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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0:07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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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地播出、发射和传输,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维护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和信号监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根据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发射、传输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广播电视设施,按照法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建成的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截断、损毁广播电视传输设施;
(二)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发射天线场地地网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从事深挖超过30厘米的作业;
(三)在发射设施周围2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放火烧荒;
(四)在中波发射天线周围1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50米处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其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施工;
(六)擅自移动、损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
(七)破坏、污染广播电视发射台专用水源;
(八)占用、破坏广播电视发射台专用道路;
(九)擅自在广播电视设施上安装、插接设备器材或者接引其他线路;
(十)在广播电视设施上非法插播节目信号;
(十一)阻断依法运行的微波、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收发电波通路,但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十二)阻挠依法进行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范围和要求,提供给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电力、通信、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城乡规划涉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应当事先征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因建设需要,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保持广播电视信号的畅通。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规划和建设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传输通路。
各类建筑物内的广播电视传输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广播电视传输通路,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费用。
没有广播电视配套设施的已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物,需要接通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广播电视配套设施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予接入广播电视信号。建设广播电视配套设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资料,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之内提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损毁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二条 新架设电力、电气化铁路输电等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依法建成的架空或者埋设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原有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建设的时间,后建者应当尽快整改。
新建广播电视设施需使用电力、通信管线或者缆线、杆路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电力、通信设施产权人协商补偿、保护等事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施工时,电力、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新建广播电视架空线路穿越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林木所有权人协商补偿、保护等事项,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林木所有权人在广播电视架空线路附近砍伐林木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广播电视架空线路的安全。
对高度超越广播电视架空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林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要求林木所有权人在限期内做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无偿剪除其影响部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在巡查、检测、维修和铺设广播电视设施等作业时,需要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提前发出公告,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因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抢修受损广播电视设施;
(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
(二)迅速组织抢修受损广播电视设施;
(三)排除妨碍,限制通行,保证抢修通道畅通;
(四)调集物资、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支援抢险;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车载、楼宇、户外等公共视听载体的设置应当依法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免费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质量;公开其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种类、范围和时限,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不得限制或者强制用户选择服务种类和通用接收器材、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有关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质量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和设备,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八条第(六)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广播电视传输业务中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即进行施工的;
(二)新架设电力、电气化铁路输电等线路,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依法建成的架空或者埋设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在广播电视架空线路附近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即砍伐林木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修复广播电视设施所需的费用;
(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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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不得在绿地内建设有碍绿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留足绿化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中的绿化经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新区的绿化经费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三;
  (二)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经费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第七条 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本辖区内的树木权属。
  因树木权属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裁定。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第八条 本地生产的花草、苗木或引进外地的花草、苗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发现疫情,须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园林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持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的砍伐树木许可证。
  第十条 经批准砍伐园林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标准交纳树木补偿费:
  (一)落叶乔木速生树种,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每株二十四元;五厘米以上至八厘米的,每株三十六元;八厘米以上至十厘米的,每株四十五元;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元。
  (二)落叶乔慢生树种,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每株三十六元;五厘米以上至八厘米的,每株四十八元;八厘米以上至十厘米的,每株六十元;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五元。
  (三)雪松,每米六十元;三米以上至五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十元;五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二十五元。
  (四)桧柏,每米四十元;三米以上至五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八元;五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二十元。
  (五)常绿球类花灌木,冠幅五十厘米以下的,每株三十至五十元;五十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五厘米加三至五元。
  (六)丛生花灌木,冠幅一米以下的,每株二十至四十元;一米至二米的,每增加十厘米加五元;二米以上的每增加十厘米加十元。
  (七)小乔木型花灌木,地径四厘米以下的,每厘米十元;四厘米以上的,每增加一厘米加十五元。
  (八)花篱、绿篱,每米五十至一百元。
  (九)攀缘植物,以覆盖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十五元。
