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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驶向海外可能遭遇的纠纷/林晓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6:02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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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驶向海外可能遭遇的纠纷

作者:林晓 律师

随着京沪高铁的开通,日本媒体聚焦于南车集团将把京沪高铁使用的21项相关技术在美国、俄罗斯、欧洲等地申请专利,声称如果中国将“新干线仿制品”申请为自己的专利,相关企业将采取对抗手段,坚决阻止中国厂商获得各国专利。7月8日,中国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说,“新干线与京沪高铁完全不在一个相提并论的层次,”京沪高铁在舒适度、线上部分技术、线下部分技术等各方面远远优于新干线,中国CRH380A型高速动车组,标志着世界高速列车技术发展到新水平,中国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由此,中日两国围绕中国高铁技术专利及车辆出口的争执拉开帷幕。

问题的由来

目前国内的CRH1、CRH2、CRH3、CRH4 各型动车组分别是在“引进、吸收、再创新”加拿大庞巴迪的Regina、日本的E2-1000、德国西门子ICE3、法国阿尔斯通的SM3等四种车型的基础上生产的。其中CRH2A型动车组(最高运营时速250公里,标准时速200公里)是中国南车集团于2005年8月开始基于日本川崎重工提供的新干线E2-1000的生产技术制造的。而当年对于向中国提供该项技术,在日本国内是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声音的。反对者的意见自然是担心中国利用新干线基础技术进行技术创新,进而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而削弱日本产品的竞争力;赞成者的主张是,将已经落后的新干线E2-1000生产技术提供给中国,以此换来的资金用于在日本国内推广采用更先进的E5系技术(设计最高运营时速360公里,实际运营时速计划2011年3月-2013年春300公里,2013年春以后320公里)制造的车辆。
正因为有了如此愿望和中国“技术换市场”的坚定政策,加之日本企业根本没有预料到中国会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所以,最终赞成派说服了反对派,共同组建了企业联合体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与产品支持。
此后,中国又相继研发出CRH2A型的后续车型CRH2B和CRH2C。尤其是CRH2C型,在南车集团经过两个阶段的创新发展后,其技术水平大大提高,在第一阶段(2007年12月底出厂),持续运营时速已达275公里,最高运营时速为300公里;在第二阶段(2010年1月完成),持续运营时速达到350公里,最高运营时速为380公里。由于南车集团同时承担了铁道部下发的新一代时速380公里级别的高速列车CRH380A型的研发任务,2010年4月底下线的CRH2C最后一列(CRH2-150C)例外地成为CRH380A型试验实体样车,改为使用新一代新头型。因此,CRH380A型也称为CRH2-380型动车组,它是南车集团在CRH2C(CRH2-300)型基础上自主研发的。
由此可见,从技术沿革来说,CRH380A型是在CRH2C型基础上研发的,而CRH2C型又是南车集团基于新干线E2-1000的基础生产技术上研发生产的新车型,因此,可以说CRH380A型技术完全覆盖了新干线E2-1000技术,CRH380A型技术远远优于川崎重工向中国提供的新干线技术。日本媒体声称中国高铁是“中国版新干线”、“仿制品”,是只看到了CRH380A型的基础技术来源,而忽略了中国在引进新干线E2-1000技术后,举全国之力所做的创新努力,更无视了日本迄今没有380公里级别的新干线,而中国却“青出于蓝”的现实。
另一方面,即使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技术比对分析来说,从来都只有改进技术可以覆盖基础技术,而绝无基础技术可以覆盖改进技术之说。所以,如果CRH380A型技术远远优于新干线E2-1000技术和其他日本现存的新干线技术,就不能说中国高铁CRH380A型是日本新干线的仿制品,而这点是显而易见的。

并非危言耸听

最近,日本网络媒体出现了一个新的“用语解说”——《中国版新干线的车辆技术专利问题》。按照该条词语解释,“这是中国制造商南车集团将把基于日本新干线“疾风”开发的高速铁路车辆CRH380A型在美国申请专利,对此日本方面已非正式地表示了担忧,日本向中国提供的新干线技术是附带有“在中国国内使用”条件的,而以车辆输出为目的的中国却主张该项技术是国产技术,这是一场在美国申请专利的作战。”
日本JR东海社长山田佳臣在会见日本媒体时说,希望提供技术的川崎重工“采取无愧于技术立国的相应措施”,明确提供技术的范围,坚决地阻止专利侵权。
川崎重工已向媒体表示,如果南车集团向各国申请专利,作为对抗手段,他们将首先向各国专利管理机关提供南车集团申请专利的技术与川崎重工属于相同技术的情报,以此否定南车集团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从而阻止南车集团获得专利;而一旦南车集团获得专利,他们还将向该外国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
由此看来,让日本相关企业倍感郁闷的是南车集团将就CRH380A型动车组相关技术申请外国专利,这与中国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所说的,从2009年起,中国北车集团和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已经开始申报多项高速列车PCT专利,还不是一码事。今后,围绕南车集团申请获得CRH380A型相关技术外国专利一事,日方定会不依不饶,一场旷日持久的讼争恐怕在所难免。

