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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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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2日第3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并实施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制度,督促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电、气、煤、油等)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进行整理和归纳汇总,按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调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空调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除特殊用途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楼)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者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公共机构应当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的庆祝活动外,关闭景观照明。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上半年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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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吉林、江苏、湖北省分行,长春市、南京市分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公司:
我行受托将代理第一汽车制造厂等五家汽车企业发行1992年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为便于有关行部署工作,现将总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支持汽车行业建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托代理第一汽车制造厂等五家汽车企业发行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汽车债券),以用于本年度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为做好汽车债券的代理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的发行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债券3亿元,其中1.5亿元主要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发行,其余1.5亿元由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承销。(祥见附表)
第二条 汽车债券的债务人分别为:第一汽车制造厂、一汽_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底二汽车制造厂、南京汽车制造厂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等五家汽车企业。
第三条 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为汽车债券提供偿还担保。
第四条 汽车债券期限10年,年利率12.5%。1992年7月20日上市发行,1992年7月20日起计息,计单利,逾期不计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条 汽车债券发行期一个月,即1992年7月20日起至1992年8月20日止。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转让。
第六条 汽车债券2002年7月20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并可在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七条 汽车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为1000元。汽车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汽车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
第九条 汽车债券由建设银行统一组织印制、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条 汽车债券的调运工作由财会、筹资、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十一条 汽车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据汽车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二条 汽车债券的出入库及发行 、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 (1992)第77号文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各分行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汽车债券资金辅助帐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要按年度、券别、行处设户,用以反映发售、兑付汽车债券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在祥细记载汽车债券发行条件的同时 ,也需按年度 、分券别和行处设户,用以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的收发、上交、销毁及结存情况。
第十四条 汽车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加盖任何戳记。
第十五条 汽车债券的期限较长,各行在对外发行以前,要作好宣传工作。宣传的内容要全面、准确。
第十六条 汽车债券采取按计划承销的办法发行 。各行应在8月5日和8月20日 分 别 将 债 券 资 金 的 30%和 70%上 划 总 行 ( 帐 号 :609240012)。
第十七条 汽车债券手续费为发行总额的1.45‰。总行在足额收到分行上划款项后,按各行的实际发行额一次拨付债券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在汽车债券发行期内,除了每旬以电话形式向总行报告发行进度以外,在有价政券代理发行兑付统计月报“中央企业债券”拦目中,要加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名称,并按月统计。
第十九条 各行发行工作结束后,要将发行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报总行筹资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总发字(91)第179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计划 (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8〕107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连云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行政措施、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决定,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措施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行政措施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措施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行政措施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督促解决。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违规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 议 制 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连部、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要规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重要奖惩等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县区政府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批印。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承办单位须每季度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经会审后提出季度会议安排计划,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没有列入计划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章 公 文 审 批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单位每年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经会审后提出全年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印发实施。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在呈签和印发前,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进行文字把关。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专项工作部署、一般性工作安排、工作检查、会议活动方案等事项,原则上以传真电报形式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字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县区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县区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外出、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连外出或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假,由所在单位将负责同志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凡外出或休假的,应按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