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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3部门《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9:09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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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3部门《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3部门《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教育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银监分局制订的《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达州市教育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银监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入学前户籍在达州市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达州市内;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达州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含达州籍)学生考入达州市市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达州市财政承担;达州籍学生考入其它市、州所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负责;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达州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在达州市市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达州市财政承担1.5%,所在高校承担6%。达州籍学生考入其它市、州所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市、州所属高校财政承担1.5%,所在高校承担6%。

第十三条 达州市财政局承担的贴息资金和达州籍学生就读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别于每年12月10日前划拨至经办金融机构,并传真至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各经办农村信用社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报《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并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报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送市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即12月1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社。

风险补偿金申报程序:各经办农村信用社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额汇总填报《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表》,并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10日前),将《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表》报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达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表》,送市财政局和市属高校申报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和市属高校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即12月1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经办农村信用社。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金融机构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银监分局、信用联社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达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协调、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市财政局和市属高校催收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当年市属高校录取本市学生情况和已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按照川办函〔2008〕250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将市属高校所有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纳入预算,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足额及时拨付到经办金融机构,并做好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

按照川办函〔2008〕250号文件要求,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金融机构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负责将上述资金纳入预算,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

按照川办函〔2008〕250号文件要求,市属高校每年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6%纳入部门预算,于每年12月10日前足额拨付到经办金融机构。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达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工作,努力防范信贷风险。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金融机构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金融机构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并按照委托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金融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要为生源地信用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经办金融机构应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金融机构,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贷款程序及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按照经办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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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陈松伟


中文摘要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倍受国内外的关注。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关键词:死刑制度;废除;限制;完善


ABSTRACT

The death penalty is a penalty for the old system.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ocial civilization,the argument about the retention or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rous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ncern.Now ,because of the restriction of the specific national anditions of China,traditional concept,public opinions,the situation of economy and judiciary,and other factors,it is not feasible to completely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but it is feasible and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improve existing death penalty system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domesitic and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KEY WORD: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abolish;restriction;perfect



引言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我国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死刑制度现状分析

(一)死刑制度的国际现状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残酷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屡屡受到质疑。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专家贝卡里亚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虽然在当时贝卡里亚的观点很快被否决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里人们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自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1957年至2004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之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 截至2007年10月,全球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 2007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也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正式决定废除死刑。据此,全球共计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从地域上看,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包括欧盟所有国家在内的欧洲和美洲,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英国、巴拿马、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等,而64个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则大部分集中分布在亚洲,如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俄罗斯、日本等。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在187个国家代表投票表决中,以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显然,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基调而主张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二)死刑制度的国内现状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7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0.3%;危害公共安全的有l4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16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有5种,约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财产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8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国防利益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贪污贿赂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7.7%。就其实施犯罪的性质而言,在现行刑法典规定的68种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种,约占我国全部暴力犯罪的32%和全部死刑犯罪的31%,而以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如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罪、组织他人卖淫罪、贪污罪等约占了全部死刑犯罪69%。

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废问题

(一)我国死刑制度存废存在的几种争议

1、死刑废除论

  主张此观点者主要是适应世界各国对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天赋人权,生命具有不可让度性,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随着世界法制进程的一体化与我国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死刑作为一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特征的极其残酷刑罚方式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我国现阶段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极度不相符。

2、死刑保留论

  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主线的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我国几千年传统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自古便被人民大众被当成天公地道、天经地义的事。历代统治阶层向来把“杀一儆百、以敬效尤”作为阶级统治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成为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与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证。

3、死刑限制论

  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死刑限制论者认为,根据我国已经签署并准备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死刑应当废除,但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对此,针对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废除部分死刑,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等来限制死刑,同时积极创造各方面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在此问题上的发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

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 长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定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 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实施安全监察,查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开办的煤矿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纳入乡镇煤矿范畴,其安全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行业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八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

  禁止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第九条 乡镇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二)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四)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完善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撊奖账鴶,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风电闭锁。

  (五)矿井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必须有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

  (六)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统。

  (七)矿井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井下无失爆现象。

  (八)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竖井必须使用人员升降专用容 器。

  (九)矿井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

  (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煤方法,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十二)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第十条 乡镇煤矿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提取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有煤矿安全标志。矿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综合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乡镇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矿长经考核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发放,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六条 乡镇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接受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乡镇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报县级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批准。乡镇煤矿矿长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保证其熟悉避灾路线及抢救、自救措施。

  第十八条 乡镇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乡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乡镇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 乡镇煤矿必须依法为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第二十条 乡镇煤矿应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煤矿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救护费用。矿山救护队应当按协议约定向乡镇煤矿提供事故抢救、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乡镇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必须深入井下和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 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乡镇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乡镇煤矿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区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第二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和综合批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煤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第二十八条 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一次死亡1至2人的,追究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无证开采、证照不全开采两处(含两处)以上或者证照不全开采并造成死亡事故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二)一次死亡3至5人的,追究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无证开采或者证照不全开采并造成死亡事故的,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一次死亡6至9人的,追究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及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并对事故责任者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在同一个乡镇、县、市连续(一个月之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上规定提高一个等级追究责任。

  (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给予停产整顿、吊扣证件直至关闭矿井的处罚;关闭矿井的,由煤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监察。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