除用于包装扫地灰、大块碱所耗用数量后的数量计算。
(7)清水:以仪表计量为准。计算消耗循环水按补充量计算消耗。
(8)海水(河水):以流量表计量为准计算消耗。
2.燃料及动力的计算
(1)重油(天然气或烟煤):煅烧纯碱耗用的重油(天然气或烟煤),按实际耗用量计算。
(2)电:按车间入口电表计量。不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等用电。
(3)蒸汽:不论做为动力(如:用于蒸汽压缩机)或做为热源(如:用于蒸汽煅烧炉),都以车间进口的总流量表的读数扣除车间保温、生活用汽和副产品加工用汽后计算消耗量。纯碱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用于本生产系统的不计算消耗,对外供部分做为副产品从纯碱成本项上扣除。
(二)联碱法纯碱(侯氏制碱法)
1.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计算
(1)合成氨:根据仪表计量的数量折含NH3100%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2)原料盐(洗盐、精盐、原盐):按仪表计量或领料单的数量折含NaCL100%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洗盐或精盐做为自制半成品计算成本。按联碱实耗量将成本转到联碱成本项下。
(3)石灰石、焦炭(或白煤):联碱法和氨碱法并存的企业,氨碱系统为联碱系统回收其母液中的合成氨所耗用的石灰乳,根据化验分析分别计算石灰石、焦炭(或白煤)消耗的折合量。
(4)二氧化碳:按外部供应部分,仪表计量,折含二氧化碳100%计算消耗。
(5)清水或软水:以车间入口仪表计量。如果使用循环水,只计算补充量。
(6)海水(或河水)按流量表计量。
(7)包装物:按领料单实物量,扣除用于包装扫地碱、大块碱、次品氯化铵等用量后的数量计算。
2.燃料及动力的计算
(1)中压蒸汽:用于煅烧炉干燥纯碱,以车间进口总流量,按实物量计算消耗。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仍用于纯碱生产系统的不计算消耗。对外供应部分做为副产品从联碱成本中扣除。
(2)低压蒸汽:以车间进口总流量表计量,按实物量扣除车间保温、生活用汽和副产蒸汽后计算消耗。
(3)重油(天然气,烟煤):以仪表计量,按实物量计算消耗。
(4)电:按车间入口电表计量,扣除车间照明和完全通风用电量。
四、原料、燃料、动力的计量计价单位和小数规定
(一)计量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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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 计量单位 ┃ 计量小数 ┃ 计价单位 ┃ 计价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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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盐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合 成 氨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二 氧 化 碳 ┃ 千立方米 ┃ 三位 ┃ 元 ┃ 二位
石 灰 石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焦 炭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白 煤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重 油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天 然 气 ┃ 千立方米 ┃ 三位 ┃ 元 ┃ 二位
煤 油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中 压 蒸 汽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蒸 汽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电 ┃ kw.h ┃ 二位 ┃ 元 ┃ 二位
清 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软 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海水(河水)┃ kt ┃ 三位 ┃ 元 ┃ 二位
麻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塑 料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编 织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线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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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计算
1.原盐、石灰石、焦炭、白煤等大宗原材料按实际价格计算。实际价格包括采购价格、入库前运杂费及合理途耗。
企业产焦炭按实际成本计算。
2.合成氨按实际成本计算。
3.重油,天然气以输送到车间的实际成本计算。
4.水、蒸汽、电等按当月实际成本计算。
五、联副品成本计算
(一)联产品成本计算
联碱法在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纯碱和氯化铵两种产品。根据商品经济的条件,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情况,便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简化核算方法,确定联碱法以纯碱和氯化铵整个生产工艺过程归集生产费用,以纯碱产量为核算基础,先计算出联碱总成本,扣除氯化铵应负担的费用后,计算出纯碱成本。计算方法如下。
1.氯化铵按入库合格品计量,成本采用定价扣除法。定价原则是: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出厂价格,或根据上年实际平均销售价以及市场预测价确定。定价后,一般年内不变。其计算公式如下
氯化铵总成本=氯化铵产量×(售价-税金)
企业同时生产粗铵(农业用氯化铵),精铵(工业用氯化铵),成本应分别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粗铵总成本=粗铵产量×(售价-税金)
精铵总成本=精铵产量×(售价-税金)
联碱法纯碱的总成本为联碱总成本扣除氯化铵总成本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
纯碱工厂总成本=联碱总成本-氯化铵总成本(粗铵+精铵)+企业管理费
(二)副产品成本扣除
1.扫地碱、大块碱、冷凝水等按副产品订价扣除法从联碱总成本(氨碱法从纯碱总成本)中扣除。价格确定后,年内一般不做变动,其计算公式如下
副产品扣除价格=外销价-税金-包装物-加工费
2.二氧化碳、蒸汽按计算期内副产量×当年计划成本从联碱总成本(氨碱法,从纯碱总成本)中扣除。
六、在产品成本计算
对已投入生产过程,尚未形成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包括:贮存的中间料液母液Ⅰ,母液Ⅱ,氨Ⅰ、氨Ⅱ盐水精制过程中,含盐和含氨的三次盐水、氨盐水、冷凝液和煅烧过程中的重碱(NaHCO3)等都是在产品。由于纯碱生产工艺连续性强,在产品数量不多,各月份之间在产品贮量变化不大,波动甚微,一般可以不核算在产品成本。
如果需要计算在产品成本,则只计算在产品消耗的原材料盐和氨两种成本。当期发生的人工、费用及其它材料费,不存在在产品成本中分摊,全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
在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在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总成本+本期投入原材料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数量+本期折入原材料数量)〕×期末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数量
七、产品成本计算
(一)产量
氨碱法纯碱、联碱法纯碱、粗铵、精铵均按实物量计算产量。
(二)氨碱法纯碱
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以纯碱为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生产的各步骤不计算半成品,只汇集计算本步骤发生的费用,按平行结转办法,将各步骤的费用结转至最终产品(纯碱)。
(三)联碱法纯碱
以联碱(包括纯碱和氯化铵)为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具体核算方法,参照本规程“联产品成本计算”。
(四)生产成本与大修理费用的划分
1.纯碱生产系统在年度停车大修期间,直接用于大修理的材料,人工及水、电、汽等,由大修理基金负担;大修理竣工后,开车所用材料、动力等由生产成本负担;属于中、小修理项目的,由生产成本负担,如果金额较大可列入待摊费用,在以后各月份中进行分摊,年终不留余额。
2.单体设备停车大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大修理计划实施,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对由于事故引起的停车检修,不论修理费用大小,均由生产成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