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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4:11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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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8]1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许昌市主要污染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许昌市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许昌市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下降1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5%。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落实环保工作“五优先”的原则,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统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需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统一方法,分级核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市、县(市、区)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各级按照统一的方法分级核算能源消费量,并逐级评估认定。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主要能源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根据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全面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部门、协会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物能耗统计,产品单耗统计等方面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3.加强计量,建立台账。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焦炭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量,销售量、售于省外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电力。电力的县(市、区)间输配数量,由许昌供电公司提供。



(四)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农调队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许昌供电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批发和零售业。批发和零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调查难度较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组织抽样调查,对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住宿和餐饮业。将住宿和餐饮业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星级宾馆(饭店)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星级以外宾馆(饭店)和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全部个体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组织抽样调查,对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公路是指从事公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的重点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交通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个体专业运输户组织典型调查。



4.建立健全机关能耗统计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城市经济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农村经济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3.鉴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围广、准确调查难度大,拟采用市建委统计的分县(市、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数据作为居民生活用能统计的补充资料。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销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建委组织全面调查。



(七)建立健全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制度。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规范统计报表各个环节的审核流程及数据控制办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委负责监测。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动态监测。各级政府也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4.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合成氨、焦炭、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对象:各县(市、区)。



3.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等。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



3.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1.监测内容(定期检查):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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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医疗广告违法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已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199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部署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对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自今年1月份以来,违法医疗广告又有所抬头,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违
法率和违法医疗广告在全部违法广告中的比例,均居首位。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为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针对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经商卫生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广告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按顺序(见附件一)发布,其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以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期截止日。其中:
1.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
2.诊疗科目(见附件二)、诊疗方法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为准;诊疗方法中不得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3.从业医师姓名,仅限于该医师本人的姓名;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仅限于其被国家认可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如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等。不得宣传从业医师“医学博士”、“××教授”等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
4.诊疗时间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工作时间。从业医师的应诊时间与医疗机构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必须明示。
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6.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
二、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广告,广告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广告主伪造、变造医疗广告证明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
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



199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内的密切合作,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团结,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及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或专家进行友好访问、考察或讲学;
  二、相互提供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奖学金名额。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可能,互派艺术团体进行友好访问演出,互派艺术家及手工艺艺人小组访问和交换有关资料,培训艺术人材和手工艺人材,举办艺术作品展览,进行考察及采访旅行,提供文化设备方面的援助。
  双方在书籍、小册子、杂志及其它出版物的发行、翻译和出版方面同样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为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双方互换影片、图片、资料、录音带和唱片,特别在国庆和历史性节日时,进行此项工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两国在体育和青年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和考察、运动员互访,培训体育教练;
  二、鼓励青年互访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在相互尊重两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每年制订文化交流计划。

  第七条 实施本协定的财务问题,由双方根据对等原则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自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双方通过协商亦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多哥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镇           阿纳尼·库马·阿卡波一
                        阿亚尼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