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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17:06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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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提倡平等竞争。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报废汽车实行定点回收。济南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市区内(含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章丘市、长清县、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回收本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
市、县(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受省级回收企业的委托,也可办理中央及省驻当地单位的报废汽车的回收。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鉴定为报废的汽车,一律不准继续行驶。汽车车主凭具有车辆档案管理权限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定点回收企业交车并办理回收手续。
车主所交售的报废汽车必须五大总成齐全完整,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零件,可由车主拆解利用,但不得销售。
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必须确认车主交售的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五大总成齐全,发动机和车架出厂编号与行车执照相符,同时查验车主出具的有关证明,再对车主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车辆的名称、数量
、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逐项进行登记后,向报废汽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计划委员会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拆解技术和切割机、打包机等拆解设备;
(二)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处理设施。
第八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必须按废钢处理,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拆解企业修理后可折价销售,但必须注明“再生零部件”,严禁拼装整车转卖。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有拆解企业须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由拆解企业竞价收购,收购价格做到尽量合理。
第十二条 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应缩短年检周期。老旧汽车在扩展期满的前二年内,不再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拼装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公安、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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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一、会计制度一般规定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集体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和管理,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对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在贯彻落实本制度过程中,应与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财会部门负有具体贯彻、执行本制度的责任,并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开支、各种财产物资的管理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等,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本制度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制度,并支持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坚持财经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的财会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抓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
2.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企业的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认真编制、执行财务计划,并根据会计资料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揭露矛盾,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管好用好资金,促使企业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
3.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拟订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企业资金、成本、财务成果等建立一套有效的计划、核算、控制、考核、分析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积极作用。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稽核工作,实行会计监督,保护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坚持原则,坚持制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制止不法行为。
3.努力学习钻研会计业务,提高会计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认真办理会计事务,做好会计工作。
4.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条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贯彻执行本制度,坚持原则,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是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企业必须建立一套适应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物资的收、发、领、用等手续;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企业的一切财产和帐目都必须定期盘点和清理;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必须审查核对,做到帐证(卡)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六条 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
第十七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应脱节或提前、延后。
第十九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结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按月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章。
企业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企业对外开出的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凭证的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经过制单人、指定的审核人员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据以记帐。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空白支票、现金收据、出入库凭证等,都应由专人管理,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有健全的领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3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帐簿。
企业的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记帐凭证汇总表等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企业各种帐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涂改液等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或者另行填制记帐凭证等方法予以更正。划线更正时,应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同意后增设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第二十八条 企业会计报表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3-6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8-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20-35天内报出。
财政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的日期再予以提前或者推迟。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第三十一条 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企业依法申报纳税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派员会同监交。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
交人负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定期收集、核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保管的会计档案应积极向本企业提供使用。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向本企业有关人员提供利用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需
要复制的,要报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企业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认真清点核对;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领导报告。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 计 科 目 表
---------------------------------------
顺 | | | |顺 | | |
序 | 编号 |资 金 占 用| 页码 |序 | 编号 |资 金 来 源 |页码
号 | | | |号 | | |
--|---|-------|---|--|---|--------|----
1 |101|现金 |10 |31|401|流动资金借款 |75
2 |102|银行存款 |10 |32|402|应付债券 |76
3 |104|其他货币资金 |14 |33|403|专用借款 |77
4 |111|应收票据 |15 |34|404|基建借款 |78
5 |112|应收销货款 |16 |35|411|预提费用 |80
6 |114|发出商品 |18 |36|412|待扣税金 |80
7 |116|应弥补亏损 |20 |37|421|应付票据 |81
8 |119|其他应收款 |20 |38|422|应付购货款 |81
9 |121|材料采购 |22 |39|425|应付工资 |83
10|122|在途材料 |26 |40|426|应付劳动保险基金|85
11|123|材料 |27 |41|429|其他应付款 |85
12|125|低值易耗品 |32 |42|431|应交税金 |86
13|126|调进外汇价差 |35 |43|439|其他应交款 |89
14|127|材料成本差异 |36 |44|441|折旧 |89
15|128|委托加工材料 |37 |45|451|待处理财产溢余 |93
16|131|基本生产 |38 |46|461|大修理基金 |94
17|132|自制半成品 |42 |47|462|职工福利基金 |94
18|133|辅助生产 |43 |48|463|职工奖励基金 |95
19|134|车间经费 |45 |49|464|分红基金 |96
20|135|企业管理费 |46 |50|469|工资基金 |96
21|137|待摊费用 |48 |51|471|经营基金 |98
22|141|产成品 |49 |52|501|利润 |107
23|151|长期投资 |52 |53|601|销售 |108
24|153|有价证券 |54 | | | |
25|161|固定资产 |55 | | | |
26|171|在建工程 |63 | | | |
27|173|工程物资 |67 | | | |
28|181|无形资产 |69 | | | |
29|191|待处理财产损失|69 | | | |
30|201|利润分配 |71 | |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付现金。
二、收入现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的各种款项。企业为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而向银行借入的尚未使用、暂存银行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在银行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发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银行存款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的
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而没有入帐等),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或由于企业漏记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后,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
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支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然
后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
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帐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
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应于规定的付款期满的次日,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
,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帐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7.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
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8.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
款凭证)。
9.发生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五、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应有专人管理,印鉴应由负责签署人员分别保管。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六、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分设明细帐进行登记。

