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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集团破产问题/贺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5:51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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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重整/公司集团/上市公司
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往往涉及公司集团,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在单一企业模式的基础上,没有考虑到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特殊情况。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已涉及公司集团重整的特别问题。在公司集团破产程序的设计中,在程序上要考虑联合申请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程序协调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止的效力范围;在公司集团的资产处置上,会涉及实质合并、债权居次、摊付令、公司集团内部融资等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已出现涉及公司集团内部成员的情况,而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中并不存在处理这种公司集团破产的法律规则,因而,对于集团破产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解决针对单一实体设计的破产法律规则与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经济现实之间的矛盾,许多国家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处理涉及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时形成了很多具体的做法,这些做法可以为解决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一、公司集团破产的法律规范原则

在整个公司集团陷入财务危机之时,考虑是否应当有适用于公司集团破产的特别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有些国内法如税法等会对公司集团作出一定的规定,但大多数对公司集团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均建立在独立实体方法上。很多国家的破产法中没有规定对企业集团的特别的法律调整方法。这有可能在公司集团破产的情况下,导致破产程序的成本增加,并且会造成某种不公平的情形。在企业集团的多个企业陷入破产的情况下,如果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只能对不同的实体分别适用单独的破产程序。要是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对分别开始的破产程序进行协调的话,分别进行的破产程序可能会耗费更多的破产财产,从而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一)独立实体方法与单一企业方法

在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调整过程中,有两种比较主要的调整方法:独立实体方法和单一企业方法。在对公司集团的调整中,这两种方法也可以并用。

独立实体方法强调集团中每个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因此,集团中的每个公司的股东对其持股的公司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集团中的成员公司的董事也仅对其担任董事的公司负有义务。这种调整方式意味着作为集团成员的公司的负债是其自己的债务,一般不能抽调集团其他公司的资产来偿还这些债务。一个集团成员对外签订的合同不能自动地涉及集团的其他成员。

单一企业办法更加强调经济生活的现实,因此,将公司集团看作单一的经济单位,集团的经营是为了实现整个集团的利益或者是集团中主导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单独成员的利益。为此,集团成员可以互相借贷;为实现集团整体财务结构和战略的要求,可以允许集团中的成员亏损经营或者投资不足。资产和负债可以以不同方式在集团各成员之间转移,集团成员之间可以以优惠条件进行集团内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的财务安排。

企业集团经营的经济现实要求法律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单一企业方法对于企业集团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在德国,法律将涉及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结构分为三类,对企业集团适用针对公司治理和责任的单一企业原则。这三种企业集团结构包括一体化集团、合同集团和事实集团。在一体化集团中,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特定比例的股份,因此能够在子公司中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实现将母子公司一体化的目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负债负有连带责任,因而对子公司有绝对的管理权。在合同集团中,两个公司各出特定比例的股东订立合同,赋予一个公司(母公司)管理另一个公司(子公司)的权利,条件是这种管理符合母公司或者整个集团的利益。给予母公司控制权可以使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事实集团中,尽管没有股权或者合同的正式安排,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支配权。形成事实集团要求母公司系统地参与受控公司的事务。新西兰的公司法中采用了单一企业原则,母公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的子公司的董事可以为母公司而非子公司的利益行事,对简化集团合并程序作出了规定;立法还允许发出摊付令和实质合并令或者集中令。在美国,单一企业概念已经影响到破产法,以撤销特定的集团内交易,支持集团内担保,并在有限的情况下达成实质性合并,法院还有权在清算集团实体时,改变债权的优先顺序,方法是将集团内对该实体的贷款作为股本而非债务进行处理,或将集团内对该实体的贷款列于外部债权人的债权之后。

(二)破产法对于公司集团的规范

破产法对于公司集团破产的规范,其着眼点应当放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否允许集团内部融资。在集团内部个别成员陷入破产境地时,是否允许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具有控制权的集团成员对该公司提供融资,并且同意将集团内部债权在清偿顺位上排在外部债权之外,以此种方式来避免集团成员破产。其二,目前已有的对公司集团破产的规范主要表现在采用单一实体的方式对公司集团破产进行调整的做法,但是目前缺乏一个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用单一实体的对待方式的指导原则。其三,在对待高度集中的公司集团和内部成员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公司集团,破产法规则是否应存在区别。在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不集中,各部分之间依赖度不高的情况下,各个企业资产互不关联,一个或者多个成员的破产可能不会影响到其他企业。而在关联度高的情况下,一个成员的破产有可能会给其他成员造成财务困境。

二、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的公司集团处理方式

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在上市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也会面临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单一企业作为企业的标准模式来设计破产制度的,在法律中没有涉及企业集团破产时的特别处理问题,由此其成为一个实践课题。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在处理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实体处理方式到尊重公司集团作为企业联合的经济本质的过程。