  砍伐果树除交纳树木补偿费外,还应赔偿三年平均产量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代数量五倍的树木;因特殊情况不能补栽的,可按每株五元的标准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苗木费和代植费,由园林部门代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权限,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退还园林绿地、赔偿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园林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未取得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证书,而从事园林施工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听候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绿化设计方案,减少绿化用地面积的,每减少一平方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园林植物生长衰弱的,对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园林树木的,除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除按每平方米三百元至五百元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在公共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木草皮或损坏园林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七)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损害枝干或根系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和街道上的树木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九)攀折花木、践踏花坛草皮或破坏花卉布置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十)刻扒树皮、滥采树籽、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绳挂物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十一)借用树木搭棚做架、钉钉挂牌、安装电灯、电线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二)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的绿化任务逾期完成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完成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罚款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的,市区内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城、建制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园林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园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政发(1984)144号文件公布的《济南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造就和选拔同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和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认真
研究国际、国内法学教育发展情况和充分论证专业设置的基础上,对198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的前提下,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学历规格的基本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这次印发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增加了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提高、接考本专业本科段的规定。接考条件应严格按本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教考试厅〔1997〕1号)的精神,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加大全国统考课程力度,减轻各地的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部分课程将从19
98年下半年起实行修订计划后的全国统一考试。
三、已经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地区,如1998年不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专业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全国考委确
定(见考委〔1998〕3号文)。2000年以后,各地不得对本专业的统考课程进行单独命题和另行规定考试时间组织考试。对于本专业在实施和过渡期间,原考生继续学习的课程衔接的个别问题过渡办法和期限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在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过程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二、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三、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水平相一致,要求毕业证书获得者在政治思想上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基础科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阶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制。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本专业设可衔接的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各门课程均为本科要求。
专科毕业:凡取得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基础科段规定的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达70学分以上,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凡已获得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并取得本科段所规定的14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不少于133学分,且毕业论文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全部课程(含外语)考试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基础科段
---------------------------------------
| 序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
| 1 |哲学 | 4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 3 |大学语文 | 6 | |
|----|-----------|----| |
| 4 |法理学 | 7 | |
|----|-----------|----| |
| 5 |宪法学 | 4 | |
|----|-----------|----| |
| 6 |中国法制史 | 5 | 基础科段必考课程13门,累|
|----|-----------|----| |
| 7 |刑法学 | 7 | |
|----|-----------|----| |
| 8 |民法学 | 7 |计70学分。 |
|----|-----------|----| |
| 9 |刑事诉讼法学 | 4 | |
|----|-----------|----| |
| 10 |民事诉讼法学 | 5 | |
|----|-----------|----| |
| 11 |行政法学 | 5 | |
|----|-----------|----| |
| 12 |经济法概论 | 6 | |
|----|-----------|----| |
| 13 |国际法 | 6 | |
---------------------------------------
(二)本科段
-------------------------------------------
| 序号 | | | |
|-----|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必考|选考| | | |
|--|--|-----------|--|--------------------|
|1 | |中国革命史 |4 | |
|--|--|-----------|--| |

|2 | |外语 |14| |
|--|--|-----------|--| |
|3 | |法律文书写作 |3 | |
|--|--|-----------|--| |
|4 | |国际私法 |4 | |
|--|--|-----------|--| |
|5 |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 |
|6 | |合同法 |4 | 本科段必考课11门,选考课列出9 |
|--|--|-----------|--| |
|7 | |公司法 |4 |门,可从中任选3门,累计学分不少于 |
|--|--|-----------|--| |
|8 | |劳动法 |4 |63学分。 |
|--|--|-----------|--| |
|9 |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 |
|10| |知识产权法 |4 | |
|--|--|-----------|--| |
|11| |婚姻家庭法 |3 | |
|--|--|-----------|--| |

| |1 |外国法制史 |4 | |
|--|--|-----------|--| |
| |2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基础科段与本科段累计133学分以 |
|--|--|-----------|--| |
| |3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上。 |
|--|--|-----------|--| |
| |4 |金融法 |4 | |
|--|--|-----------|--| |
| |5 |税法 |3 | |
|--|--|-----------|--| |
| |6 |票据法 |3 | |
|--|--|-----------|--| |
| |7 |保险法 |3 | |
|--|--|-----------|--| |
| |8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9 |房地产法 |3 | |
-------------------------------------------
说明:
(一)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或民事诉讼法学(5)。
(二)其它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
(三)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律师专业专科段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实行规定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年龄在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三至四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五)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本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
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五、学习考核要求
(一)为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本专业专科段课程和本科段必考课应坚持全国基本一致。本科段选考课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由全国考委法学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教委颁布,各地须认真贯彻执行。
本专业专科段和本科段必考课的各门课程,应逐步统一使用全国考委组织编写的教材。
(二)考试命题应根据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考试要求,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层次的比重,做到既能考核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又能考核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专科段课程与本科段必考课的命题,应向全国统一命题的方向发展,逐步加大全国统一命题的比例。