第104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增)记“材料采购”“
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结算户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
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
,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企业收到的支票、银行本票等如准备背书转让,可在本科目增设明细科目予以反映。

第11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如果企业的应收销货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时,收到购买单位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增)记“应收销货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需要资金,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净额小于商业汇票面额的部分,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减)记本科目,如贴现息数额过大时,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在贴现日至到
期日之间分期进行摊销。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应收销贷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增
)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 应收销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除托收承付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收取的款项。
按照规定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为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允许对某些产品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对其已收到的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货款,也通过本科目进行反映。
销售工程物资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时,按售价或劳务收费标准,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为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代垫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货款和代垫的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的应收销货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应收票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如果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申请贴现的企业银行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
借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如制造大型机器设备,制造或修理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工程进度向订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产品完工交给购货单位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分期收到销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四、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货款,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作坏帐损失,借(增)记“企业管理费(坏帐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企业,还应单独设置“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明细科目。

第114号科目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以及代购买单位垫付发出商品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发出商品的包装、运输等费用,也在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托收承付发出商品;
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三、对已经办理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应及时登记发出商品明细帐(或发出商品登记簿),月终根据发出商品明细帐,将已经发出的商品总数,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托收承付发出商品”),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费用,在发生时,借
(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购买单位承付的货款和代垫的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将收到的货款,贷(增)记“销售”科目,将收到的代垫费用,贷(减)记本科目;然后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购买单位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对发出商品全部(或部分)拒绝承付而退回时,应将退回的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并将由企业负担的代垫费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为了减少平时转帐手续,对于本月收款的发出商品(包括本月和以前月份发出的),可在收到货款后,直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发出商品代垫的费用仍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
,应在月终时抄列清单,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转;待收到货款后,再与当月发出当月收款的发出商品,一并转帐。
四、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产品采用分期收款办法进行销售的,发出商品扣代垫运杂费,平时可根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出库单等,按购买者设立明细帐(或登记簿)登记发出和分期收款的情况,月终,按实际成本汇总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总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分期收款
发出商品”)贷(减)记“产成品”科目。按规定的交款期分次收进销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借(增)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同时结转实际成本,借(减)记“
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到的代垫运杂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货款的托收承付发出商品、尚未结转销售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以及为发出商品代垫的包装、运杂费用等。
六、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购买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登记各种发出商品的日期、凭证号数、发票金额、工厂成本、代垫运杂费、收款记录、拒付记录、退货记录等资料。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企业应在明细帐或登记簿中,分别按销售对象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日期、凭证号数、售价、代垫运杂费、各期应收的货款、已收取的货款、工厂成本等资料。

第116号科目 应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弥补的亏损。
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当年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自“利润分配”科目转入本科目,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经营基金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借(减)记“经营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用以弥补企业亏损的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借(增)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
2.应收的各种罚款;
3.应收出租包装物、固定资产的租金;
4.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代扣代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税金;
5.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6.拨给职能科室、车间和职工的备用金;
7.存出保证金,如存出包装物押金等;
8.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9.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收取的款项;
10.销售工程物资应收取的款项;
11.暂付采购工程物资人员的采购款;
12.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的职工食堂周转金和农副业生产流动资金;
13.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
下列各项应收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1.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在“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核算);
2.拨付所属单位的经营基金(应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未收的赔款、罚款、租金和其他款项,支付备用金、包装物押金及其他各种暂付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由单位、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或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
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分别各种应收款的性质设置“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上级单位款”“应收所属单位款”“其他应收暂付款”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工程物资的采购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企业自筹外汇购入进口材料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支付的进口关税以及烧油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等,也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
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内运输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入材料采购成本。
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的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转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用调进外汇进口材料时,应按使用调
进外汇情况分摊价差,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下同)。
2.材料已经收到、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6.月份终了,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才收到发票帐单,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兑,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
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未收到发票帐单而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类别,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开出
、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同时,分别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转帐,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
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在实际支付购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经过以上记录以后,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四、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货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一般可按材料明细科目(“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设置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
材料采购明细帐,应按照记入借(增)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一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
五、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
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设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应设置“122在途材料”科目。

