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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21:55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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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2005年5月30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在全国启动实施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建立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要求、体现时代特色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工程实施五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辛勤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下,全国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稳步实施、扎实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今年下半年,民政部将组织对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该项工作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组成若干小组分期分批进行。


  二、时间安排


  该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为2010年8月至11月,分自检和验收两个阶段。2010年8月至9月为自检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上报民政部;2010年10月至11月为验收阶段,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派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地方性标准制定情况,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地名拼写规范化情况,地名文化建设情况。


  (二)地名标志工作。主要包括县乡镇各类地名标志设置数量和完成比例,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情况,《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名规划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建制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地名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地名规划成果质量,地名规划执行情况等。


  (四)数字地名工作。主要包括地名数据库建设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建立地名数据库数量和完成比率,采集地名信息数量,图形数据配备情况,完成数据汇总上报情况;地名信息化服务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和城市建立地名网站数量和内容质量,开展电话问路、设置触摸屏等其他形式地名信息化服务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专题汇报后,自主选择一至二个地级市(地区)、二至三个县级市(县、市辖区)进行抽查,其中省会城市是检查验收的重点。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既统筹考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安排,又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影响;既综合考核工程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又注重检查平时督促工作情况;既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又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


  (三)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在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四)各地自检时,要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10年10月底前,报送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


  (五)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适当时期召开全国会议,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http://files2.mca.gov.cn/www/201009/20100908101156477.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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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北京市奥组委发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活动,确立工作原则和程序,明确招投标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上海市、天津市、沈阳市、青岛市、秦皇岛市政府负责的奥运会分赛场新建、改扩建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一、招投标工作原则

(一)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采用国际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体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满足国际奥委会和国际体育单项组织的各项技术要求。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及职责

(一)北京市政府及有关区县是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批,招标文件的审定,中标人的确定以及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二)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代行招标人的下列职责:负责制定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导有关区、县和市属有关单位的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与有关区、县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奥林匹克公园内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三)北京市政府授权海淀区政府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顺义区政府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

  三、主要程序

(一)招标

  1、招标信息发布。项目法人招标公告等有关招标信息,由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体、北京投资平台网站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2、招标文件编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招标方案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以及《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和奥组委提出的项目技术条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法人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审定。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法人招标文件评估后,进行审定。

  4、招标文件发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发行招标文件,办理招标事宜。

(二)投标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投标地点。

(三)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四)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定标

  1、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2、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监督

  第29届奥运会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本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具体操作办法除本规定外,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三)有关招投标的项目、内容、条件、要求等,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九日至十八日在我国上海举行。为了加强对这次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届东亚运动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及“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名称中外文文字(包括缩写字样,下同)的所有权属第一届东亚运动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经组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一届东亚运动会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组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一、第一届东亚运动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图案及
说明
二、《标志使用许可证》样式
(略)



199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