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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9:00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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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7〕59号

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省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省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中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服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以及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服务的民营文化企业,可以申报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分文化服务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3类:

  (一)文化服务业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版权服务企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企业,动漫研发、制作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等。

  (二)文化产品制造业企业,包括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广播电视影视制作企业等。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影视发行放映企业,文化产品进出口企业等。

  文化企业集团及兼有文化服务业企业、文化产品制造业企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企业中两类或两类以上企业的大型文化企业,经批准可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条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认定和授予,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组织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负责,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负责复查预审工作;省属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行业条件。基本条件适合所有申报单位。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的创业宗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内部建立较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企业注册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

  5.守法经营,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条件

  1.文化服务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2)对20%以上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企业除外)。

  (3)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位居本省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上一年度利税率不低于6%。

  (4)年销售额在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

  (5)企业每年用于产品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经营收入的5%以上;企业原创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年经营收入占企业年经营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含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

  2.文化产品制造业

  (1)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复制业为6千平方米以上)。

  (2)拥有具国际和国家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5台(套)以上。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

  (4)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印刷企业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5%(印刷企业3%)以上。

  (5)影视制作企业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此类企业申报前3年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6)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

  (7)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

  (1)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累计达2万平方米(经营音像和电子出版物企业为5千平方米)以上或国内连锁经营店铺达到30家以上,拥有较为完善的分销网络,具有先进的配套服务体系。

  (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采购、物流配送、运输、销售、库存、结算、市场经营综合分析等实行计算机管理,连锁企业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物流配送和仓储管理达到较高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以上。

  (4)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位居本省同行业同类企业前列;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5)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人/年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8%。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凡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被授予的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五)《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3月1日前将申报的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本)一式三份报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相关省级行业协会(促进会)(逾期申报将视作弃权);省级行业协会(促进会)汇总预审或复查预审后,于当年4月10日前将符合条 件的申报材料报省文改办统一汇总。

  第九条 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提出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人选,其人选经上述成员单位会议审定批准后聘任;根据成员单位的委托,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成员单位负责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认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评审结果于当年6月在省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天)后,由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授予申报单位“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示范基地每两年由上述授牌机构组织复核一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基地,经授牌机构批准后予以摘牌。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示范基地,经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省级相关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查实后,报经成员单位批准后予以摘牌。摘牌后的示范基地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的发展情况通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或省级本行业协会(促进会)报省文改办汇总。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和市场发展情况,省文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 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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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了贯彻《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实验室在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增强地方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科技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做好实验室的相关工作。

附件:


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

  随着地方经济结构性调整步伐的加快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基础研究工作愈来愈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地方实验室作为地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的平台、培养人才的基地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为提高地方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发挥了积极作用。地方实验室自身建设已初具规模,已成为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建设布局合理、互有分工、各有侧重的国家实验室体系,是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

  但是,由于地方差异和起步较晚,地方实验室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实验室目标定位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了促进地方实验室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建设有特色的地方实验室

  地方实验室要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主,面向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能够持续增强本地区科技创新能力、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基地。地方实验室的主攻方向必须与地方的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解决地方重大科技、经济问题为己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注重发挥中央转制科研机构中大院强所的作用,并注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等的衔接与分工。

  地方实验室要为地方重大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集中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学术团队;成为探索新型科研运行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

  地方实验室应注重突出优势和特色,在地方科技工作中发挥优化配置、有效整合各类科技资源的作用,避免盲目建设和低水平重复。

  二、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高标准地做好地方实验室建设工作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实验室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应协调计划、财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经济、科技长远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各类科研基地的发展战略,对地方实验室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分散投资和重复建设。

  在地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深化原有科研机构改革与加强地方实验室建设的关系,不能走过去计划经济下建设地方科研机构的老路。要开拓新思路,探讨新模式,建立新机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科研实体。一方面通过学科方向调整、充实研究队伍,使现有的实验室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多方面的资金支持,注意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资金的介入,形成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实验室。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积极营造有利于地方实验室发展的政策环境

  地方实验室应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地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

  有条件的地方应大胆探索吸引人才的各种有效政策。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与能力、水平和贡献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要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新观念,采取访问研究、短期讲学、合作研究、开放课题等多种形式吸引人才,逐步培养一支面向地方、服务地方、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队伍。

  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为地方实验室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空间。

  四、完善自身建设,探索新机制,开拓地方实验室工作新局面

  地方实验室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开源节流,提高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益。应注重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关键仪器设备要对外开放,提高利用率。

  地方实验室要不断提高自身科研实力和水平,成为带动地方科技创新的主要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实验室与外单位的合作研究和学科之间的交叉,鼓励协作集成和联合创新。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在其优势领域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开放课题。注重稳定和吸纳优秀中青年研究人员、博(硕)士研究生到实验室工作。

  地方实验室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争取与国内著名学术机构建立人才培养和共同研究、联合开发的协作关系;积极推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地方企业进行跨领域、跨行业的技术协作与联合攻关,努力开拓地方实验室发展的新局面。

  五、采用省部共建的方式,有计划地培育地方实验室的典范

为了提高地方实验室整体工作水平,科技部一方面将加强对地方实验室工作的宏观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活动等,大力推进省市间的区域合作,协助地方建立健全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的新机制。另一方面,科技部将以省部共建形式,遴选一批地方特色明显,并有突出优势的优秀地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和引导,共建共管,示范培育,带动地方实验室工作健康发展。

2002年9月27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结直肠癌诊疗行为,提高结直肠癌诊疗水平,改善结直肠癌患者预后,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10年10月,我部制订下发了《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1年5月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28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结直肠癌诊疗病例信息登记和质量控制工作。

为保障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结直肠癌诊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


一、手术、化疗或放疗前实施临床分期检查;

二、化疗、放疗前明确病理诊断;

三、手术中探查并记录肿瘤部位、大小及肝脏、盆腔、主要血管周围淋巴结浸润情况;

四、病理检查采用10%中性福尔马林缓冲液;

五、切除病灶的病理报告应当包括肿瘤大体观、分化情况、浸润深度以及切缘、脉管神经浸润的;根治性手术术后病理报告应当包括活检淋巴结个数及阳性淋巴结个数;

六、在应用靶向药物治疗前实施Kras基因检测;

七、放疗应当记录靶区、技术和剂量;

八、T3和/或N+的中下段直肠癌应当接受规范的术前或术后放化疗;

九、晚期结直肠癌化疗适应证及方案选择符合规范;

十、晚期结直肠癌化疗后应当实施疗效评价;

十一、化疗、放疗后应当进行不良反应评价;

十二、为患者提供结直肠癌的健康教育;

十三、患者住院天数与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