第122号科目 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已经购入但尚未入库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企业采购材料,在支付货款和运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材料尚未到达,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验收入库后,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采购材料的其他有关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比照“121材料采购”科目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为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第123号科目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低值易耗品以外的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本科目按材料的用途分别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原材料”:指经过加工能够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
3.“燃料”:包括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要通过本科目核算。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包括在本科目内,并设置三级明细帐进行核算。
4.“修理用备件”:指为修理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所专用的各种零件、配件、备品等。
5.“外购半成品”:指为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用的各种外购半成品。
6.“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产品,并准备随同产品一同出售以及在销售过程中借给或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各种包装物品。如:箱、桶、瓶、坛、袋等。各种包装用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应作为“辅助材料”处理。用来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不对外出售或出租、出
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的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使用包装物数量较多,单价较高且出租出借业务频繁的企业,可单独设置“124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
三、按实际成本核算库存材料的收、发经济业务的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增加材料时: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根据发票帐单验收入库单和付款凭证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等,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在支付货款和运费时,材料尚未到达,则应先通过“在途材料”科目核算

2.收到自制和委托外部加工完成的材料,验收入库后,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
3.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
4.在清查盘点时,发现材料盘盈,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减少材料时: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等方法结转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1.车间和有关部门领用各种材料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销售发出的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科目(销售及其他费用),贷(减)记本科目。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结转包装物成本时,借(减)记“销售——其他
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到押金时,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时,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
月终,结转出租、出借新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对于总金额较少,单价较低的,可一次计入销售成本,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出借包装物)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总金额较大,单价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
,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销售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主管部门规定。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变动。
按期收回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应严格加强实物管理,分别出租、出借包装物类别、规格等设置辅助帐或卡片。以后继续出租、出借已用过的包装物时,在辅助帐上进行收支登记,不得重复计入成本。
出租、出借包装物不能收回时,应将没收的包装物押金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收入或冲减产品销售费用,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出借包装物)科目。
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将收回的残料价值,增减销售成本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出借包装物)“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等科目。
6.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各种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按计划成本核算库存材料的收、发经济业务的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增加材料时: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增)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清查盘点中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减少材料时:
1.车间和部门领用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
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材料盘亏和毁损,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包括领用的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
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2.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比照按实际成本核算企业的规定办理,企业新包装物出租、出借,应在当月月份终了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等,设置材料明细帐。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金额的材料明细帐和材料卡片,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财会部门必须定期核对,保证材料总帐金额与各明细帐合计数相符。

第125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3个明细科目:
1.在库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一般有以下3种:
1.一次摊销:对单价较低或容易破损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摊销;
2.按五五法摊销: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3.净值法摊销:根据各车间、部门本月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在用低值易耗品原价减去已提摊销)和规定的摊销率,按月计算在用低值易耗品摊销额。
五、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各车间、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材料成本差异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再进行分摊。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
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根据当
月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分摊成本差异,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属于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如一次领用数额过大时,也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销。
采用净值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月终根据各车间、各部门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和规定的摊销率计算在用低值易耗品摊销额,借(增)记“车间
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冲转已提摊销,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
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成本差异,将其计入或冲减生产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七、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相同。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低值易耗品的各个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
使用部门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领用凭证留下一份,分类顺序保管,作为进行实物管理的依据。低值易耗品转出或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在领用凭证上注销,并填制转移凭证或报废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记帐。
财务会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应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分类汇总,据以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使用部门应将分类顺序保管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已经注销的除外)所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数量,与本部门实有的低值易耗品核对相符。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合计数,应与财务会计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中该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金额核对相符。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各种明细帐的格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八、企业可以根据低值易耗品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入“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6号科目 调进外汇价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调进用于购买进口材料、设备等所需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
二、调进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调进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用调进的外汇购买进口材料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用调进的外汇购买进口设备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增)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如有调出外汇的,其收益应首先冲减本科目,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年终剩余收入再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四、本科目应设置“进口材料外汇价差”和“进口设备外汇价差”两个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调进外汇应分摊的价差。

第127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辅助生产”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建设单位转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对应“基建借款”科目记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
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一般应按本月的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双重领导环境科研院所: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简称《科技发展纲要》)已制定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科技发展纲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并结合本地的重点环境问题安排科研计划,为提高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拟安排的《科技发展纲要》内的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以及需要联合、协调多个地区共同承担的项目,请于2001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以便列入我局计划。

附件: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4月)