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之初,重整过程中遵循的是独立实体原则,即将公司集团的不同公司看做独立实体,进行破产管理和资产处置。这一做法是对我国一直以来对企业集团采用独立实体模式进行规范的延续。在我国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的建立一度是重要的改革方向。但我国一直没有专门针对企业集团的特别法律规定。对企业集团法律特点的描述主要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中。在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了按照母子公司模式,根据公司法对企业集团进行管理的法律模式。《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首次明确了企业集团的各组成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该通知提出,试点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这个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2)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最好还要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要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企业集团与单个大型企业的重要区别。试点企业集团应按上述条件组建,现有试点企业集团还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提高。此后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则进一步明确“试点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或改建,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而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针对企业集团做出特别的规范。因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企业集团的法律规范仍然采用的是独立实体原则。

在*ST宝硕与*ST沧化两家上市公司的重整中,均采用独立实体原则进行公司集团资产处理。在*ST宝硕重整开始前,其控股股东宝硕集团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1]在*ST沧化重整程序进行中,2007年11月,其控股股东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2]2007年12月24日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后,其两家控股子公司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08年3月,*ST沧化控股子公司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ST沧化拥有沧井化工的75%的股份,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拥有其25%的股份。[3]鉴于其破产财产中的机器设备均位于公司的土地上,而且该等设备为*ST沧化恢复23万吨PVC生产所必需,*ST沧化于2008年3月16日参加沧井化工破产财产拍卖,以人民币一亿六千元的价格竞得沧井化工的破产财产。[4]同月,*ST沧化的控股子公司沧州沧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骅化工”)也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5]沧骅化工为*ST沧化的子公司,其中*ST沧化持有其51%的股权,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24%的股权,台湾中国石油开发股份公司持有25%的股份。在上述案例中,尽管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同属一个公司集团,但其破产程序按照独立企业原则分别进行。

随着上市公司重整实践的深入,上市公司重整中逐渐将公司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出现了单一实体原则的重整实践。*ST深泰的重整就是这种实践的一个案例。在破产重整计划当中,*ST深泰与旗下4家子公司同时破产重整,*ST深泰原有股东让渡的股权当中有530万股分别给四家子公司的债权人抵债,作为对价,*ST深泰取得上述4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而让4家子公司变身为全资子公司。[6]在法律程序上,采用的是各子公司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主要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人分别提出重整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审理深泰集团重整案的同一合议庭对各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进行立案,受理后由同一合议庭对深泰集团重整和主要子公司重整案进行合并审理同步进行,主要子公司重整案亦指定深泰集团管理人为同一管理人,形成集团公司整体重整的局面。每个重整案件中的每个环节和步骤均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与审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等均应当相对独立,不能与深泰集团重整案混为一体。但是,各子公司重整程序与深泰集团重整程序在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协调一致,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工作步骤外,其他程序和工作步骤基本同步进行。[7 ]S*ST新太的破产重整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在其重整程序中,番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纳入本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一并清理。[8]

实践中的公司集团重整案例已经向理论提出了挑战,在涉及公司集团重整的案件中,审理程序和规则都面临着新的变革。

三、有关公司集团破产的程序问题

(一)公司集团成员的联合申请问题

联合申请涉及的是是否允许公司集团中的不同成员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这种联合申请是不同的集团成员向同一家法院提出,联合申请既可以是单一申请,也可以是并行申请。法律允许联合申请的意义在于:第一,这样可以提高法院的审查效率,降低成本,因为这不影响每个成员的独立身份,法院通过联合申请能够意识到集团的存在。第二,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联合申请有利于确定统一的破产撤销权或者认定破产无效行为的期间。[9]

通用公司的破产申请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2009年6月1日,通用子公司中位于纽约曼哈顿的经销商Chevrolet-Sat urn of Harlem,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10]申请适用美国破产法第11章进行破产重整。在同一天,通用位于底特律的通用主公司(General Mot ors Corporation)和通用的子公司土星公司(Sat urn LLC)以及土星公司的子公司土星分销公司(Sat urn Distribution Corporation)也紧随其后向纽约南区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些通用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均由法官罗伯特·戈伯(Robert Gerber)审理,分别为Inre:Mot ors Li qui dat i on Company(案号:09-50026);Inre:MLC of Harlem,Inc.(案号:09-13558);Inre:MLCS,LLC(案号:09-50027);Inre:MLCS Distribution Corporation(案号:09-50028);Inre:Remediation and Liability Management Company,Inc.(案号:09-50029);In re:Environmental Corpo rate Remediation Company,Inc.(案号:09-50030)。在分别立案的情况下,通用旗下各公司最后采用了统一的重整计划。在联合申请方面,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1.管辖法院的问题

可以考虑在企业集团破产的情况下,由一个法院对集团破产案件进行管辖,这样可以节约成本,并更好地处理企业集团的破产问题。法律可以规定在涉及企业集团破产的情况下,将已申请的不同案件移送到同一个法院。为此,当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不在同一地点时,会涉及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这时,可供参考的标准有由母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由集团各成员的负债规模决定管辖(如负债最多的成员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或者由集团控制权中心决定管辖等。对此,法律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2.是否可以将集团非破产成员列入联合申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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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 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 绩效评估方式:

