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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应面面俱到——小议刑法的谦抑性/叶国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51:29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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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慎刑”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1】张明楷教授也指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2】此外有一些学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刑事政策,本质上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即在社会生活中刑法要严格控制其介入的广度及深度,避免其在规范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侵犯公民的人权而引起国际社会对其保障人权原则的质疑。

  刑法是我们惩治犯罪的最有力的手段,是其他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刑罚不宜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刑法本身是一种第二次评价规范的立法,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也可以说它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当出现了其他法律不能调合的社会矛盾时才可借助其帮助实现管理目的。因此,刑法应当注重自身的谦抑性。不能一旦出现了违背管理目的实现的行为就首先考虑使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而是应该要抑制对刑法的使用。在司法环境中,我们也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也就是说要在“慎刑”或“少刑”的基础上做到有效预防与控制犯罪。

  二、启动刑法的标准

  抑制刑法首先要从抑制刑罚权开始,刑罚权的启动应当要符合如下的几项的标准:(1)在大多数人眼里这种行为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是明显的,并且这种危害在大部分人和社会来看是不能容忍的;(2)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是符合刑罚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目的的;(3)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打击是不会导致其他的对社会有利行为的禁止的;(4)对这种行为科处刑罚是不违背公平、公正思想的;(5)对这种行为进行入罪处罚处理时,是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的;(6)对这种行为用刑罚处罚时是没有可替代的其他的处理方法的。所以,我们不能动不动就编制各种罪名来使行为人入罪,不能轻意使用刑罚实现管理意图,刑法这张法网不能越织越细密、越织越严苛。法律不是万能的,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一般情况下,立法者都面临着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法律应该维护什么样的行为又应该禁止什么样的行为。其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题。立法者在设定某一个罪名时只能将那些严重危害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行为规定在法律之中。而哪些行为是上述所列举的行为需要立法者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国情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进行判断。此外,刑法制定后应该是要对公众的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以这么理解,缺乏实际有效性的法律比没有法律的负面影响更大,这是因为虚有其表的法律是会动摇群众对法律的信任的,导致的结果将侵损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一旦丧失社会将失控,而要修补这种“失控”付出的代价必将远远超过把一个原本失去秩序的社会引导为有序状态花费的成本。笔者要提出的是,立法者只需将那些被民众普遍抵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可。原因很浅显,只有被民众普遍支持、认同的法律才有群众基础才会顺利的实施也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刑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个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犯罪尽可能地控制在“不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刑法的迫不得已性、有限性和宽容性。有限性表现为刑法在调控范围和刑罚手段的运用上应该是有限的;迫不得已性指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不得动用较重的刑罚。

  三、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谦抑性思想的核心内容。那么,什么是非犯罪化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理论上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之争。我国学者一般将广义说作为非犯罪化的通说,最广义说、狭义说本文将不予赘述,仅简单介绍广义说。非犯罪化在广义说中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一旦立法者认为被先前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罪名再无必要继续存在,则应该将相关规定从法律中撤销,原来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从而非犯罪化、合法化。也就是说,取消某些罪名,使这些行为不在受刑法调整。二是立法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那些被现行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足够大的情况下,再无借助刑罚打击的必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不再认定为犯罪。

  四、刑事条文并非越多越好

  也许有的人会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尽可能多并且详细的制定刑事法律以规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犯罪行为。其实,法治是一种政治生态,它与立法的繁简、严宽是没有必然的关系的。有时候越是完备和严苛法律,越往往是强权专制的社会,因为法律并不等同于法治。法治的原则就是要避免法律以及其他专横权力。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一定是温良和谦抑的。刑法被人们所遵守,并不是仅仅依靠严苛和威慑力,与之相较,更重要的人们的内心的认同和敬畏。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2】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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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部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批准部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总行决定批准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请
通知上述外资银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做好入网和债券托管工作。
总行将另行下达上述外资银行的人民币最高同业拆借资金余额。
特此通知。


1998年4月28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

  第三条 各县区分别成立婚姻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婚检服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以下通称婚检机构 )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

各县区民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县区妇联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及妇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做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必须取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获准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必须对外在醒目位置悬挂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标牌。

  第五条 婚检机构必须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的规定, 配备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医技人员和必要设备,以确保婚检质量。

  第六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七条 婚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婚 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评议考核,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医德,作风正派,文明服务,尊重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人格尊严,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保守秘密。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持申请结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时,应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婚检医师就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条 婚检机构对男女双方的性医学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婚检机构的婚检医师,应当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 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提出医学诊断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向男女双方提出医学意见。

  第十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婚检机构对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上级婚检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相关项目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技术鉴定。 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查结果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四条 婚检机构应当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档案实行专案管理,除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双方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准备结婚对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机构应当 严格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以是否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为基本检查项目。

  严禁开展与婚检目的无关的检查项目。

  特需检查项目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从事婚检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不得进行诱导。

  第十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

  男性为:体格检查(生殖系统专科检查)、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转氨酶+表抗)、梅毒螺旋体检查、艾滋病病毒筛查、淋病筛查。

  女性为 : 体格检查(生殖系统专科检查)、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转氨酶+表抗)、梅毒螺旋体检查、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淋病筛查)、艾滋病病毒筛查、B超(子宫附件)。

  第十七条 婚检机构在婚检收费中,基本检查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补助婚检费用,为婚姻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将办公经费分别列入县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以保证全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未获准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婚检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