进入21世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迅猛,以科技竞争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的社会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共识。全面推进环境科技进步,是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安全,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根本保证。为明确未来10年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确定“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的重点、推进环境科技创新、保证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出《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期间环境科技不断发展,为环保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九五”期间环境科技持续发展,取得了一批水平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成果,推动了污染防治工作,为解决中国的重大环境问题,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环境管理领域,淮河等重大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研究成果为流域治理提供了方案和措施;“面向21世纪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酸雨控制国家方案”等研究建立了国家酸沉降控制决策支持系统,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酸雨控制提供对策方案;“典型城市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示范研究”提出了汽车污染综合控制对策,为城市控制机动车污染提供了有力支持。

环境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果。为控制燃煤烟气二氧化硫污染,开发了适合国情的中小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干法、湿法脱硫技术;为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问题,攻克了催化净化器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柴油机颗粒物排放净化技术,所研制的三效催化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为防治水环境污染,研究开发了新型膜-生物反应器和适用于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分离回收的超滤膜和纳膜系统装置,实现了UASB等高效水处理技术的产业化。

在环境监测监控领域,自主开发了污水COD/BOD5快速监测设备,研制了COD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进行了定电位电解法烟气二氧化硫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研究和在线式紫外吸收光谱法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监测系统的开发,所制造的样机拥有我国独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先进性、维护、使用、功能等多方面能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

二、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与科技需求

(一)重大环境问题

1. 大气污染问题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1999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5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仍处于较高水平,由于酸雨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汽车生产量和社会保有量近年来迅速增长,汽车尾气造成大城市的NOx、CO、臭氧浓度超标,有发生光化学烟雾的趋势;我国颗粒物污染极为突出,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总悬浮微粒(TSP)超标现象。在我国部分城市,由于挥发性有毒有机物(VOCs)污染导致的癌症与呼吸系统疾病明显增加,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2.水污染与水体富营养化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七大水系、大中型湖泊及近岸海域水污染亟待控制。1999年七大水系中只有38.1%的河段达到或优于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级标准;我国131个主要湖泊中的绝大多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半以上达到富营氧化程度;渤海1998、1999年连续二年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赤潮,面积达到了6500平方公里,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严重影响海产养殖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源地微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

3.危险废物管理和控制亟待加强

1999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1015万吨,其中近200万吨危险废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累计堆存量估计已达6.5亿吨。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成倍增长,已构成突出的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

4.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已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明显威胁

以半挥发性、挥发性有机物、类激素、多环芳烃等为代表的微量难降解有毒化学品引起水体和土壤污染,通过污染土壤生产的农副产品进入食物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大气,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已经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5.城市生活垃圾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严重

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或不安全堆埋,产生的渗滤液和有害气体严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

6.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因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酸化等引起的土地退化进一步加剧;水生态平衡失调,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破坏加剧,水患灾害频繁;生态系统、生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破坏的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7.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

我国核电设施具有堆型多、技术来源国别多、建设地点人口稠密等特点,确保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退役核设施环境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压力很大。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还产生了一些新的辐射环境问题,如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各种工业活动造成的天然电离辐射的升高等。

8.面临着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巨大压力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使我国的工业、农业、能源和国民经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参加了一系列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条约,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迫切要求通过科学研究,提出应对国际公约的对策措施。

(二)环境科技存在的差距及需求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还存在着显著差距。主要有:

1.环境政策法规研究亟待加强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多种经济成分的融入,环境管理的观念和手段均需要更新,环境管理制度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政策机制以及应对国际环境公约的支撑技术尚需加强。急需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研究,研究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管理政策体系。

2.对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认识明显不足

工业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在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的同时,新的环境污染物也不断进入环境并导致新的环境问题,如类激素、挥发性有机有毒物(VOCs)、持久性难降解有毒有机物(POPs)、富营养化、沙尘暴、生物环境安全等,我们尚未对这些新的现象及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科学研究,对其发生发展的原因、机理、机制、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难以提出有效的控制对策或方案。需要大力开展对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生态安全、核安全、电磁辐射、湖泊和流域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

3.缺乏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我们还未充分认识环境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更没有建立起其评价判定体系和以人体健康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发达国家当前注重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科技和管理思想有很大差距。需要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的研究,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

4.环境监测监控技术水平亟待提高

我国的环境监测站点主要分布在城市及周围地区,以点代面,加之传统监测手段的制约,难以动态、大面积反映环境问题和变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其灾害也不能实现大面积、全天候、全天时的动态监测。环境监测方法仍然以常规手段为主,自动化程度较低,难以支撑政府实施及时、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急需研究开发环境质量、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大范围动态环境与生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技术;开发信息应用、多目标综合决策系统。

