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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11:57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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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6号令
2002年10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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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废止)

海南省人大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监督工作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工作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委托,办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有关司法方面的规定、批复;
(四)省、省会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分别对本省、本市、本自治县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法律监督事项。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实行工作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各种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
(六)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和审判工作;
(七)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及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八)受监督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九)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实行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勤政廉政的情况。
第九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建议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行为的,可以发出有关监督的文书。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
委会报告。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为国务委员;

  任命马凯(兼)为国务院秘书长;

  任命杨洁篪为外交部部长;

  任命梁光烈(兼)为国防部部长;

  任命张平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周济为教育部部长;

  任命万钢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任命李毅中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任命杨晶(蒙古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孟建柱(兼)为公安部部长;

  任命耿惠昌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任命马(文加马旁)(女)为监察部部长;

  任命李学举为民政部部长;

  任命吴爱英(女)为司法部部长;

  任命谢旭人为财政部部长;

  任命尹蔚民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任命徐绍史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任命周生贤为环境保护部部长;

  任命姜伟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任命李盛霖为交通运输部部长;

  任命刘志军为铁道部部长;

  任命陈雷为水利部部长;

  任命孙政才为农业部部长;

  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任命蔡武为文化部部长;

  任命陈竺为卫生部部长;

  任命李斌(女)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周小川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任命刘家义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