(一)网上调查。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三)专家评估。组织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专家,根据工作分工对网站实施跟踪评估,每年的6月、12月集中汇总分析网上调查、日常监测、专家跟踪评估采集的数据,对网站绩效做出评价。

第五条 网站绩效评估设优秀政府网站和示范政府网站奖,优秀政府网站按参评网站绩效得分确定,示范政府网站在优秀政府网站中产生,比例按优秀政府网站的30%掌握。

第六条 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同步在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务信息化》简报上发布。

第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绩效评估工作,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市(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评估还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

(十四)市(州)、县(市)概况信息;

(十五)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等重要政务活动信息;

(十六)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七)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十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要具有全面性、实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和可读性,突出政务特色。

二、网上办事

(一)提供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办理状态查询、办理结果反馈等服务,有条件的网站提供全过程在线服务。

(二)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商贸、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公益性信息资源和各类便民服务。

下载的表格规范、易用、全面,咨询服务要讲求答复效率和质量,预审服务注重信息反馈,办理情况查询便捷有效。

三、公众参与

(一)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开展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

(二)设置行政首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

(三)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交流互动形式多样,参与程序简单便捷,意见建议答复及时。

四、网站设计

(一)注重设计创新,以美观大方、简洁庄重、层级适中、栏目清晰的页面风格体现政府网站共性与特色的统一。

(二)科学合理地部署网站内容,采用多种信息形式和网站语言,增强页面展示效果,体现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

(三)加强信息检索、导航链接、评比统计以及个性化定制等辅助功能建设,提高政府网站的可用性和易用性。

(四)合法使用名称和网站域名。网页设计科学美观,网页访问响应迅速,信息检索便捷,链接导航有效。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大约50%的旅客和70%的货物运输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国有铁路(营业里程)5.38万公里,除西藏自治区外,覆盖全国各地。其中97%的铁路在城市以外的广大地区,特别是有较大一部分在高温严寒、沙漠戈壁、边远落后的艰苦地区。运输系统257万职工有112万分布在远离城市的铁路沿线,其中65万在边远落后地
区。工程施工系统的48万职工常年流动于各地施工作业,有的在深山僻野,有的在严寒、酷暑、风沙、潮湿的野外或隧道中作业。这些职工除要克服吃水难、吃菜难、买粮难、就医难等物质生活困难外,还要忍受单调、枯燥的精神生活困难。家居农村的职工的困难更为突出:一是这些职
工与家庭成员长期两地生活,难以相互照顾,有的家庭积累了矛盾,关系紧张;二是职工家中缺乏劳力,田地无人耕种,房屋无人维修,造成口粮缺少、房屋破旧,基本生活条件难以保证;三是这些职工家庭多数在边远落后地区,主要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经济负担过重,家庭生活贫穷,

子女入学困难;四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职工农忙季节请假回家的多,家属、子女来单位探亲的多,不安心本职工作的多。许多职工因此在生活上、精神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承受着很大的压力,给铁路运输、施工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因此,妥善解决部分家居农村的铁路职工家属“
农转非”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稳定铁路职工队伍,确保铁路运输、施工生产安全,使铁路尽快改变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创造了较好的条件。经研究,同意部分家居农村的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的原则
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既要考虑国家的经济状况,又要考虑铁路企业自身的能力,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解决,要就地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严格控制在大中城市落户。解决“农转非”的重点是铁路运输、工程施工系统的主要工种和苦、脏、累、险
工种的铁路职工家属。
二、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
解决“农转非”的铁路职工工种范围为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检车员、运转车长、车站值班员、搬道(信号)员、线路(养路、巡道)工、桥梁隧道工、通信工、信号工、机车钳工、车辆钳工、接触网工、钻探工、潜水工、测量工等16个工种。凡家居农村、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
,年满40周岁,从事上述工种工作累计达20年及以上的铁路职工的配偶和未满15周岁(含不超过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系农业户口的子女可以“农转非”,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铁路职工的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系农业户口的父母也可以“农转非”。
三、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方法和步骤
截止1993年底,符合上述“农转非”条件的铁路职工约10万人,按平均每户解决三人“农转非”测算,共需“农转非”指标约30万个,从1995年开始在5年内分批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每年所需指标列入国家计划,根据铁道部汇总核实的数字,由国家每年将指标
分别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地负责统筹安排,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办理家居农村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先由职工所在单位(局、总公司)按上述“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由当地(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入户登记、粮食供应关系。
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后,其职工除提升、退休等特殊情况外,本人至少在10年内不得申请调离现岗位。
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它既关系到广大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铁路事业的发展。铁路、计划、公安、粮食等部门在办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时,要密切配合,热情服务,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有关部门执行。



199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