(三)各门课程考试的答卷时间一般应为2.5小时。必考课、选考课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主要课程说明、学习教材和参考书目
法理学
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即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的制定和实施等问题。
《法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理学》,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法学基础理论》,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理学》(律师专业自考教材),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宪法学
宪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
《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宪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魏定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宪法概论》,肖蔚云、魏定仁、陈宝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中国阶级社会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具体阐明其阶级实质、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作用,从中揭示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制史》,全国考委组编,叶孝信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制史》,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
刑法学
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列为必考课。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学习本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特别是常见罪、重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法论》,杨春洗、杨敦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民法学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在此列为必考课。它主要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及其内在规律性;民法在实践中的经验
和问题等。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并列为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强制执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新编写),全国考办组编,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民事诉讼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和必考课。其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诉讼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及其义务,诉讼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调解、公证、仲裁,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事诉讼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柴发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行政法学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主干课和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法、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行政法学》,全国考办组编,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著,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出版。
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分为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含公司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等五编,内容丰富。本课程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着重阐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
识和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杨紫煊、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刘隆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国际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课程的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居民、人权法、条约法、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国家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等。要求全面掌握国际法的基
本知识并能联系实际结合分析国际关系中的实际问题。
《国际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法》,全国考办组编,端木正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参阅各册中的有关论文)。
法律文书写作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属专门研究各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写作和各类民用法律文书写作规律的学科。该课程具体论述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并能够引导考生提高写作技能。
《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律文书写作》,全国考办组编,宁致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司法文书教程》,熊先觉、周道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宁致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是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私法》,全国考办组编,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修订本),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为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
《国际经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经济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经济法总论》,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合同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课程内容主要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规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及后果、合同的履行和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消灭,合同的担保、违反合同的行为及责任。
《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合同法》,全国考办组编,王利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公司法
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集团、公司债、公司财务
与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公司法》,全国考办组编,顾功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新编公司法教程》,江平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劳动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它是法学的一个分类,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学主要是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我国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规范;同时还研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劳动法及国际劳动立法等。
《劳动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学习教材:
《劳动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李景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劳动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国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法律制度、违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污染防治法部分包括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的污染防治;自然资
源保护部分土地、森林、草原、物种、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
《环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环境法》,全国考办组编,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环境法》,程正康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必考课,是研究著作权、工业产权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专业主干课。其课程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及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系统掌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
项制度的原理与规则;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知识产权法》,全国考办组编,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法教程》,郑成思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知识产权法教程》,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婚姻家庭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它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也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原则;亲属;结婚;夫妻;父母子女;收养;祖孙和兄弟姐妹;
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附论等。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婚姻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婚姻家庭法教程》,张贤钰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外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其内容阐述了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人类法律发展起过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包括法律的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
