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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9:05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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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8〕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日





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以下简称土地款),是指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或使用权流转而产生的收入。

第三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的土地款,应当纳入土地款专户进行管理。土地款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纳入专户管理的土地款范围包括: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收入,应先纳入土地款专户,再按《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东府〔2006〕115号)的要求提取用于社会保障的份额。

第五条 以下土地款暂不纳入专户管理:

(一)定期取得的土地使用费收入。具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或出让使用权后,定期向有关单位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使用费、占用费或升值费等款项;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所得的投资收益;

(三)其他除本规定第四条外,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或使用权流转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收入。

第六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土地款专户。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联合社名义开设专户;属于村民小组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开设专户。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账户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应当报所在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各镇(街)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规范办理当地土地款专户的收支业务。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开设土地款专户后,应将开户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收支的土地征收、征用或使用权流转项目收支净额(即该项目应收入的土地款全额扣除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办证税费及开发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以及开户后新发生的土地款全额纳入专户管理。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设土地款专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继续使用该专户,专户初始余额无须再作调整。

第八条 土地款专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款项。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包括: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支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支出、五保户供养等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费用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应由集体承担并经集体确认的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集体贷款。土地款专户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进行续贷的,续贷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将为办理续贷相应支取的款项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七)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支出应优先予以保障。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使用范围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至(三)项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属于第(四)至(七)项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代表)大会研究,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支取土地款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应持有关利息证明资料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

未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土地款专户进行支出转账。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应先将转存方案报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且该定期存款账户应开设于土地款专户所在的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土地款定期存款账户资金的划拨,应当报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其中账户本金仅限于转入土地款专户。未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核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款定期存款账户资金的划拨。

土地款定期存款期满后,应立即将存款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定期的,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土地款专户收支业务必须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账目进行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每季)将土地款专户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公布,同时上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已开设土地款定期存款账户的,应每月(季)将该账户的收支、结余情况连同土地款专户的收支、结余情况一并进行专项公布,同时上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同时,应通过审计、检查等手段,对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归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委派会计应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土地款专户资金及时、全面归集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私分、截留、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土地款专户资金。土地款专户资金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视具体情节,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议罢免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各镇(街)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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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制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同居或骗取婚姻登记的;早育是指女二十周岁零九个月以下生育的;非婚生育是指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国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做好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早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对非婚生育的双方,生育前无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生育前已有子女的,按实际存活子女数合计计算,比照超生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早育、非婚生育的,除执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职工产期休息时停发工资,生育中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子女托幼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提职,不得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
㈡学徒工、试用期人员延长一年转正;
㈢在机关工作的降二级工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降二档工资;在企业工作的降一级工资;
㈣对早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在分配住房、动迁户回迁时不予计算住房面积;
㈤农民在宅基地、责任田、果树分配及公益福利方面给予限制。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
单位领导人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负有领导责任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为非婚生育当事人拒不承认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做“亲子鉴定”,当事人拒不做“亲子鉴定”的,可按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罚。
亲子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生育的,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当事人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早婚、非婚同居怀孕的,应及时下达《中止妊娠通知书》,限期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其医疗费自理。逾期未中止妊娠每逾期一日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50元。
第十一条 对早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宣布其婚姻无效,已骗取《结婚证》的,撤销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早育、非婚生育者发给生育指标的,生育指标作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者而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或隐匿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七条 对拒绝和阻碍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6日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是指该两项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试运行阶段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工程档案管理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中,工程档案管理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及合同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同步实施。

第五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档案管理有序进行。

第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工程档案工作。

第九条 在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工作。江苏省、山东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本省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本省(直辖市)建管机构承担建设的南水北调中线第一期工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湖北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汉江中下游补偿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上述办事机构参与或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组织有关的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设计单元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所负责建设的工程(包括直接管理项目、代建项目、委托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明确工程档案管理经费渠道,设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专职人员,配置工程档案管理设施;负责接收和统一管理所辖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负责对直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代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合同验收阶段的有关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项目法人移交。项目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应与工程建设实施同步管理。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和违约责任;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应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是衡量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成果的组成部分。凡未按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任务或工程档案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暂扣工程保证金,并督促责任方完成归档任务,直到满足档案归档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展工程档案信息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开发工程档案信息资源,提高工程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送《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2)。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在工程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触犯档案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负责对所承建部分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在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完成对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文件材料须交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鉴定意见。工程档案通过验收后由各参建单位按规定移交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将档案移交项目法人,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工作调动时未交清有关应归档文件材料的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任何个人或部门均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订出相应的工程档案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长期保管的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低于工程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在工程全线通水前应予保存。

第二十一条 案卷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要求。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二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单位应做好变更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标题栏已标明竣工图的可不加盖竣工图章,但应加盖监理审核章,由施工图编制为竣工图的,编制单位需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监理审核章式样见附件3)。施工图变更较多,幅面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要严格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要审核把关,相关负责人要逐张签名并填写日期,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和目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或电子文件)、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整理、注释,并附以详细的文字说明。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中的隐蔽工程、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声像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同时归档,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二十五条 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归档单位,必要时可以单位工程为归档单位。

第二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份数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单元项目完工文件一般不得少于3套。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要报告、结论性文件和竣工图纸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1套。

第五章 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七条 工程档案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工程档案验收或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应在设计单元工程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合同验收阶段的有关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设计单元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阶段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主体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国家档案局组织。

第二十九条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组成:

(一)工程项目合同验收的有关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档案管理部门组成;

(二)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

(三)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工程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十条 工程档案正式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先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根据本规定和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进行自验。在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达到要求后,应向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报送工程档案自验报告,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工程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工程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全部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设计和生产运行要求;

(二)工程项目试运行考核合格;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工程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质检)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

(一)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概况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工程档案检查评定的工程项目,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验收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按有关规定采用质询、现场抽查、抽查案卷的方式检查档案。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应少于100卷。抽查重点是项目初设阶段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验收组对工程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验收组形成并宣布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七)验收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建设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工程档案的种类、数量,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建议;

(四)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结论性意见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三十六条 工程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法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按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档案移交应在工程验收之后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确认后的1个月内办理完成移交手续。相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工程档案归档内容和要求确定应移交的单位和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南水北调各项目法人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2: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竣工图章式样

4: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附件1: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用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法 人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备安装单位
监理(监造)单位
批准概算静态总投资 万元 计划工期 年 月— 年 月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法人)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及隶属部门 负 责 人 专职人员数 联 系 电 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库房面积 档案工作其他用房面积
设备 档案柜架(套/组) 计算机(台) 复印机(台) 空调机(台) 其他设备

现有档案资料数量 档案正本(卷/册) 资料(卷/册) 竣工图(张/卷)

项目法人代表签名(公章)年 月 日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所有未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填报。

附件2: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档案局)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地 址 邮编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概算静态总投资 万元 计划工期 年 月— 年 月
单位工程名称
现已完成单项或单位工程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设备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档案和资料管理情况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名称 隶属部门
联系地址\电话 负 责 人
项目建档时间
专职档案人员数量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他用房面积
设施设备
现有档案资料数量(正本) 卷(册)
图纸张数
对项目档案日常监督、指导上级单位
填表单位名称(盖 章)年 月 日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主要内容为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档案局,对于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每年填报一次。

附件4: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审批(核准)机关 立项日期
投资规模 建设时间
建设单位(法人) 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 位 主要监理单 位
计划档案验收日期 计划竣工验收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自检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