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22:41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财建[2007]87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 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上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地方财政部门应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地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三、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放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条件和范围,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1998年7月9日

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协[200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会将组织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申报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上报时间
注册会计师符合《管理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材料应经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并于9月15日前上报我会。
二、跨省分所注册会计师的申报程序
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申报证券资格,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报人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后,连同《管理规定》第九条(或者第十六条)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报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
(2)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同意并在注册会计师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中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送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
(3)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出具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并将有关材料转报我会。
三、联系方式
我会联系电话:(010)88191783、8819178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81;传真:(010)88191755;E-mail:yangch@cicpa.org.cn。
四、其他事项
下载《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附表,可浏览网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证券许可证管理”,我会网址:“cicpa.org.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