5.污染控制及治理技术落后、产业化程度低

我国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相比,总体上效率低、成本高、系统性差,成套程度低,制约了产业化的发展。大型成套设备主要依赖进口,国内环保产业的发展落后于环境治理对先进环保产品和设备的需求。需要继续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染控制、资源化高技术、生态恢复与整治技术、面源治理技术等。

6.高新技术在环境领域的应用明显滞后

同国际上环境科技的发展相比,我国的环境科技发展水平和高新技术应用均尚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在工业污染防治、湖泊治理、面源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高技术应用的差距更为明显。急需大力研究开发生物技术、环境卫星遥感等高新应用技术,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7.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投入渠道不畅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难以支持十分迫切的环境科技需求,严重影响了环境科技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作用。需要增加投入、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科技队伍。

三、环境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以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围绕“十五”和2010年期间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科技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综合决策能力,为解决中国目前和未来的重大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国情。适应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符合国家对环境科技发展的要求。

2.突出重点。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以为环境管理服务,发展高新技术和解决关键性、全局性的重大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实现以点带面,促进环境科技全面发展。

3.客观性与可行性。立足环境科技发展的规律,确定未来5年和10年两个阶段的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任务。

4.促进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和推动环境科技发展,促进建立有生机和活力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三)国家环境科技发展 “十五”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目标是:围绕国家“十五”至2010年期间的环境保护目标,针对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重大生态和环境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到2005年,环境科技在综合决策、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产品在市场占有率方面达到60%以上,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国际地位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1.开展环境软科学领域的研究。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完成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等十项环境技术政策;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危险废物与化学品控制与环境安全标准的研究,为依法行政提供技术保障。

2. 研究水体、大气、土壤中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影响,实施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科技行动。研究控制饮用水微污染及其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三致”效应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3.研究污染物排放最小量化和资源化技术,实施以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全面提高工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实现环境污染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4.研究卫星遥感技术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在线自动环境监测仪器,为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有效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控制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先进实用技术,实施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

6.城市生态、流域生态和农村生态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农业环保技术和产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技术。。

7.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建立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与分析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技术支持系统。开展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为我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法规体系与监管技术提供支持。

8.开展高效生物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等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发展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创新科技行动,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9.加快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优化环境科技队伍结构和格局,调整学科领域,对现有的科研机构进行重组和整合,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环境科技事业发展规律的环境科技体系。

(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是:在“十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通过研究和技术开发,在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中大量使用环境高新技术,在工业污染控制中广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我国大部分污染控制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达到国际水平,大部分环保装备和产品实现国产化。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科技投入机制,建成一支结构优化、运行良好的环境科技队伍。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的环境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咨询体系。

四、“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

“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要围绕统一拟定法律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和加强科技、标准、监测、信息和宣教(即三统一、五加强)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科学技术需求,重点开展八个领域、49个主题的科学研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科学技术的支撑能力。

(一)全面系统地研究适应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方法,建立科学决策的技术支撑体系

1.开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法律框架和法理研究,探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法律化问题以及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问题,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技术支持。

2.研究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环境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建立重大发展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公示制度、污染控制的自愿协议制度、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研究“三同时”制度改革,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所需的理论、方法、政策。

3.开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包括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核算理论和方法,可持续消费政策和绿色消费模式,环境资源和能源的价格机制,环境税收与收费机制,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排污交易和环境保险政策等。

4.研究环境标准的支持技术。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新的需求提出符合人群健康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污染物的环境基准和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和控制标准以及核安全和辐射环境标准所需的相关科学研究。

5.环境技术政策研究。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危险废物控制、面源污染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白色污染防治等技术政策研究。探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环保产业的技术政策。

(二)加强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为保证人体健康提供技术支撑

6.研究有毒化学品环境安全性。建立重点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危害效应的相关理论,建立污染物质的环境危害性判别模型。在细胞或分子水平上开展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生态、生物毒性试验以及生物风险标志物的鉴别与试验技术方法的研究,确立评价代表性人群在典型室内外污染环境中的总体暴露风险效应技术方法。

7.进行重点污染物在典型环境介质中的安全性行为评估决策体系研究。研究并阐明典型城市大气环境中PM2.5、PM10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行为、规律与污染机理。利用源解析搞清典型城市气溶胶污染特征,建立代表性人群的PM2.5、PM10和挥发性有毒有机物的总曝露量与健康之间的评价决策方法。研究典型城市饮用水源、主要水系与近海中的持久性氯代烃类有机物的微污染风险机制,确定其与人体健康影响的关系。研究有机磷、有机氯等农药及我国主要危险废弃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规律,对土壤、土壤微生物及植物等的影响机理和对人体健康的作用。