《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外国法制史》,全国考办组编,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外国法制史》,林榕年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群众出版社。
2、《日耳曼法简介》,由嵘著,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旨在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它们形成、发展、演变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
和规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主要研究和阐述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张宏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王哲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金融法
金融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货币及信用管理法、证券及期货管理法、金融信托及融资租赁管理法、银行贷款、储蓄、结算、金银管理法等内容,分析研究当前金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金融法》,全国考办组编,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金融法概论》,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三版。
2、《商业银行法教程》,史纪良、吴志攀等主编,金融出版社,1995年出版。
税法
税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也是律师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程。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家利用法律的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本课程内容包括:税法概述、流转税法、收益税法
、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税法》,全国考办组编,严振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新编税法教程》,林新祝编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税法理论与实务》,严振生著,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票据法
票据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特性,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时效,汇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和追索权规则,本票和支票的特别规则及其适用汇票规则,涉外票
据的法律适用等。本课程紧密联系我国票据法与票据实践,并着重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原理和票据司法、金融实践的应用。
《票据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票据法》,全国考办组编,姜建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票据法概论》,谢怀轼主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保险法
保险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内容;了解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即保险业组织形式、保险经营规则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
《保险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保险法》,全国考办组编,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保险法教程》,庄永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5年出版。
2、《保险法概论》,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主要阐述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的法律制度,研究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律师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义务
、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公证与律师制度》,全国考办组编,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考书目:
《律师与公证》,冯超主编,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之一。该课程阐述了房地产法的一般原理、规则及其实际应用,特别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市住房商品化制度,突出既依法保护耕地,又依法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国策;同时也论述了房地产业务中的一些法律操作
性问题。
《房地产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房地产法》,全国考办组编,程信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房维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2、徐康平主编:《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学苑出版社,1993年版。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
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
|序号| 基础科段旧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序号| 本科段新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6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学基础理论 |7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中国法制史 |6 |5 |劳动法 |4 |
|--|-------------|--|--|------------|--|
|6 |宪法 |4 |6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7 |刑法 |7 |7 |外国法制史★ |4 |
|--|-------------|--|--|------------|--|
|8 |民法 |6 |8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9 |刑事诉讼法 |4 |9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0|民事诉讼法 |4 |10|法律文书写作 |3 |
|--|-------------|--|--|------------|--|
|11|经济法概论 |6 |11|婚姻家庭法 |4 |
|--|-------------|--|--|------------|--|
|12|国际法 |6 |12|合同法 |4 |
|--|-------------|--|--|------------|--|
|13|婚姻法 |3 |13|公司法 |4 |
|--|-------------|--|--|------------|--|
|14|逻辑学★ |4 |14|知识产权法 |4 |
|--|-------------|--|--|------------|--|
| |公证律师制度★ |3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公证律师制度为司法 | |17|票据法★ |3 |
|--| |--|--|------------|--|
| |部委托开考法律专业的选考 | |18|保险法★ |3 |
|--| |--|--|------------|--|
| |课程) | |19|房地产法★ |3 |
|--| |--|--|------------|--|
| | | |20|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说明:
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婚姻法”、“公证律师制度”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任选两门课程。
2、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的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打“★”号的课程,为法律专业的选考课。

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
|序号| 律师专科课程 |学分|序号| 法律本科课程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4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理学 |6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宪法学 |4 |5 |合同法 |4 |
|--|--------------|--|--|--------------|--|
|6 |民商法原理与实务 |6 |6 |公司法 |4 |
|--|--------------|--|--|--------------|--|
|7 |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 |4 |7 |法律文书写作 |3 |
|--|--------------|--|--|--------------|--|
|8 |刑法原理与实务 |5 |8 |劳动法 |4 |
|--|--------------|--|--|--------------|--|
|9 |刑事诉讼原理 |5 |9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10|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5 |10|知识产权法 |4 |
|--|--------------|--|--|--------------|--|
|1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1|外国法制史★ |4 |
|--|--------------|--|--|--------------|--|
|12|婚姻家庭法 |3 |12|婚姻家庭法 |3 |
|--|--------------|--|--|--------------|--|
|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13|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14|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4 |14|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5|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5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17|票据法★ |3 |
|--|--------------|--|--|--------------|--|
| | | |18|保险法★ |3 |
|--|--------------|--|--|--------------|--|
| | | |19|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20|房地产法★ |3 |
-------------------------------------------
说明:
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不再报考“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两门课程。
2、已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必须另行加考基础科段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本科课程打“★”号的,为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



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