一个核心两个基本问题

目前,日本媒体的焦点主要是针对南车集团将就CRH380A型相关技术申请外国专利,但实际上这一核心事件涉及到的是对两个根本问题的认知:一是南车集团就CRH380A型相关技术能否申请获得外国专利?二是南车集团如果将CRH380A型车辆出口到第三国,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显然,对于第一个问题很好回答,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改进技术成果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改进技术成果当然归属技术改进方。由于拟申请外国专利的CRH380A型动车组相关技术是中方单独研发的,对此中方当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而该项技术能否获得各国专利授权,则要看是否符合该授权国专利法的规定。即使日方提出专利无效异议,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否认该项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没有胜算。试想,中国方面也不会愚蠢到拿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去各国申请专利吧?!至少在前期中方对于哪些技术可以获得外国专利,应该是经过初步判断的。因此,中日围绕CRH380A型相关技术申请外国(特别是美国)专利的争讼,中方获胜的把握应当很大。
不过,另一方面,日本媒体强调,无论是川崎重工还是其他国家的技术提供方,他们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都约定有“技术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条款,中国向外国输出车辆构成违约,甚或构成专利侵权。
这样,中方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就是CRH380A型动车组是由上万项技术产品组成的,即使中方拥有了独自开发的关键技术的外国专利,似乎也无法逾越日方提供的其他技术产品“仅在中国国内使用”的障碍。这是中方不得不慎重对待的另一个问题。

地域限制条款的意义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为了控制产品市场以及避免平行进口纠纷的发生,都会做出技术或产品的使用地域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技术或产品“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约定,在高铁技术转让合同中出现实属正常。
地域限制条款存在的法律意义有二,一是在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发生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标准之一;二是单纯构成契约法上的违约。
通俗地讲,所谓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范例,就是他国专利技术获得者自己或者他人,将在他国利用获得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再出口到专利权所在国家(一国或多国)。
历史上各国为了解决专利使用许可与平行进口纠纷衍生出了专利权消尽法理原则。所谓专利权消尽法理,是指经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同意,专利产品一旦置于合法的流通中,专利权效力原则上就不再波及该产品。这是由各国专利法或判例法确定的法理。它意味着被许可人的权利是依据专利权人的授权而存在的,即使获得了在某国或某个地区的专利许可,也不意味着被许可人同样获得了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授权。
不过,各国判例在适用该法理时附加的条件是,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附加的限制条件必须是“明示”的,如果没有明示约定,由专利权人转让的专利产品无论是在世界各国都不再受专利权人的限制;当然,违反特别限制约定的行为,即使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也构成专利侵权。
由此可见,假如川崎重工同时拥有日本、中国、美国的有关“CRH2A型=E2-1000”车辆的生产技术专利,那么,川崎重工只要在其为南车集团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并在专利产品上贴附了明示标贴,未经其同意,该产品的制造商及经销商就不能将使用该专利产品的车辆销售到日本或美国去,否则,按照先行判例无论是在日本还是在美国都将被认定为专利侵权。
不过,目前似乎将CRH380A型动车组出口到美国,并不存在上述专利侵权的风险。

棋差一招

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一国专利在他国没有效力,而“专利权消尽法理”的适用又是以专利权人同时拥有多国专利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川崎重工必须在中国、美国同时拥有新干线E2-1000生产技术专利,才能凭借其对南车集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有着“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约定,在美国对南车集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川崎重工表示,他们没有在美国等国申请有关新干线制造技术的专利。
倘若果真如川崎重工所说他们在美国等国没有新干线制造技术的专利,那么,CRH380A型动车组出口到相应国家,就不会有因存在“仅限在中国国内使用”的明示约定而构成专利侵权的风险。

是否构成违约?

假设南车集团如愿获得了美国等国的CRH380A型动车组相关技术专利,并将车辆出口到该国,那么,南车集团是否构成技术转让合同上的违约呢?换句话说,引进新干线E2-1000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虽然存在有关地域使用限制条款,但其射程是否当然触及CRH380A型动车组呢?这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如果回答肯定,并且不排除CRH380A型动车组也使用了新干线E2-1000的技术产品,那么中国高铁CRH380A型动车组走向世界将会受到影响;反之,中国高铁走向世界的步伐将会非常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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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等


厦门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
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
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二、竞争上岗的层次、范围
㈠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回避的;
4、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
5、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开选拔(拟面向本机关以外公开竞争上岗的,具体方案应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批准)。
三、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㈠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㈡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则上还应具备有关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㈢具备竞争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㈣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竞争上岗资格: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
3、受党纪警告、政纪记过以上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四、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㈠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㈡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㈢资格审查。技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㈣业务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进行,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
㈤演讲答辩。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考评组的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组成。
㈥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㈦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
德、能、勤、绩。
㈧决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其中需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竞争上岗的其他有关问题
㈠加强组织领导。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是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在竞争上岗整个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党组织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组织
、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㈡做好宣传教育。要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与竞争。对通过竞争发现的德才表现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落岗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
适当的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㈢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在总结近年来竞争上岗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年要加大推行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创造竞争上岗的良好环境,大胆探索,积累工作经验。从2000年起,我市将在机关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工作。
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保证干部制度改革顺利发展。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6日

民政部关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2年,民政部曾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问题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民办发〔1992〕10号)。这个通知,主要是解决在当时条件下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机构编制问题。
随着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分工的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针政策,草拟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标准,推动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
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民政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建立,现将我们对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已开展或将要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省和地(市)民政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注重加强行政领导职能。县以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其经费来源要从实际出发,在一时不具备自收自
支条件的地区,应争取财政在一个时期内对经费予以补助。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199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