8.研究环境持久性潜在有机污染物(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安全性控制方法。开展已知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类环境污染物对不同类群、不同种群、不同生活史阶段的生物以及不同个体/组织/细胞/分子等水平的影响研究,建立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实验方法。研究我国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环境安全性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我国应优先控制的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名录清单,提出我国重点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的环境安全基准,研究提出针对优先污染物的控制对策和技术措施。

9.开展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研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实时监控方法和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机理与特性研究,研究开发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相应技术。

10.开展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研究,建立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建筑装修材料的绿色产品标准,为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进行清洁生产管理、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技术研究,开展生态工业和产品生态设计理论研究与示范,实现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11.针对我国重点行业,研究制订清洁生产技术控制指标,建立相应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控制方法,促进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开展基于清洁生产的典型行业排放标准研究;开展清洁生产的合格评定与市场驱动机制研究,进行清洁生产合格评定制度设计,并开展试点示范。研究国内外清洁生产滚动基金运行状况和机制,研究清洁生产优惠政策和清洁生产企业的税收和价格体制。

12.开展生命周期与环境管理模式研究。研究符合国际标准并适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学,进行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在企业产品开发和政府政策制定中的应用示范、重大环境问题中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的应用示范。

13.研究生态工业的理论、方法,在重点行业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建立生态工业园。研究产品生态设计技术和方法。建立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学,进行典型产品的生态设计指南及其案例研究,研究和制定鼓励生态设计的技术经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研究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为全面提高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提供技术支持。

14.建立我国灾害与环境监测小卫星星座系统。在“十五”期间,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形成对灾害与环境进行动态、实时监测的能力,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的灾害与环境的动态监控。与之配套,在“十五”期间建成国家环境卫星遥感中心,形成环境卫星应用能力。

15.环境遥感应用技术研究。研究环境遥感监测指标体系及技术参数指标,环境指标的卫星数据采集技术和数据传输技术,环境遥感信息的解译、反演和数据处理技术,环境遥感产品的加工制作技术。

16.开展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研究。主要有:废气、废水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及在线监测仪产业化技术;开展数据信息处理、传输与分析技术研究及实用化软件开发应用,监测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重点区域、流域、大城市的污染源连续监测网络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

17.开展区域环境质量地面自动监测、预报与预警技术研究。研究常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技术,研制基于激光遥感技术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及决策支持的技术体系,开展重点流域地表水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研究和重点生态区与海洋环境预警监视系统建立的研究,研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地面监测技术。

18.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开展环境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标准方法的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相关因子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建立室内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方法,开展以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以及土壤、地下水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的研究。

19.研究环境信息应用和综合决策技术方法,提高我国环境管理的统一规划与综合决策能力。开展环境信息数据库技术研究,研制环境信息传输系统,研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环境信息查询、服务及基于因特网的环境信息技术,建立环境与经济耦合的多目标综合决策模型。

(五)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培育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高新技术产品和环保产业市场。

20.开展湖泊富营养化及水华灾害控制国家方案研究,对我国未来可能产生富营养化的100个重要湖泊水库(湖泊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总面积占我国淡水湖泊面积的80%)进行调查评估,掌握其现状和有关问题,分类研究提出防治的战略、政策、标准、技术路线和措施,指导全国湖泊防治工作。

21.研究水体富营养化和赤潮发生的机理和控制对策。开展富营养化和水华灾害发生的关键诱导因子研究,藻类种群生态与异常增殖研究,藻毒素以及生态影响研究,除藻技术研究,入湖河流氮、磷去除技术,湖滨带生态恢复技术,湖内生态修复技术;种植和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底泥污染固化和减量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我国富营养化控制提供技术示范,如对三峡库区和渤海的氮、磷容量和富营养化控制对策开展示范研究。

22.开展区域性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污染机制研究。研究大型城市煤烟—机动车—细粒子复合型污染及综合控制措施;研究“两控区”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及对策;研究致酸污染物跨境输送的通量及预测分析。

23.在“九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大力发展应用高新技术脱硫除尘新工艺,并开展产业化示范。推进低氮氧化物排放技术研究,开展烟气氮氧化物净化技术及其产业化示范研究。

24.继续开展汽油车排放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形成产业化生产能力。研究柴油车尾气中细粒子和氮氧化物的控制技术,并开发相应的产品。开展清洁燃料、燃料酒精的应用和战略研究,控制机动车污染。

25.针对我国水污染控制要求和国情特点,研究开发市政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一体化处理的新工艺,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出高效低耗的成套实用技术、设计工艺和定型设备。

