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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5:47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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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

广电部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上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台)上岗或即将上岗的普通话播音主持专职人员。
第三条 本单位编辑、记者及外聘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按本规定考核、审批。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台)应严格执行播音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聘用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
第五条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的管理应本着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分级管理审批。
各级台逐步达到持证上岗。其中,省级及其以上台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持证上岗,省以下台及少数民族地区在三至五年内逐步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政治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二)坚持党的新闻工作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作风正派,联系群众。
第七条 知识、能力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地(市)县台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
(三)了解国家基本法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具备较为准确的理解判断能力和业务实施能力。
第八条 语言文字条件
(一)嗓音良好,并具备一定的言语表达能力;
(二)掌握现代汉语,具备一定采编能力;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须具备良好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一定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第三章 资格的考核与取得
第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和监督中央三台及全国各省厅(局)的资格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三台及各省厅(局)应组成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单位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考核。
第十二条 播音员、主持人考核领导小组由7至9人组成,成员包括主管领导、有关专家及人事、宣传、播音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播音、主持上岗人员的考核、资格审批、颁证工作。
第十四条 资格审批内容: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和专业水平考试。
(一)政治考查:重点考查本人历史及现实政治表现,组织纪律性及职业道德。
(二)知识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专业知识水平,相关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
(三)重点测试普通话水平和言语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受理一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可推荐给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推荐材料:
(一)本人申请报告;
(二)人事部门政治考查证明;
(三)专业考试成绩;
(四)知识能力考核评价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审批通过者颁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已获播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规定标准者,经认证可获取《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核发换证时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考评结果;
(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其他证明。
第二十一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得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撤销其上岗资格,收回其证书,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上岗资格。
(一)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二)业务考核连续二年不合格;
(三)播音、主持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刑事处罚者,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上岗资格,收回其证书。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主持上岗成绩优异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播音员、主持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出各地的实施细则,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事、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考核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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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咨询”两字。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公路取得公路收费权或者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应当与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报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议中不得承诺投资收益回报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为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公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程、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三)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的安全状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证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矿山生产基本安全条件论证、颁证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目前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市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有关会务、文秘、档案、保密、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编发《荆门安全生产》简报,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综合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会议,起草市安委会的文件及市安委会领导讲话、报告等文稿;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法规与技术装备科
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经营资格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安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对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贸易、电力、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危害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危害情况;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乡镇矿山"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国有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矿山生产基本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颁证;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国有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和乡镇矿山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依照公务员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正科5名,副科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四、其他事项
安检培训中心从市经贸委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