26.研究地下水防护技术方法并进行示范。研究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污染地下水对地表生态和植被的影响,提出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区域的划分原则、技术指标,建立地下水保护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并选择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地进行保护示范。研究开发针对饮用水源地微污染的高效生物、生态处理技术,开展技术示范,形成成套实用设备。

27.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技术的开发。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带动垃圾填埋资源化和焚烧处理的成套技术与装备系列工程技术发展。开展重点工业固体废弃物控制及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28.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控制技术研究。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技术,二恶英污染防治技术。重点开展高温焚烧技术、有机废物重整技术、有机固化技术、有机废液吸附技术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进行产业化示范。

29.推动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高硫煤微生物浮选法脱硫技术,促进清洁煤技术的发展。研究开发造纸工业中工业酶制剂生物制浆和漂白新技术新工艺,杜绝原有工艺所产生的污染,消除造纸行业的重污染。开发适用于石油污染生物修复的微生物菌剂,研究用于土壤和水体石油污染环境的生物修复的技术方法。开展秸秆饲料化生物技术及产业化研究。

30.开展膜技术等新材料、新工艺和高新环保技术应用的研究和开发。继续开展制药、味精、玉米、淀粉、皮革等污染行业废水污染控制的技术研究,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在这些行业的开展。

(六)加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力度,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31.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安全格局研究。运用传统调查手段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和统一的技术规范,开展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对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等级划分。研究重大流域、重点区域经济开发强度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与协调关系,总体上把握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

32.重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主要以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海河、塔里木河等为对象,研究流域生态用水的核算方法与保障对策,流域土地利用的生态保护模式,典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流域生态管理技术。开展重大流域生态资源的演化趋势研究。

33.西部地区的生态保障对策研究。结合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研究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生态承载力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技术,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

34.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研究。研究城市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研究城市生态的环境承载力及其生态效应。

35.国家生物安全监管机制与风险防范技术研究。研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范技术,生物安全监测技术,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的风险评价技术,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生物安全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36.土壤污染控制与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究。开展我国土壤环境污染与环境质量的现状调查,研究不同类型土壤和不同污染类型形成的原因和演化机制,对典型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演变过程和生态效应提出调控对策,开展土壤农业生态承载力研究和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方法的研究。

37.海岸带生态承载能力和综合管理研究。开展海岸带地区面源污染负荷和入海途径及其通量研究,建立海洋水产生态养殖的污染物负荷计算方法。研究海岸带地区主要生态系统及其生境条件,研究海岸带生态系统受损和恢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评估海岸带生态系统及环境条件变化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对策,研究典型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推动我国近海海域环境质量改善。

38.开展农村生活和生产污染控制研究,制订化肥、农药使用及污水灌溉污染控制标准,研制并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开发生物农药。开展禽畜渔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

39. 开展生态农业技术研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发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技术,并建立一批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有机食品。

(七)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

40.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制订我国的核电厂严重事故对策,研究概率安全评价(PSA)技术在核电厂运行和维修中对于保障核安全的作用,结合我国老龄研究堆及研究堆超龄运行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开展高风险研究堆的监督管理对策研究,进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

41.开展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与分析评价的研究。开发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和低成本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针对一些设施的复杂条件,进行环境评价模式和参数的不确定性分析,建立对大型核设施长期、有效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方案,并对一些特殊条件下核设施的监督管理提出技术要求。

42.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与对策研究。包括: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安全评价准则及管理要求研究,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源项调查及数据库建立,高效废物处置及其环境政策研究,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环境污染现状的调查及管理研究。

43.核材料管制与衡算系统研究。建立科学的核材料衡算闭合和核物质不明量(MuF)的评价系统,同时为核材料管理的有效实施开发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计算机化和智能化。

44.开展放射源、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进行放射源国家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及放射源国家管理政策研究;电磁污染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天然放射性监测及相关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

(八)开展全球环境问题研究,维护国家环境安全

45.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研究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利用我国自主研制的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模型,评价未来气候变化对敏感经济部门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影响。系统评价国内外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对我国的可能影响,提出响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为我国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46.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重点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和国家履约对策、西部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与对策。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技术、关键生物类群保护生物学和重点地区生态系统保护研究。

47.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研究臭氧层耗损对我国环境、人群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全面开展臭氧层损耗物质替代品的科学评估,寻求经济有效的、符合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的臭氧层损耗物质(ODS)最终替代物。系统研究保护臭氧层对我国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技术、环境的影响,研究和建立全球环境资源管理理论、方法和管理机制,提出我国未来履行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国际外交和国内政策建议。

48.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研究。研究国际环境公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国外环境标准、标志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与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尤其是对主要污染行业及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对国际环境与贸易公约应采取的对策。

49.开展环境外交问题研究。研究区域和全球环境的科学背景和环境影响评价工具开发、环境经济和环境法律、国际公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研究地缘环境问题,包括跨界空气污染物输送研究,越境河流、湖泊水资源与环境问题以及公共海域环境问题,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废物贸易等 。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任务

1.环境科技发展计划纳入环境保护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应将《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与本地环保工作相关的科技内容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计划,做出安排,以切实保证环保系统不断提高科学行政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在全国整体上的推进,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2.组织重大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涉及到全国性、综合性、普遍性的重大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项目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申报。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所属科研单位的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和研究手段,在研究院所的改革、重组、整合的过程中,突出重点,择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

3.在科学决策过程中推进环境科技进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手段,在管理与决策方面实现科学化,进一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对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并进行大胆的探索和研究,积极推进工业污染控制的清洁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

(二)分类实施

第一类:积极支持并组织纳入国家级“十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一类项目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需求和国家“十五”期间的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争取纳入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973”、“863”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主题6-10);

2.先进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主题14-17);

3.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重大环境问题研究(主题20-30);

4.生态环境研究(主题32-37);

5.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主题40-44)。

第二类:整体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改善环境质量和高新技术应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二类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重点针对“十五”期间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和环境标准体系制订,组织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落实并主持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研究(主题1-5);

2.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研究和示范(主题11-13);

3.先进环境监测和信息技术研究(主题9-10,15-19);

4.若干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6、28);

5.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主题31-39);

6.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技术领域(主题40-44)。

第三类:密切结合当地区域性环境保护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三类项目主要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确定“十五”期间重点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当地政府的“十五”计划,落实科技投资并组织实施。国家将择优在政策、财政、项目升级、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工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研究(主题1、2、4、5);

2.有毒化学品研究(主题7-10);

3.先进监测与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6-18);

4.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3、25-30);

5.生态环境领域研究(主题32、33、36-39)。

第四类:鼓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自主开展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四类项目主要是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科技发展指南,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自主选择开展的科研项目。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指南并由研究院所、企业开发完成的科技项目,国家拟在评估后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主要包括以下技术领域和主题:

1.先进监测及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5-18);

2.危险废物及室内空气污染研究(主题9-10);

3.先进技术研究(主题23-30)

4.生态领域研究(主题36、38、39)。

第五类: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项目。

第五类项目主要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优先纳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多边-双边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全球气候变化研究(45);

2.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46);

3.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47);

4.合作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研究;

5.其它项目。

六、建立强有力的环境科技创新支撑体系

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确定的社会公益型研究机构改革的方向,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体现学科特点和优势、科研条件配置先进、人员精干高效的并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建立一批以市场为主导的环保科技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竞争、流动、开放、协调的动行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环境科技队伍和环保产业的科学家、企业家、经营家;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及强有力的环境科技保障系统。

(一)对环境科技机构进行分类重组,建立适应国家环境保护需要并具有国际水平的环境科技机构和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事业需求和环境科技自身发展规律,重点对直属环境科研单位的科技力量实施“机构重组、人才分流、学科整合、机制改造、制度创新”的总体改造,建立科学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代理行政与咨询服务三支队伍。

1.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基础上精练出一支少而精的科研队伍,成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环境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环境科技需求和科技发展方向,调整目前已陈旧的学科领域,建立既适应国家需求,又符合国际潮流的新型学科结构。

2.分流各院所中面向市场的技术力量,组成大型科技公司,将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环保产业做大做强。

3. 各院所中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机构与原单位逐步剥离,或进入国家环保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或独立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

通过以上措施,组建起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和学科特点优势明显、科研条件配套先进、精干高效的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促进发展环境高新技术的政策保证体系:

2.建立健全对环境科技人员激励政策体系;

3.建立健全促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鼓励政策体系和市场保障政策体系。

(三)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环境科技的领导和环境科研院所的宏观指导,对全国环境科技队伍的力量配置进行整合,强化队伍的软硬件建设,形成环境领域的整体集成力量。

继续在全国环保系统和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中建立若干紧密型环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区域环境研究中心,作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力量的补充,并作为国家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科技管理上,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理顺环境科技的管理体系,尊重科学规律,建立起科技发展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的机制。

(四)继续加强科研队伍能力建设

1.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引进或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科技企业家。

2.加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的能力建设,对老、旧试验设备进行更新,力争装备一批重大关键设备。

3.建设8个重点实验室、6个工程技术中心、4-5个区域环境研究中心。

(五)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环境科技发展投入体系

1.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的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探讨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从根本上改变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2.逐年增加政府对环境科技投入的比例,2005年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2015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3.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境科研风险投资和对环保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投入。拓宽环境科技融资渠道,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鼓励外商投入环境科学研究和环保产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